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申約,言以相命而不歃血也。蒲,衛地,在陳留長垣縣西南。約,如字,又於妙反,歃,所洽反。垣音袁。
六月,公會杞侯於郕。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無傳。既,盡也。曆家之說,謂日光以望時遙奪月光,故月食。日月同會,月奄日,故日食。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日光輪存而中食者,相奄密,故日光溢出。皆既者,正相當,而相奄間疏也。然聖人不言月食日,而以自食為文,闕於所不見。
[疏]注“既盡”至“不見”。正義曰:食既者,謂日光盡也,故雲:“既,盡也”。月體無光,待日照而光生,半照即為弦,全照乃成望。望為日光所照,反得奪月光者,曆家之說,當日之衝,有大如日者謂之闇虛。闇虛當月,則月必滅光,故為月食。張衡《靈憲》曰:當日之衝,光常不合,是謂闇虛。在星則星微,遇月則月食。是言日奪月光,故月食也。若是日奪月光,則應每望常食,而望亦有不食者,由其道度異也。日月異道,有時而交,交則相犯,故日月遞食。交在望前,朔則日食,望則月食;交在望後,望則月食,後月朔則日食。交正在朔,則日食既前,後望不食;交正在望,則月食既前,後朔不食。
大率一百七十三日有餘而道始一交,非交則不相侵犯,故朔望不常有食也。道不正交,則日斜照月,故月光更盛;道若正交,則日衝當月,故月光即滅。譬如火斜照水,日斜照鏡,則水鏡之光旁照他物。若使鏡正當日,水正當火,則水鏡之光不能有照。日之奪月,亦猶是也。日月同會,道度相交,月揜日光,故日食;日奪月光,故月食。言月食是日光所衝,日食是月體所映,故日食常在朔,月食常在望也。“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謂月在日南,從南入食,南下北高,則食起於下。月在日北,從北入食,則食發於高,是其行有高下,故食不同也。故《異義》雲月高則其食虧於上,月下則其食虧於下也。日月之體,大小正同。相揜密者,二體相近,正映其形,故光得溢出而中食也。相揜疏者,二體相遠,月近而日遠,自人望之,則月之所映者廣,故日光不複能見而日食既也。日食者,實是月映之也。但日之所在則月體不見。聖人不言月來食日,而雲有物食之,以自食為文,闕於所不見也。
公子翬如齊逆女。禮,君有故則使卿逆。
[疏]注“禮君”至“卿逆”。正義曰:天子尊,無與敵,不自親逆,使卿逆而上公臨之。諸侯則親逆,有故得使卿。八年“祭公逆王後於紀”,傳曰“禮也”。是當使人,天子不親逆也。襄十五年傳曰:“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後於齊,卿不行,非禮也。”是知天子之禮,當使卿逆而上公臨之也。《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乎?”此對哀公指言魯事,是諸侯正禮當親逆也。莊二十四年“公如齊逆女”,丘明不為之傳,以其得禮故也。文四年“逆婦薑於齊”,傳曰:“卿不行,非禮也。”以卿不行為非禮,知君有故得使卿逆也。
九月,齊侯送薑氏於讙。讙,魯地。濟北蛇丘縣西有下讙亭。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讙,呼端反。蛇,以支反。公會齊侯於讙。無傳。夫人薑氏至自齊。無傳。告於廟也。不言翬以至者,齊侯送之,公受之於讙。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有年。無傳。五穀皆熟,書“有年”。
[疏]“有年”。正義曰:年訓為稔。謂歲為年者,取其歲穀一熟之義。故禾稼既收,農功畢入,以其歲豐於常,故史書“有年”於策。此書“有年”,宣十六年書“大有年”,《穀梁傳》曰:“五穀皆熟為有年”,“五穀大熟為大有年。”杜取《穀梁》為說,其義亦當然也。《周禮-疾醫》以五穀養病,鄭玄雲“五穀,麻、黍、稷、麥、豆”,即《月令》五時所食穀也。賈雲“桓惡而有年豐,異之也。”言有非其所宜有。案昭元年傳曰:“國無道而年穀和熟,天讚之也。”是言歲豐為佐助之非,妖異之物也。君行既惡,澤不下流,遇有豐年,輒以為異。是則無道之世,唯宜有大饑,不宜有豐年,非上天佑民之本意也。且言有不宜有,傳無其說。《釋例》曰:“劉、賈、許因有年,大有年之經,有鴝鵒來巢,書所無之傳,以為經諸言有,皆不宜有之辭也。”據經螟螽不書有,傳發於魯之無鴝鵒,不以有字為例也。經書十有一年、十有一月,不可謂不宜有此年,不宜有此月也。螟螽俱是非常之災,亦不可謂其宜有也。
【傳】三年春,曲沃武公伐翼,次於陘庭。韓萬禦戎,梁弘為右。(武公,曲沃莊伯子也。韓萬,莊伯弟也。禦戎,仆也。右,戎車之右。)
[疏]注“武公”至“之右”。正義曰:“武公,莊伯子”,“韓萬,莊伯弟”,《世本》、《世家》文也。《周禮》:“戎仆掌馭戎車”,“戎右掌戎車之兵革使。”故知禦為戎仆,右是戎車之右也。
逐翼侯於汾隰,汾隰,汾水邊。汾,扶雲反,汾水名。下濕曰隰。
