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鄭遊販將歸晉,遊販,公孫蠆子。販,普板反。未出竟,遭逆妻者,奪之以館於邑。舍止其邑,不複行。丁巳,其夫攻子明,殺之,以其妻行。十二月無丁已。丁巳,十一月十四日也。子展廢良而立大叔,良,遊眅子。大叔,眅弟。太音泰。曰:“國卿,君之貳也,民之主也,不可以苟。請舍子明之類。”子明有罪,而良又不賢故。舍音舍。求亡妻者,使複其所。使遊氏勿怨,鄭國不討專殺之人,所以抑強扶弱,臨時之宜。曰:“無昭惡也。”交怨,則父之不脩益明也。
[疏]注“交怨”至“明也”。正義曰:若遊氏報殺此人,則人知其父被殺。其父所以見殺,為奪人妻故也。報殺則人知其父,是父之行不脩益明也。
【經】二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無傳。)
三月,已巳,杞伯匄卒。五同盟。匄,古害反。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匄以十年即位,九年盟於戲,十一年於亳城北,十六年於溴梁,十九年於祝柯,二十年於澶淵,皆魯杞俱在,是五同盟。
夏,邾畀我來奔。無傳。畀我是庶其之黨,同有竊邑叛君之罪。來奔,故書。畀,必利反。
[疏]注“畀我”至“故書”。正義曰:杜從賈說,以為庶其之黨,同有竊邑叛君之罪。劉炫《規過》雲:“杜此注雲‘庶其之黨’,庶其奔魯三年,若是其黨,邾人即應討之,何因至今始奔?庶其以邑奔魯,魯人還以賜之,畀我不得彼邑,竊邑之狀複何在焉?《釋例》又曰:‘小國之卿,或命而禮儀不備,或未加命數,故不書之。邾畀我之等,其奔亡亦多,所書唯數人而已,知其合製者少也。’如彼所說,又以畀我是卿,何為兩說自相矛楯乎?”炫以為《釋例》是,《集解》非。今刪定知不然者,原杜之意,以二十一年邾庶其竊邑來奔,去此既近,邾更無事,今畀我來奔,必是庶其之黨,同有竊邑叛君之罪。《春秋》之例,命卿有罪,出奔皆書名。畀我書名,罪其與庶其同黨,非謂畀我非命卿,與《釋例》不違。劉不曉杜旨,妄為規過,非也。
葬杞孝公。無傳。
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書名,皆罪其專國叛君。言及,使異辭,無義例。
[疏]注“書名”至“義例”。正義曰:被殺書名,是罪之文,故以專國叛君為二慶罪狀。成十七年晉殺其大夫卻錡、郤犨、郤至,哀四年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皆不言“及”。文九年晉殺其大夫士縠及箕鄭父,與此並言“及”。傳無其說,知是史異辭,無義例也。
陳侯之弟黃自楚歸於陳。諸侯納之曰歸。黃至楚自理得直,欲為楚所納。
晉欒盈複入於晉,以惡入曰複入。複,扶又反,注同。入於曲沃。兵敗奔曲沃。據曲沃眾,還與君爭,非欲出附他國,故不言叛。還,戶關反。爭,爭鬥之爭。
