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然;禮既卒哭,以木鐸徇曰:“舍故而諱新”,謂舍親盡之祖而諱新死者,故言“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自父至高祖,皆不敢斥言。“周人以諱事神,名”,絕句。眾家多以“名”字屬下句。鐸,待洛反。徇,似俊反,本又作殉,同。舍音舍,下同。
[疏]“周人”至“諱之”。正義曰:自殷以往,未有諱法。諱始於周,周人尊神之故,為之諱名,以此諱法,敬事明神,故言周人以諱事神。子生三月,為之立名,終久必將諱之,故須豫有所辟,為下諸廢張本也。終將諱之,謂死後乃諱之。注“君父”至“斥言”。正義曰:“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謂君父生存之時,臣子不得指斥其名也。《禮》稱“父前子名,君前臣名”。鄭玄雲:“對至尊,無大小皆相名。”是對父,則弟可以名兄;對君,則子可以名父,非此則不可也。文十四年傳曰:“齊公子元不順懿公之為政也,終不曰‘公’,曰‘夫已氏’。”注雲:“猶言某甲。”是斥君名也。彼以不順,故斥其名,知平常不斥君也。成十六年傳曰:“欒書將載晉侯,針曰:‘書退,國有大任,焉得專之。’”注雲:“在君前,故子名其父。”彼以對君,故名其父。知平常不斥父也。雖不斥其名,猶未是為諱。《曲禮》曰:“卒哭乃諱。”鄭玄雲:“敬鬼神之名也。諱,辟也。生者,不相辟名。衛侯名惡,大夫有石惡,君臣同名,《春秋》不非。”是其未為之諱,故得與君同名。但言及於君,則不斥君名耳。既言生已不斥,死複為之加諱,欲表為諱之節,故言然以形之。禮既卒哭,以木鐸徇曰:“舍故而諱新。自寢門至於庫門。”
皆《禮記-檀弓》文也。既引其文,更解其意,謂舍親盡之祖而諱新死者也。親盡,謂高祖之父,服絕廟毀而親情盡也。卒哭之後,則以鬼神事之。故言以諱事神,又解終將諱之。所諱世數,自父上至高祖皆不敢斥,言此謂天子諸侯禮也。《曲禮》曰:“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鄭玄雲“此謂庶人適士以上廟事祖,雖不逮事父母,猶諱祖”,以其立廟事之,無容不為之諱也。天子諸侯立親廟四,故高祖以下皆為諱,親盡乃舍之。既言以諱事神,則是神名必諱。文王名昌,武王名發。《詩-雍》,禘大祖,祭文王之廟也,其經曰:“克昌厥後”。周公製《禮》,《醢人》有“昌本”之菹。《七月》之詩,周公所作,經曰:“一之日觱發。”《烝民》詩曰:“四方爰發。”皆不以為諱而得言之者,古人諱者,臨時言語有所辟耳,至於製作經典則直言不諱。《曲禮》曰:“詩書不諱,臨文不諱。”是為詩為書不辟諱也。由作詩不諱,故祭得歌之。《尚書-牧誓》雲“今子發”,《武成》雲“周王發”。武王稱名告眾,史官錄而不諱,知於法不當諱也。《金縢》雲“元孫某”,獨諱者,成王啟金縢之書,親自讀之,諱其父名,曰改為“某”。既讀之後,史官始錄,依王所讀,遂即雲“某”。《武成》、《牧誓》則宣諸眾人,宣訖則錄,故因而不改也。古者諱名不諱字,《禮》以王父字為氏,明其不得諱也。屈原雲:“朕皇考曰伯庸。”是不諱之驗也。
故以國則廢名,國不可易,故廢名。
[疏]注“國不”至“廢名”。正義曰:國名受之天子,不可輒易。若以國為名,終卒之後則廢名不諱;若未卒之前,誤以本國為名,則改其所名。晉之先君唐叔封唐,燮父稱晉。若國不可易而晉得改者,蓋王命使改之。
以官則廢職,以山川則廢主,改其山川之名。
[疏]注“改其山川之名”。正義曰:廢主,謂廢其所主山川之名,不廢其所主之祭。知者,漢文帝諱恒,改北嶽為常山,諱名不廢嶽是也。劉炫雲:廢主,謂廢其所主山川,不複更得其祀,故須改其山川之名。魯改二山,是其事也。
以畜牲則廢祀,名豬則廢豬,名羊則廢羊。以器幣則廢禮。晉以僖侯廢司徒,僖侯名司徒,廢為中軍。
[疏]“廢祀”、“廢禮”。正義曰:祀以牲為主,無牲則祀廢。器幣以行禮,器少則禮闕。祀雖用器,少一器而祀不廢,且諸禮皆用器幣,故以廢禮總之。
宋以武公廢司空,武公名司空,廢為司城。先君獻、武廢二山,二山,具、敖也。魯獻公名具,武公名敖,更以其鄉名山。敖,五羔反。
[疏]注“二山”至“名山”。正義曰:《晉語》雲:“範獻子聘於魯,問具、敖之山,魯人以其鄉對。”獻子曰:“不為具、敖乎?”對曰:“先君獻、武之諱也。”是其以鄉名山也。《禮》稱“舍故而諱新”,親盡不複更諱。計獻子聘魯在昭公之世,獻、武之諱久已舍矣,而尚以鄉對者,當諱之時改其山號,諱雖已舍,山不複名。故依本改名,以其鄉對。猶司徒、司空,雖曆世多而不複改名也。然獻子言之不為失禮,而雲名其二諱以自尤者,《禮》:入國而問禁,入門而問諱。獻子入魯不問,故以之為慚耳。
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與吾同物,命之曰同。”物,類也。謂同日。
