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報道中的媒體失範及對策
觀察與批評
作者:李艾玲
新聞媒體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方麵承擔著不容推卸的責任。近幾年來,關涉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法規相繼修訂,而一些新聞媒體在報道該類案件時,因過分追求“新聞利益第一”而陷入了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誤區。
媒體報道中的誤區
1.忽視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1989年國際《兒童權利公約》明確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第3條第1款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了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其實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我國立法中的體現。在實踐中,媒體往往將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棄之不顧,尤其在惡性的刑事案件中,一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公眾和媒體就舉戈相向、全民討伐,而不反思造成這一悲劇的深層根源,不利於犯罪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重歸社會。
2.違法披露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而媒體的實際做法往往使上述條文形同虛設。某電視台2010年8月17日播出的《初中女生回鄉讀書,一月後被控強奸罪》報道,對15歲的犯罪嫌疑人沒有采用化名,並播放了長達十餘分鍾該女生毆打被害人的視頻。報道播出後,該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受害人今後的發展道路將如何,讓人擔憂。
3.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防止過早地和無證據地把任何人當做罪犯,不允許根據未經充分檢驗的材料和違反既定證明程序而取得的信息,認定一個人有罪。”①媒體在對案件進行報道時應當謹記這項原則,避免報道不當令讀者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以致“未審先判”。
以年初李雙江之子涉嫌輪奸案的報道為例,在李雙江之子被逮捕之後,《京華時報》將其手拿麥克風演唱的照片處理成戴著手銬被關進鐵窗的照片,刊登在封麵。盡管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從程序上講,隻要人民法院還沒有對其定罪判決,他就仍然隻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這樣的報道形式對公眾造成先入為主的影響,存在一定的誤導效果。
4.缺乏人文關懷,錯誤引導輿論。相對於擁有強大話語權的新聞媒體,未成年人無疑是弱者。媒體應當注意措辭,不“美化”犯罪的未成年人,也不“妖魔化”他們,正確引導輿論,發揮這類新聞真正的價值。曆數媒體的報道,經常出現如《中學生緣何成為“摧花惡魔”?》、《早戀少年被判強奸,12歲幼女堅持相愛生下孩子》、《十四歲少年沉湎於黃色錄像,蹂躪鄰居家四歲幼女》等嘩眾取寵的標題。這些有違社會風俗的報道,迎合極少數受眾的不健康口味,對社會的危害是巨大的。
媒體報道失範的原因
1.缺少對未成年人報道的監管和執行機構。2007年悉尼一個電台主持人因在節目中透露了一起殺人案中某個少年犯的名字,結果被法庭判決有罪。2009年英國“13歲少年爸爸”的報道風靡全球,最後由英國最高法院出麵幹預禁止媒體繼續報道,才結束了這場風波。
在未成年人報道方麵,各國都有明確的限製性規定,多數國家采取了法院監督媒體的方式,成效明顯。相比之下,我國的法律規定具體而明確,但是不當行為仍時有發生,原因在於“雖有法可依,卻沒有賦予明確的機構來監管”。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