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商行內部治理機製與績效的關係研究
財經縱覽
作者:劉佳
摘要:為對市場中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提供足夠的資金支出,我國金融體係中出現了城商行,而且得到較快發展,但在其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其內部治理問題逐漸暴漏,不僅不利於其績效的平穩提升,而且對金融體係的發展起到滯礙作用,所以近年來針對城商行內部治理機製的研究逐漸增多,本文結合我國城商行內部治理機製中股權結構、監事會、董事會、高管激勵、資產負債率、銀行規模與績效關係展開研究,為促進我國金融體係平穩發展而努力。
關鍵詞:城商行;內部治理機製;績效
前言
城商行作為中國銀行業的重要組成和特殊群體,目前其主要功能是為地方經濟及地方居民提供金融服務,其內部治理機製主要以銀行權利合理配置為核心,例如最終控製權、經營決策權、經營執行權、監督權等,為其績效衡量的是一段時間內城商行的經營效益,如其安全性、流動性、發展潛力、盈利性等,由此可見兩者之間必然存在某種聯係。
一、股權結構與城商行績效的關係
在城商行中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對其績效具有較強的影響,通常情況下兩者呈負比例關係和倒U型關係,如果除第一大股東以外的股權相對集中,其對第一大股東的製約性越強,越有能力對第一大股東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銀行整體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製約,使銀行的決策權和整體控製權要在第一大股東和股權集中力量之間有效競爭,第一大股東的實際行為越受到控製,另外,當除第一大股東以外股權相對集中時,擁有集中股權中部分股權的股東對城商行的發展積極性越大,會自覺挖掘自身的潛力推動城商行的發展,使城商行的資本投入產出份額得到提升,所以當城商行中不同的股權之間產生相互製衡的作用力時,城商行的績效會有較大的向上浮動空間[1]。另外,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發展,地方經濟和財稅體製相比之前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地方政府自主運用的預算外資金增加,使政府在追求經濟回報的同時對地方項目的投資力度增強,城商行即是政府加大地方經濟建設的產物,換言之,地方政府即城商行的第一大股東,為保證城商行的平穩快速發展,地方政府必然在政策、資金、市場等方麵予以扶持,而且以地方政府為後盾,城商行的公眾信任度得到明顯提升,使其貸款風險等明顯縮減,除此之外,地方政府政策的穩定性、方向性決定城商行股權流動性不明顯,這對於城商行的持續經營提供了條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城商行績效的提升[2]。
二、監事會與城商行績效的關係
由於監事會功能的落實情況受監事會人員綜合素質、人員結構、運行機製及城商行整體內部治理機製等因素的影響,並不能由監事會的規模決定,所以監事會規模與城商行績效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關係;另外,作為監事會功能主要形式的監事會召開次數與其實際效果之間也不存在必然的聯係,監事會的實施效果主要由城商行的治理理念和內外環境決定,監事會會議召開的次數並不能改變其自身履職能力弱的特點,例如監事會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承擔監事會職責的同時,也肩負著城商行監管、經營等權利,這種領導同時兼任多種存在製衡關係的現象,必然導致監事會的實際功能被削弱;監事會的監督以不在場監督和會議議事審查為主要形式,這導致監事會的實際監管範圍比職責劃分小得多;另外,現階段城商行大多並未設置外部監事,部分雖設置了外部監事但並未真正的賦予其權利,致使監事會存在不履行職責的空間,正是由於城商行監事會自身存在諸多缺陷,所以現階段其並不能直接對城商行績效產生影響,兩者關係並不明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