[疏]注“汾隰,汾水邊”。正義曰:《釋例》曰:“汾水出大原故汾陽縣東南,至晉陽縣西南,經西河平陽至河東汾陽縣入河。”《爾雅-釋地》雲:“下濕曰隰。”知汾隰,汾水邊也。
驂絓而止,驂,騑馬。驂,七南反。絓,戶卦反。騑,芳非反。
[疏]注“驂,騑馬”。正義曰:《說文》雲“騑,驂,旁馬”。是騑、驂為一也。初駕馬者,以二馬夾轅而已,又駕一馬,以兩服為參,故謂之驂。又駕一馬,乃謂之駟。故《說文》雲:“驂。駕三馬也,駟,一乘也。”兩服為主,以漸參之,兩旁二馬遂名為驂。故總舉一乘則謂之駟,指其騑馬則謂之驂。《詩》稱“兩驂如舞”,二馬皆稱驂。《禮記》稱“說驂而賻之”。一馬亦稱驂,是本其初參,遂以為名也。驂馬在衡外挽靷,每絓於木,由頸不當衡故也。名騑者,以駟馬有騑騑之容。故《少儀》雲“騑騑翼翼”是也。
夜獲之,及欒共叔。共叔,桓叔之傅,欒賓之子也,身傅翼侯。父子各殉所奉之主,故並見獲而死。共音恭,注同。殉,似俊反。
“會於嬴”,成昏於齊也。公不由媒介,自與齊侯會而成昏,非禮也。介音界。
[疏]注“公不”至“禮也”。正義曰:此成昏謂聘文薑也。《詩》剌魯桓公不能禁製文薑,雲:“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既曰得止,曷又極止。”言桓公以媒得文薑。此雲不由媒者,公親會齊侯,必無媒也。《詩》舉正法以剌上,傳據實事以解經,故不同耳。
“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不盟也。
“公會杞侯於郕”,杞求成也。二年入祀,故今來求成。
“秋,公子翬如齊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昏禮雖奉時君之命,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故公子翬逆女,傳稱修先君之好;公子遂逆女,傳稱尊君命。互舉其義。好,呼報反,注同。
[疏]注“昏禮”至“其義”。正義曰:公子遂逆女,傳言尊君命,是奉時君之命也。此言“脩先君之好”,是稱先君為辭也。翬、遂俱是逆女,傳文各言其一,是互舉其義。《昏禮》納采辭曰:“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采。”其納徵辭曰:“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徵。”是男家辭也。主人醴賓辭曰:“子為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禮,請醴從者。”是女家辭也。彼士禮也,故稱先人。若諸侯,則稱先君。以此知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
“齊侯送薑氏”,非禮也。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齊侯送薑氏”,本或作“送薑氏於讙”。公子則下卿送。公子,公女。
[疏]“凡公”至“送之”。正義曰:昏以相敵為耦,先以敵國為文,然後於大國小國辨其所異。姊妹於敵國,猶上卿送之,於大國則上卿必矣。且姊妹禮於先君,不以所嫁輕重,雖則小國,亦使上卿送也。“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文承“公子”之下,謂送公子,非送姊妹也。《周禮》序官唯有中大夫,無上大夫也。《禮記-王製》曰:“諸侯之上大夫卿。”鄭玄雲“上大夫曰卿”,則上大夫即卿也,又無上大夫矣。而此雲上大夫者,諸侯之製,三卿、五大夫。五人之中,又複分為上下。成三年傳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是分大夫為上下也。
冬,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古者女出嫁,又使大夫隨加聘問,存謙敬,序殷勤也。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總曰聘。故傳以致夫人釋之。
[疏]注“古者”至“釋之”。正義曰:經書“來聘”,傳言“致夫人”,是行聘禮而致之也。故知使大夫隨加聘問,得所以存謙敬,序殷勤也。其意言不堪事宗廟,則欲以之歸也。成九年,“季孫行父如宋致女”,與此事同而文異,故辨之,雲“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總曰聘”。是詳內略外之文。傳嫌其不同,故以“致夫人”釋之。
芮伯萬之母芮薑惡芮伯之多寵人也,故逐之,出居於魏。為明年秦侵芮張本。芮國在馮翊臨晉縣。魏國,河東河北縣。芮,如銳反,國名。惡,烏路反。翊音翼。
[疏]注“為明”至“北縣”。正義曰:《地理誌》雲“馮翊臨晉縣芮鄉,故芮國也。河東郡河北縣,《詩》魏國也”。《世本》:芮、魏皆姬姓。《尚書-顧命》:成王將崩,有芮伯為卿士。名諡不見。魏之初封,不知何人?閔元年晉獻公滅魏,芮則不知誰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