正文 附錄三 中國政治與中國社會(2 / 3)

所察以詔書所列舉的六條為限,不外乎太守的(一)失職,(二)濫用威權,(三)依附豪強,其他概非所問,真是一個純粹的監察官。唐宋以後的監司官,就不能如此了。然即使把它算做行政官,也還隻有三級。至元代,乃又於其上設一中書行省。明雖廢之而改設布政、按察兩司,其區域則仍元行省之舊。至清代,督撫又成為常設的官,而布政司的參政、參議,分守各道,按察使的副使、僉事,分巡各道的,又漸失其原來的性質,而儼若在司府之間,自成一級。於是合(一)督撫,(二)司,(三)道,(四)府、直隸州廳,(五)縣、散州廳,秦並天下,立郡縣二級之製。漢時刺史,本非行政官。每一刺史所分察的區域,政治上並無名稱,當時言語,則稱之為州。後來改刺史為州牧,即沿用其稱謂。州字至此,始成為行政區劃之名。東晉以後,疆域縮小,而僑置的州郡日多。州之疆域,寖至與郡無異,隋時乃並為一級。自此州郡二字,異名同實,都係秦漢時的所謂郡。其監司官所管的區域,則唐稱為道,宋稱為路。元時於路之上又置行中書省。明雖廢省設監司,其區域則仍元之舊,其名稱遂亦相沿不變。府之稱,唐時唯長安、洛陽為然。後梁州以為德宗所巡幸,亦升為興元府。宋代大州多升為府。於是秦漢時所謂郡的一級,或稱為府,或稱為州。此為明代府與直隸州並立的由來。其直隸廳,則係清代同知、通判另有駐地,而直隸於布政司者之稱。又元時因省冗官,令知州兼理附郭縣事,明初遂並縣入州,所以凡直隸州都無附郭縣,其不領縣的,稱為散州,就與縣無異了。散廳則是同知、通判有駐地而仍屬於府的。總之,近代的地方製度,頗為錯雜不整。幾乎成為五級了。等級愈多,則下級受壓製愈甚,而不能有所作為;上級的威權愈大,而馴致尾大不掉。清中葉以後,此等弊害,是十分顯著的。縣既是古代的一國,縣令即等於國君,是不能直接辦事的,隻能指揮監督其下。真正周詳纖悉的民政,是要靠鄉鎮以下的自治機關舉行的。此等機關,實即周時比長、閭胥、族師、黨正、州長、鄉大夫等職;漢世的三老、嗇夫、遊徼,尚有相當的權力,而位置亦頗高。魏晉以後,自治廢弛,此等鄉職,非為官吏所誅求壓迫,等於廝役,即為土豪劣紳所盤踞,借以虐民,民政乃無不廢弛。總而言之,中國政治上的製度,是務集威權於一人,但求其便於統馭,而事務因之廢弛,則置諸不問,這是曆代政治進化一貫的趨勢,所以愈到後世,治官的官愈多,治民的官愈少,這是怪不得什麼一個人的。政治的進化,自有一個隱然的趨勢在前領導著,在這趨勢未變以前,是沒有法子違逆他的。即使有一兩個人要硬把他拗轉來,亦不旋踵而即複其舊,其而至於加甚其程度。

因為政治上有這但求防弊的趨勢,就造成了一種官僚的習氣。官僚政治的情態是(一)不辦事,(二)但求免於督責,(三)督責所不及,便要作弊。不辦事的方法,是(甲)推諉,(乙)延宕。推諉是幹脆不辦。延宕是姑且緩辦,希冀其事或者自行消滅,或可留給別人辦。官場的辦事,所以遲緩,就是為此。但求免於督責,則最好用俗話所謂“說官話”的手段。表麵上絲毫無可指摘,實際上卻全不是這麼一回事。官場的辦事,所以有名無實,即由於此。作弊乃所以求自利,求自利,是一切階級本來的性質,與其階級同生,亦必隨其階級而後能同滅的。官僚既成為一階級,自亦不能違此公例。所以官僚階級的營私舞弊,侵削國與民以自利,是隻能隨監督力量的強弱而深淺其程度的,性質則不能改變,這是古今中外所同然的。作事的但求卸責,及監督不及,便要作弊,外國的官僚政治,亦和中國相同,但其官製受過資本主義的洗禮,組織要靈活些,監督也要嚴密些,所以作弊要難些,辦事也要敏捷些,然其本質則無異。