[疏]注“兵敗”至“言叛”。正義曰:案傳欒盈潛入曲沃,之甲以入晉都,及敗,又入於曲沃。潛入之時,晉人不覺,及敗後更入。晉人以其狀告,故先書“複入於晉”,後言“入於曲沃”,謂其敗而後入,故雲“兵敗奔曲沃”也。不言叛者,叛謂以邑叛屬他國。欒盈既入曲沃,據曲沃之眾與君戰爭,兵敗而死,終亦不附他國,故不言叛也。然則昭二十一年,宋華亥入於宋南裏以叛;定十一年,宋公之弟辰入於蕭以叛;十三年,晉趙鞅入於晉陽以叛,荀寅入於朝歌以叛,皆非叛屬他國。而並書“叛”者,彼皆與國相距不勝而即出奔,得歸乃言複國,皆有叛屬他國之意,故本國皆以叛告。此欒盈與君爭勝,不勝即死,未有叛屬他國之意,故晉人不以叛告也。
秋,齊侯伐衛,遂伐晉。兩事,故言遂。
[疏]注“兩事故言遂”。正義曰:遂者,因上事上下事之辭。是兩事,故曰“遂”。僖二十八年,晉侯侵曹,晉侯伐衛,亦是一舉而為兩事,不言遂者,於彼注雲“再舉晉侯者,曹、衛兩來告”。然則此言“遂”者,齊人來告,以齊告為文,故乃言“遂”也。
八月,叔孫豹帥師救晉,次於雍榆。豹救晉,待命於雍榆,故書次。雍榆,晉地。汲郡朝歌縣東有雍城。雍,於用反。朝如字。
己卯,仲孫速卒。孟莊子也。
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書名者,阿順季氏,為之廢長立少,以此奔亡,罪之。為,於偽反。長,丁丈反。少,詩照反。
[疏]注“書名”至“罪之”。正義曰:書名,是罪之文。案傳紇為孟氏所譖,其奔非紇之罪。故杜以阿順季氏,廢長立少,為紇之罪狀也。
晉人殺欒盈。
齊侯襲莒。輕行,掩其不備曰襲。因伐晉還襲莒,不言遂者,間有事。輕,遣政反。
[疏]注“輕行”至“有事”。正義曰:莊二十九年傳例曰:“凡師有鍾鼓曰伐,無曰侵,輕曰襲。”是輕者,舍其輜重。倍道輕行,掩其不備曰襲。傳言“齊侯還自晉,不入,遂襲莒”。經不言遂者,間有他事故也。若然,僖六年夏,公會齊侯雲雲伐鄭。秋,楚人圍許,諸侯遂救許。二十八年,公會晉侯雲雲於溫,天王狩於河陽雲雲,諸侯遂圍許。彼亦間有他事。而言“遂”者,兩事言遂,取其省文。彼二者公皆親在,事不待告,故遠承上事,言諸侯遂行。此書齊事,雖告稱遂行襲莒,亦不可書遂,為間有數事,與前文隔絕故也。
【傳】二十三年,春,杞孝公卒,晉悼夫人喪之。(悼夫人,晉平公母,杞孝公姊妹。喪,如字,徐息浪反。)平公不徹樂,非禮也。(徹,去也。去,起呂反。)禮,為鄰國闕。(《禮》:諸侯絕期。故以鄰國責之。為,於偽反,下注“為召”、下“而為”注同。期,居其反。)
[疏]“傳注禮諸侯”至“責之”。正義曰:杞孝公,晉平公之舅也。尊同則相為不降,平公於禮為舅,當服緦麻三月。但緦服既輕,其恩不過鄰國,故傳言“禮,為鄰國闕”也。杜言“諸侯絕期”者,據《禮》之正法,言諸侯尊降其親,雖有本服賜者,亦當為之闕,故以鄰國責之。《禮》,父在,為母服期。喪絕旁期,非母也。
陳侯如楚。朝也。公子黃愬二慶於楚,楚人召之。二慶,虎及寅也。二十年,二慶譖黃,黃奔楚自理。今陳侯往,楚乃信黃,為召二慶。愬,息路反。使慶樂往,殺之。慶樂,二慶之族。二慶畏誅,故不敢自往。使慶樂往,絕句。慶氏以陳叛。因陳侯在楚而叛之。不書叛,不以告。夏,屈建從陳侯圍陳。陳人城,治城以距君。屈建,楚莫敖。從,才用反,又如字。板隊而殺人。役人相命,各殺其長。慶氏忿其板隊,遂殺築人。故役人怒而作亂。隊,直類反,注同。長,丁丈反。遂殺慶虎、慶寅。楚人納公子黃。君子謂:“慶氏不義,不可肆也。”肆,放也。故《書》曰:‘惟命不於常。’”《周書-康誥》。言有義則存,無義則亡。
