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混淆了輿論權和發布權
專欄
作者:高金國
缺乏了采訪權的自媒體隻能自娛自樂。而采訪權,則是傳統媒體在新媒體時代突出重圍的尚方寶劍和製勝武器。
張家川火了。火是火了,可人們似乎忘了這把火的“導火索”——某KTV門口的意外死亡事件。大多數網民,隻知此事的“連鎖反應”,不知此事緣何發端。
所以,如果給學生增加個名詞解釋——“張家川事件”,那它的核心應是“少年發帖被刑拘”,以及“公安局長職務被免”,而非那起意外死亡事件。
網絡時代,就是這麼妙。這也揭示了網絡傳播的一種“後起效應”——事件起初無人關注,但如果能在某一節點觸發網友敏感的神經,則同樣可以引發大規模的傳播活動。不少網絡推手很善於製造這種“敏感節點”,但這一次,並未出現這樣的“網絡推手”,真正的“推手”就是做出刑拘決定的決策者。這也提醒眾多的決策者:拍腦袋要慎重,對網絡要有起碼的敬畏和尊重。
這些“推手”們是該好好學習一下網絡傳播方麵的知識了,不能像那位局長一樣,光知道給上級送錢,卻不知道和自己有關聯的判決書會被網友“人肉”出來。他們究竟犯了什麼錯誤呢?“兩高”的司法解釋,不是已經說明“謠言轉發500次以上可刑拘”了嗎?
從傳播學的角度分析,他們是混淆了網絡傳播中輿論權和發布權的界限。
網絡傳播中,有三種權利值得關注。分別是:
輿論權——人人都有。
發布權——人人可以有。隻要具備上網條件,注冊賬號,每個人都可以擁有發布權。
采訪權——並非人人都有,多數情況下媒體獨有。
每個人都有輿論權,無論你在網上還是在網下,也不管你的輿論正確還是錯誤。對這種權利,即便再強勢的權力,也無法根絕,隻能加以引導或者管理。
和輿論權相比,發布權就受到了一定限製。比如有些微博,遇到某些“敏感詞”,是發不出來的。發布權不僅受到道德層麵的製約(這種製約一般通過網站的“網絡自律”和後台管理來體現),而且和一些普通的民事行為一樣,受到法律的約束。
人人都可以有微博,但擁有了這個發布平台,不等於就可以在上麵侮辱、誹謗他人,違法亂紀。“兩高”對網絡謠言的司法解釋,從本質上講,是對於網絡信息“發布權”的限製,而非管理網友的“輿論權”。當然,輿論權和發布權有時候是統一的。有些輿論,是通過網友的發布權得以體現的。這個時候,就要認真分析:網友發布的是一個“事實”,還是一種“輿論”?
如果通過發布權,體現的是一個事實,而且被證明是“謠言”,那毫無疑問,理應適用“兩高”的司法解釋。如果通過發布,體現的隻是一種“輿論”,那司法解釋就未必適用。而張家川這個初中生的“發布權”,體現的恰恰是一種“輿論”,是一種對事件的評價,屬於牢騷、發怨氣。從根本上看,體現的是他的“輿論權”(事件評價),而非簡單的“發布權”(發布事實)。對這兩種權利的誤判,最終導致了“張家川事件”。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權利,需要媒體人認真把握好,就是采訪權。從目前來看,能完整占有“采訪——發布——輿論”鏈條的,隻有媒體。
很多對“自媒體”崇尚備至的人,恰恰忽略了這個鏈條最重要的一端——采訪權。擁有“自媒體”,並不代表擁有采訪權,至少無法擁有完整的采訪權。而采訪權,是整個鏈條的基礎,缺了這個基礎,“自媒體”的發布權就可能遭到濫用,由發布權帶來的輿論就可能出現偏頗。這個道理,和媒體記者因采訪不紮實導致出現假新聞,並無二致。
的確,自媒體時代,發布權的普遍化,讓網友的輿論權出現了急速擴張。但采訪權的缺失,導致發布權和輿論權很容易出現偏差。
就拿“張家川事件”的導火索來說,如果少年擁有了采訪權,能夠了解到事件真相、接觸到事件本身,他還會發布那樣的輿論嗎?未必。因為缺乏采訪權,他的輿論必然帶有“想當然”的主觀色彩。
不僅張家川事件,很多“網絡謠言事件”,起因也是如此。網友隨手拍、隨手發,他們沒有必要也很難主動采訪,在發布的過程中很難完全避免主觀色彩,導致問題出現。從這個角度來說,自媒體並非對媒體的顛覆。缺乏了采訪權的自媒體隻能自娛自樂。而采訪權,則是傳統媒體在新媒體時代突出重圍的尚方寶劍和製勝武器。
(作者為魯中晨報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