以上所說的是立法,至於用人,則向來視為拔取人材之途的,是學校與科舉。學校在官辦的情形下,自然不會認真。倒不如科舉,還有一日之短長可憑。科舉遂成積重之勢,流俗看重它,朝廷亦特優其出身。然科舉則所學非所用。從前的科舉,取中之後,是要給他官做的,實在是一種文官考試。然其所考的,則唐朝為詩賦和帖經、墨義,宋朝則廢帖經而改墨義為大義,帖經、墨義之式,見於《文獻通考·選舉考》。帖經是責人默寫經文,墨義則責人背誦注語,和現在學校中舊式考試,專重記憶的一般。此乃受當時治學方法的影響。因為當時人的治經,本是以記憶為貴的。都是和做官無幹的。自宋以前,詩賦及經義,迄分為兩科,元以後複合為一。元、明時首場試四書、五經義,次場試古賦、詔、誥、表等,均係辭章性質。清朝雖去之,將四書五經義於頭二場分試,然頭場試詩一首,仍須懂得辭章。其事實非普通人所能為。明、清以來,遂專注重於幾篇四書義,而其餘都不過敷衍了事。而四書義的格式,又經明太祖和劉基製定,是要代聖賢立言的。因此,遂生出不許用後世事的條件。明清兩代,科場所試的經義,體製相同。以其本為明太祖所製定,所以稱為製義,又稱為製藝,其體製頗為特別。中國的對偶文字,是句與句相對,此則段與段相對。其嚴整的格式:除起處先以兩句總括題旨,謂之破題;又以數語續加申說,謂之承題;再以一段總括題義,謂之起講外,以下的文字,須分作八段。第一段與第二段,第三段與第四段,第五段與第六段,第七段與第八段相對。除起講之後,有數單語,謂之入手;每兩段之後,可以有數單語,謂之出落;結筆又可用數單語,謂之落下外,其餘都須兩兩相對。後來雖有變通,大體相去總不甚遠。此種文體,本已特別,非專門學習不可。

後來出題目的,又務求其難,如其所謂虛小題。虛題,有專取兩個虛字,以為題目的。如以《孟子·告子下》篇“必先苦其心誌,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之“必先”二字為題。小題中的截上,將上文截去;截下則將下文截去;截搭則上一句係截上,下一句係截下,此等題目,本非連上下文不可解,而文字的表麵上,卻不許涉及上下文,謂之犯上,犯下。截搭題則做六股,前兩股說上句,其中須隱藏下句的意義,或硬嵌入其字麵,謂之釣。後二股做下句,對於上句亦然,謂之挽。中聞兩股,則從上句說到下句,謂之渡。大題有出至十餘章的,根本不是一句話,而文中不許各章分說,硬要想出一個法子來,把它聯成一片,謂之串做。諸如此類,都是非法之法,單明白事理的人,不會就懂得的,所以非專門學習不可。此等非法之法,是很多的。以上所舉,不過大略。所以學之頗費時間。天資中等的人,就可以窮老盡氣了。以上所說的,係屬後來的流弊。其(一)段與段相對,(二)不準自己說話,而要代書中的人立言,則初立法時已然,此二者可謂八股文的特色,為此種文體所由成,即此已與普通事理不合,非專門學習,不會懂得了。應科舉的人,本來是不講學問,隻求會做應試文字的。應試文字,當其立法之初,雖亦想藉此以覘所試的人的學識,然其結果,往往另成為一種文字。無學識的人,經過一定的學習,亦可以寫得出來,有學識的人,沒有學習,亦覺無從下手,應舉文字至此,遂全與學識無幹。而況加以這一種限製,使其更便於空疏呢?近世學子之所以一物不知,和科舉製度,不能不說有很大的關係。人的氣質,是多少和其所從事的職業,有些關係的。唐朝的進士試詩賦,其性質多近於浮華。明、清的科舉重四書義,四書注則采用朱注,所以其士子的性質,多近於迂腐。空疏則不知官吏的職責,迂腐則成為改革的阻力。清朝後來所以政治上絕無可用之才,而所謂紳士,多成為頑固守舊之魁,即由於此。但此等人,究竟還有些方正的性質,總還有所不為,雖不懂得世務,還有些空泛的忠君愛民,顧惜名節等觀念。而清朝從中葉以後,又大開其實官捐,出了錢的人,都可以買官做。於是官場的流品益雜,其人的道德觀念和智識程度,又在科舉中人之下。而仕途的擁擠,又逼著他無所不為,官方之壞,就不可收拾了。就一般國民之中,拔擢出一部分人來,算他有做官的資格,謂之取士。就已有做官資格的人,授之以官缺,謂之銓選。銓選有兩法:一種是畀用人之人以選擇之權的,是為注重衡鑒。一種則專守成法,不許以意出入,是為注意資格。以人批評人,固然很難得當,較之全不問其好壞,總要好些。所以就理論言,注重衡鑒之法,實較專憑資格為合理。但這是以操銓選之權者大公無私為限。若其不然,則勢必衡鑒其名,徇私舞弊其實,還不如資格用人,可以較為安靜了。從注重衡鑒,變為專守資格,亦是從前政治進化自然的趨勢。政治主義不變,是無法可以遏止的。但在非常之時,亦必有非常之法,以濟其窮。清朝卻始終沒有,一切又是循資按格。所以始終不能擢用有才有誌的人,以振作士氣,鼓舞民心,洊升至大僚的人,大都年已六七十,衰遲不振,惟利是圖。這是清朝的政治所以絕無生氣的原因。