[疏]注“物,類也。謂同日”。正義曰:《魯世家》雲:“桓公六年,夫人生子,與桓公同日,故名之曰同。”是知同物為同日也。言物,類者,辨此以為類命也。
冬,紀侯來朝,請王命以求成於齊。公告不能。紀微弱,不能自通於天子,欲因公以請王命,無寵於王,故告不能。
小白餘敢貪天子之命無下拜!小白,齊侯名。餘,身也。
[疏]注“小白”至“身也”。正義曰:諸自稱餘者,當稱名之處耳。齊侯既稱小白,而複言餘,故解之。“餘,身”,《釋詁》文。舍人曰:“餘,卑謙之身也。”孫炎曰:“餘,舒遲之身也。”郭璞曰:“今人亦自呼為身。”
恐隕越於下,隕越,顛墜也。據天王居上,故言恐顛墜於下。墜,直類反,下同。以遺天子羞。敢不下拜!”下拜,登受。拜堂下,受胙於堂上。遺,於季反。
[疏]“下拜登受”。正義曰:《覲禮》:“天子賜侯氏以車服。諸公奉篋服,如命書於其上,升自西階東麵,大史氏右,侯氏升西麵立,大史述命,侯氏降兩階之間,北麵再拜稽首,升成拜。”彼侯氏降階再拜,是此“下拜”也。“升成拜”,是此“登受”。
秋,齊侯盟諸侯於葵丘,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後,言歸於好。”義取脩好,故傳顯其盟辭。宰孔先歸,既會,先諸侯去。先諸侯,悉薦反。遇晉侯,曰:“可無會也。晉侯欲來會葵丘。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略,故北伐山戎,在莊三十一年。南伐楚,在四年。西為此會也。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言或向東,必不能複西略。複,扶又反,下“不複會”同。其在亂乎。君務靖亂,無勤於行!”在,存也。微戒獻公,言晉將有亂。晉侯乃還。不複會齊。
九月,晉獻公卒。裏克、鄭欲納文公,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亂。鄭,晉大夫。三公子:申生、重耳、夷吾。,普悲反。初,獻公使荀息傅奚齊。公疾,召之,曰:“以是藐諸孤,言其幼賤,與諸子縣藐。藐,妙小反,又亡角反。縣音玄。
[疏]注“言其”至“縣藐”。正義曰:藐者,縣遠之言。諸子皆長,而奚齊獨幼,是小大相去縣藐也。藐諸孤者,言年既幼稚,縣藐於諸子之孤。
辱在大夫,其若之何?”欲屈辱荀息,使保護之。稽首而對曰:“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貞。其濟,君之靈也;不濟,則以死繼之。”公曰:“何謂忠貞?”對曰:“公家之利,知無不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無猜,貞也。”往,死者,居,生者。耦,兩也。送死事生,兩無疑恨,所謂正也。猜,七才反,疑也。及裏克將殺奚齊,先告荀息曰:“三怨將作,三公子之徒。秦、晉輔之,子將何如?”荀息曰:“將死之。”裏克曰:“無益也”。荀叔曰:“吾與先君言矣,不可以貳。能欲複言而愛身乎?荀叔,荀息也。複言,言可複也。
[疏]“能欲複言而愛身乎”。正義曰:意能欲使前言可反複而行之,得愛惜身命不死乎?
雖無益也,將焉辟之?且人之欲善,誰不如我?我欲無貳,而能謂人已乎?言不能止裏克,使不忠於申生等。焉,於虔反,下文“焉能克”同。
冬,十月,裏克殺奚齊於次。次,喪寢。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荀息將死之,人曰:“不如立卓子而輔之。”荀息立公子卓以葬。十一月,裏克殺公子卓於朝。荀息死之。君子曰:“《詩》所謂‘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詩-大雅》。言此言之缺,難治甚於白圭。玷,丁簟反,又丁念反,缺也。荀息有焉。”有此詩人重言之義。
齊侯以諸侯之師伐晉,及高梁而還,討晉亂也。高梁,晉地,在平陽縣西南。令不及魯,故不書。前已發不書例,今複重發,嫌霸者異於凡諸侯。令,力政反,本又作“命”。複,扶又反。重,直用反。
晉郤芮使夷吾重賂秦以求入,郤芮,郤克祖父,從夷吾者。從,才用反。曰:“人實有國,我何愛焉?言國非己之有,何愛而不以賂秦。入而能民,土於何有?”從之。能得民,不患無土。齊隰朋帥師會秦師,納晉惠公。隰朋,齊大夫。惠公,夷吾。隰音習。秦伯謂郤芮曰:“公子誰恃?”對曰:“臣聞亡人無黨,有黨必有讎。言夷吾無黨,無黨則無讎,易出易入,以微勸秦。易,並以豉反。
[疏]注“言夷”至“勸秦”。正義曰:秦伯問“公子誰恃”,問公子於晉國之臣,倚恃誰為內主也。對言夷吾無黨無讎者,田無黨,故往前易出;無讎,故此時易入。言易出易入,以微勸秦,使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