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前(468~376年)春秋末戰國初人,姓墨名翟,魯國人是我國古代史上傑出的思想家、教育家、科學家、軍事家和社會活動家,墨家學派的創始人。

墨子平民出身,是小工業者。他精通手工技藝,可與當時的巧匠魯班想比。他自稱是“鄙人”,被人稱為“布衣之士”和“賤人”。漢朝的王充甚至說,孔子和墨子的祖先都是粗鄙之人。墨子曾做宋國大夫,自詡說“上無君上之事,下無耕農之難,”是一個同情“農與工肆之人”的士人。墨子曾經從師於儒者,學習孔子之術,稱道堯舜大禹,學習《詩》、《書》、《春秋》等儒家典籍。但後來逐漸對儒家的煩瑣禮樂感到厭煩,最終舍掉了儒學,形成自己的墨家學派。

墨子思想

墨子的思想共有十項主張:兼愛、非攻、尚賢、尚同、節用、節葬、非樂、天誌、明鬼、非命,其中以兼愛為核心,以節用、尚賢為基本點。

1.節用、節葬、非樂、非命

墨子主張節用、節葬,非樂、非命,反對繁文縟禮、厚葬久喪,都是針對奢華的貴族生活、腐敗的貴族統治的社會和以及空言誤國的儒家思想提出來的改革意見。

墨子說:“古者明王聖人”,很注意愛民、利民,“製為節用之法”,衣食住行乃至死喪都講儉樸。他說堯就是“黍稷不二,羹胾不重,飯於土簋,啜於土形(鉶)。”“群百工”所製造出來的器具,“凡足以奉給民用則止,諸加費不加於民利者,聖王弗為。”“去無用之費,聖王之道。”他說,“厚葬”包括,衣衾、棺槨、殉葬財物、修築墳墓的富厚。“王公大人”除了奢華的喪葬,還要殺人殉葬。“久喪”,是“久禁從事”。為君、父母守喪的三年期間,有各種禮節,以至身體衰弱。墨子說,“匹夫賤人”這樣做,會使身疲家困;“王公大人”這樣做,會使政荒國貧。因為將已有的財物埋在地下,而又長久不生產,“國家必貧,人民必寡,刑政必亂”,並使“出戰不克,入守不固。”墨子主張,“棺三寸足以朽體,衣衾三領足以覆惡”,埋葬深度隻求不發散臭味。死者既已埋葬,生者不必久哭,“疾而從事”,這對死者、生者都有好處。

墨子認為,音樂對於人沒有益處。他說,不是大鍾、鳴鼓、琴瑟、竽笙的聲音不悅耳,而是王公大人這樣作,“將必厚措斂乎萬民”,“虧奪民衣食之財”,“上考之,不中聖王之事;下度之,不中萬民之利。”

墨子主張,人要勞動,才能生存,“賴其力者生,不賴其力者不生”。但他認為王公大人跟“賤人”的勞動有區別。“王公大人”的勞動是“聽獄政治”,如果“說(悅)樂而聽之”,就會荒廢政事,乃至導致政亂國危。“賤人”的勞動,是男耕女織,如果“說樂而聽之”,就會影響生產,使財用不足。

墨子的非樂與節用、節葬的思想有著聯係。他對貴族奢侈浪費、損害人民利益的揭露是有進步意義的;但他認為音樂對人們有害無益的思想則未免片麵、錯誤。

墨子的非命論與孔子的天命論相反。孔子以為君子知命,小人不知命。墨子以為“命”是從前統治者“暴王”製造出來欺騙老實百姓的。傳述“命”的是被統者的“窮人”。他說,“昔者暴王作之,窮人術(述)之,此皆疑眾”“命”有利於統治者統治人民大眾,因而便把這一謬論散布民間,所謂“執有命者以雜於民間者眾”。

天命觀是奴隸主貴族統治眾人的騙術。墨子把反對命定論作為學說的重要組成部分。他說:

執有命者之言曰:命富則富,命貧則貧,命眾則眾,命寡則寡,命治則治,命亂則亂,命壽則壽,命夭則夭,雖強勁(勤力)何益哉?以上說王公大人,下以駔(阻)百姓之從事(勞動),故執有命者不仁。

墨子反對命定論,是在反對聽天由命、無所作為的怠惰思想。在他的認識裏,上至王公大人,下至百姓農夫,治與亂、富貴與貧賤、飽暖與饑寒區分的關鍵,是能否圖“強”。他說:“強必治,不強必亂;強必寧,不強必危”;“強必貴,不強必賤;強必榮,不強必辱;強必富,不強必貧;強必飽,不強必饑”;“強必暖,不強必寒”。他說,如果人們不圖強而信“命”,則暴王對他的失敗就不會說“吾罷不肖,吾聽治不強”,而要說“吾命固將失之。”“不肖之民”貪飲食,而惰於從事,衣食之財不足,是以身有陷於饑寒凍餒之憂”,也不會說“吾罷不肖,吾從事不強”,而必曰“吾命固將窮。”墨子的結論是:“執有命者,此天下之厚害也。”

墨子雖仍承認貧富貴賤存在的合理性,但他否定貴族傳統宣揚的命定論,強調人的力量,這是有積極意義的。

2.兼愛

兼愛,是墨子社會政治思想的總原則,是針對孔子仁的學說提出來的。兼愛,是無差別的愛,“視人之國,若視其國,視人之家,若視其家,視人之身,若視其身”。這是對西周以來宗法禮製貴賤等差的否定,也是對儒家愛有差等的反對。

墨子說:“兼相愛則治,交相惡則亂。”他認為社會矛盾的發生,是起於不相愛。“若大國之攻小國也,大家之亂小家也,強之劫弱,眾之暴寡,詐之謀愚,貴之傲賤,此天下之大害也。又比(如)為人君者之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又與(如)今之賤人,執其兵刃毒荼水火,以交相虧賊,此又天下之害也。”這是墨子對春秋戰國年間社會階級矛盾、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描述,也是墨子反對“別”主張“兼”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