在朝的政治,既無生氣,所希望的,就是在野的人。在野的人,就是所謂士。不在其位的士大夫,都慷慨喜言政治,有時亦可影響於朝局。而且在野的人,喜談政治,則留心政治的人必多,其中自多可用之才。苟得嚴明的君主以用之,自易有振敝起衰之望。黨禍的根源,就政治上言之,實由上無嚴明之主,曆代的黨禍,其中的首領,也總有幾個公忠體國的人,但大多數附和的人,則均係為名為利。加以懲治,適足使其名愈高,名高而利即隨之,彼正私心得計,所以黨爭必不可以力勝。隻要有嚴明的政治,持之以久,而不為其所搖動,久則是非自見,彼將無所藉以鼓動群眾,其技即將窮而自止,而黨禍也就消滅了。清朝承明代黨爭之後,防止立社結黨甚嚴。又清以異族入主中原,對於漢人,較之前朝猜忌尤甚。所以士大夫都不敢談政治,而萃其心力於辭章考據。清儒的學問,亦自有其特色,然就政治方麵論,則大都是無用的。又承宋明理學盛極而衰之會,隻致力於博聞而不講究做人的道理。所以其人的立身行己,多無足觀。既無以自足於內,則必將浮慕乎外,而嗜利卻不重名節,遂成為士大夫階級一般的風氣。

凡百政事,總是有了錢,才能夠舉辦的。所以財政實為庶政的命脈。要想積極地整頓政治,理財之法,是不能不講的。中國的政治,既是放任主義,所以其財政亦極窳敝。全國最重要的賦稅是地丁。地即田稅,丁乃身稅,本指力役而言。責民應役,其弊甚多,乃改為折納錢而免其役。而所謂折納錢者,又不是真向應役的人征收,而是將全縣丁額,設法攤派於有田之家,謂之丁隨糧行。名為丁稅,其實還是田稅。清朝所謂編審,就是將丁稅之額,設法改派一番,和清查戶口,了不相幹。所以各縣丁稅,略有定額,並不會隨人口而增加。清聖祖明知其然,乃於康熙五十一年下詔:令後此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新生人丁,概不出賦,而舊有丁賦之額,仍要維持,就不得不將丁銀攤入地糧了。至此,地丁兩稅,乃正式合並為一。所以昔時租稅的基本部分,全為農民所負擔,其伸縮之力極小。財政困難時,加賦往往召亂。但不加賦,又無以應付事情,這亦是從前政治難於措置的一端。

國家最重要的職務,是維持國內的秩序,抵禦外來的侵略。為達到這兩項目的起見,於是乎有兵刑。中國從前的情勢,在承平時代,是無所謂兵的,所謂兵,隻是有一種人名為兵而吃餉,其實並無戰鬥力。這是由於承平時代,並無對立的外敵,亦無必須預防的內亂。處此情形之下,當兵的人和帶兵的人,自然不會預期著要打仗,而軍政就因之腐敗了。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無備,私天下的人,何嚐不想維持強大的軍隊,以保守一己的產業?然有強兵而無目標,其兵鋒往往會轉而內向,這亦是私天下者之所懼,因此不敢十分加以整頓。而且在政治腐敗之時,亦不知道要整頓,即使想整頓,亦複不能整頓。所以在曆史上,往往內亂猝起,外患猝至,國家竟無一兵可用。要經過相當時間,新的可用的軍隊,才能從一麵打仗,一麵訓練中,發生成長起來。這亦是為政情所規定,而無可如何的。

至於刑法,則向來維持秩序的,是習慣而非法律。換言之,即是社會製裁,而非法律製裁。其所由然:(一)因政治取放任主義而軟弱無力。(二)因疆域廣大,各地方風俗不同,實不能適用同一的法律。於是法律之為用微,而習慣之為用廣。(三)因社會上的惡勢力,並沒有能夠根本鏟除。如家法處置等事,到現在還有存留於社會的。(四)因官僚階級中人,以剝削平民為衣食飯碗,訴訟事件,正是一個剝削的好機會。此項弊竇,既為官僚階級的本質,則雖良吏亦無如之何。不得已,乃惟有勸民息訟。以國家所設的官,本以聽訟為職的,而至於勸民息訟,細想起來,真堪失笑。然在事實上,卻亦不得不然。五口通商以後,西人藉口於我國司法的黑暗,而推行其領事裁判權,固不免心存侵略,然在我,亦不能說是沒有召侮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