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未成年人犯罪報道中的媒體失範及對策(2 / 2)

2.法律常識缺失,法治觀念淡薄。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但在新聞傳播活動中缺乏這種法律環境。在一些國家,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媒體審判被看作是輕視甚至藐視司法權威的舉動,甚至會受到藐視法庭罪的指控。而我國的一些媒體在強大的市場利益驅動下,往往無視這一重要原則,很少有媒體事後公開承認自己侵權。

3.片麵追求“新聞利益第一”,不顧職業操守。傳媒行業競爭日益激烈,在“新聞利益第一”的思想指導下,有的媒體過分追求所謂“賣點”,製造爆炸性新聞,在追求最大發行利益的同時,忽視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的寬容與關愛,拋卻了職業操守。

規範媒體對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建議

規範媒體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報道,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入手:

1.成立監管機構,對媒體違法報道及時製止。可以借鑒國外由法律機構監管媒體的經驗,賦予某個級別或類型的法院以這方麵的監督職責,或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關注媒體的未成年人報道,以便及時對不當報道給予矯正和指導。

2.製定規章,細化對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規定。實施監管的法律機構製定具體明確的規章。在規章中應著重做到以下兩點:第一,將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寫入基本原則。要求媒體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隻選取有教育意義的案件,並對“不披露未成年人的資料”進行細化規定。第二,與時俱進,根據法律法規的修訂適時進行完善。例如,我國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少年司法製度作了特別規定,第274條規定的不公開審理製度以及第275條規定的犯罪記錄封存製度等重要製度都應該在規章中有所體現。除了基本法的規定,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也各自出台了相關規定,規章應把這些規定統一起來,給予媒體全麵的指導。

3.健全媒體自律機製。“自律的媒介最自由”,③媒體需要強調職業規範,健全自律機製。一方麵,可借鑒國外媒體投訴委員會、報業評議會等類似行業自律組織的經驗,發揮我國記協的監督功能;另一方麵,加強對記者職業道德的培訓,將職業道德內化為職業信念。

4.係統學習法律知識。新聞單位應定期通過講座、宣傳片、公開課等形式開展法律培訓,普及法治精神。同時,記者隻有自覺對法律規範進行係統的學習,才能在報道時不犯常識性錯誤,做出真正有思辨、有深度的合法報道。

5.采取經濟手段進行處罰。侵權報道的產生,多數源於經濟利益。被侵權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往往無暇通過民事訴訟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可在製定相關規章的基礎上,結合經濟手段,對作出侵權報道的新聞出版機構給予經濟處罰。

結語

新聞媒體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報道時,應該首先考慮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力求在滿足公眾知情權與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之間找到平衡點。筆者認為,隻有在成立監管機構、細化未成年人犯罪報道規定、健全媒體自律機製、提升法律素養、采取經濟處罰等方麵多管齊下,新聞媒體才能逐步規範對這類題材的報道,從而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麵發揮更大的作用。

注釋:

①魏永征:《大眾傳播法學》[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②陳力丹:《我國傳媒未成年人報道的違法現象》[J],《新聞記者》,2009年第5期

③顧理平:《加強新聞報道中的媒體自律》[J],《中國廣播電視學刊》,2006年第2期

(作者單位: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