[疏]“君子”至“於常”。正義曰:杜言慶氏以陳叛,叛不書,不以告,則傳載君子之言,其意不為經也。君子自論慶氏之罪,所為不義,不可放肆,以為宜其誅滅,故引《尚書-康誥》,言天命之不於常,有義則存,無義則亡。慶氏族有二卿,為不義之故,而並喪亡,故君子論其事傷之也。服虔以為傳發此言為不書慶氏以陳叛,為楚所圍,稱國以殺,不成惡人肆其誌也。服意見元年“圍宋彭城”,追書係宋,不登叛人,謂此亦宜然,故為此解。然叛是大罪,若書為叛,其惡益明,何當匿其罪名謂之不可肆也?若慶氏不可放肆,故不書其叛,則林父、華亥、趙鞅、荀寅之徒,豈皆可使放肆而書其叛乎?且傳文不言書經之意,知之不為經也。故杜以為叛不告,故不書耳。
晉將嫁女於吳,齊侯使析歸父媵之,以藩載欒盈及其士,藩,車之有障蔽者,使若媵妾在其中。析,星曆反。媵,以證反,又繩證反。藩,方元反,注同。障,之亮反,又音章。
[疏]“晉將”至“媵之”。正義曰:晉將嫁女為吳之夫人,齊以女為媵,使析歸父送媵女於晉,令與適俱行也。禮,媵同姓,適異姓。今晉嫁女於同姓,齊以異姓為媵,皆非禮也。而不言非禮者,但傳本主說欒盈,不言事之可否。
納諸曲沃。欒盈邑也。欒盈夜見胥午而告之。胥午,守曲沃大夫。對曰:“不可!天之所廢,誰能興之?子必不免!吾非愛死也,知不集也。”集,成也。知音智,又如字。盈曰:“雖然,因子而死,吾無悔矣。我實不天,子無咎焉。”言我雖不為天所祐,子無大咎,故可因。咎,其九反。祐音又。許諾,伏之。而觴曲沃人,胥午匿盈而飲其眾。觴,式羊反。匿,女力反。飲,於鴆反。樂作,午言曰:“今也得欒孺子何如?”孺子,欒盈。對曰:“得主而為之死,猶不死也!”皆歎,有泣者。爵行,又言。皆曰:“得主,何貳之有!”盈出,遍拜之。謝眾之忠已。
四月,欒盈帥曲沃之甲,因魏獻子以晝入絳。獻子,魏舒。絳,晉國都。初,欒盈佐魏莊子於下軍,莊子,魏絳,獻子之父。獻子私焉,故因之。私,相親愛。趙氏以原、屏之難怨欒氏,成八年,莊姬譖之,欒郤為徵。屏,薄輕反。難,乃旦反。韓、趙方睦。韓起讓趙武,故和睦。中行氏以伐秦之役怨欒氏,十四年晉伐秦,欒黶違荀偃命,曰:“餘馬首欲東。”而固與範氏和親。範宣子佐中行偃於中軍。知悼子少,而聽於中行氏。悼子,知罃之子荀盈也。少,年十七。知氏、中行氏同祖,故相聽從。知音智。少,詩照反,注同。
[疏]注“悼子”至“聽從”。正義曰:十三年傳雲“荀罃卒”。十四年傳言“盈生”。六年而武子卒。是其少也。知悼子,荀首之孫。中行,吳荀林父之曾孫。首是林父之弟。首為知氏,林父為中行氏,是同祖也。悼子是荀吳二從叔父,故相聽從計。悼子年十六,不得為十七,是故沈氏雲,後人傳寫誤。劉炫以此而規杜氏,非也。
程鄭嬖於公。鄭亦荀氏宗。嬖,必計反。
[疏]“程鄭嬖於公”。正義曰:鄭雖非卿,亦是彊族。言嬖於公,見其不助欒氏。
唯魏氏及七輿大夫與之。七輿,官名。輿音餘。
[疏]注“七輿官名”。正義曰:僖十年傳言“七輿大夫”,杜雲:“侯伯七命,副車七乘。”謂副車,每車有一大夫主之,則此七輿大夫,杜亦為主副車之官也。劉炫雲:“若是主公車,則當情親於公,不應曲附欒氏。”服虔雲“下軍輿帥七人”,炫謂服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