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1 / 3)

【經】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公在外,闕朝正之禮甚多,而唯書此一年者,魯公如楚,既非常,此公又逾年,故發此一事以明常。)

[疏]注“公在”至“明常”。正義曰:僖十六年,冬,公會諸侯於淮;十七年,秋,九月,公至自會;宣七年,冬,公會諸侯於黑壤;八年,春,公至自會;成十年,秋,公如晉;十一年,春,公至自晉;十二年,冬,公如晉;十三年,春,公至自晉。此等正月,公皆不在,其類多矣。是公在外,闕朝正之禮甚多,而皆不書。唯書此一年者,魯公如楚雲雲。《釋例》曰:“襄二十九年,春,正月,公在楚。凡公之行,始則書所如,還則書公至。今中複書‘公在楚’者,明國之守臣,每月亦以公不朝之故告於廟也。每月必告,而特於正月釋之者,蓋歲之正也,月之正也,日之正也。三始之正,嘉禮所重,人理所以自新,故特顯以通他月也。公之在外,所以闕朝正之禮甚多。唯書此一年、釋此一事者,斯禮有常,非義例所急,故因公遠出逾年,存此一事,以示法也。”

夏,五月,公至自楚。

庚午,衛侯衎卒。無傳。四同盟。衎,苦旦反。

[疏]注“四同盟”。正義曰:衎以成十五年即位。其年盟於戚,十七年於柯陵,十八年於虛朾,襄三年於(又鳥)澤,五年於戚,七年及孫林父盟,九年於戲,十一年於亳城北,二十七年於宋。衎自前即位及後複歸,凡與魯九同盟。劉炫以為杜雲“四同盟”者誤。今知不然者,以其與成公三盟,不數;五年盟戚,經不書,不數;七年林父是大夫,又特共魯盟,亦不數,故為四同盟也。劉不尋此理而規杜過,非也。

閽弑吳子餘祭。閽,守門者,下賤非士,故不言盜。閽音昏。弑,申誌反。祭,側界反。

[疏]注“閽守”至“言盜”。正義曰:《周禮》:“閽人,王宮每門四人。”鄭玄雲:“閽人,司昏晨以啟閉者。刑人墨者,使守門。”既服墨刑,使之守門,是下賤人也。哀四年,“盜殺蔡侯申”。此為下賤非士,故不言盜也。《穀梁傳》曰:“不稱名姓,閽不得齊於人;不稱其君,閽不得君其君也。”

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儀、鄭公孫段、曹人、莒人、滕人、薛人、小邾人城杞。公孫段,伯石也。三十年,伯有死,乃命為卿。今蓋以攝卿行。羯,居謁反。

[疏]注“公孫”至“卿行”。正義曰:公孫段,即伯石也。據三十年傳,“伯有死,始命伯石為卿”,則此時未為卿矣。未為卿,而得書其名,故疑之雲“蓋以攝卿行”也。以隱公攝位為君,而國人君之,諸侯與之。知攝位為卿者,諸侯亦即以為卿,序之於列,故史得以卿書也。文七年傳稱,晉使先蔑如秦,逆公子雍,荀林父謂蔑曰:“攝卿以往可也,何必子?”是知有使大夫攝卿之法也。

晉侯使士鞅來聘。

杞子來盟。杞複稱子,用夷禮也。複,扶又反。

[疏]注“杞複”至“禮也”。正義曰:杞入《春秋》書爵稱侯,又稱伯;僖二十三年、二十七年稱子。傳曰:“用夷禮,故曰子。”自爾以來,常稱為伯。今複稱子,傳雲:“書曰‘子’,賤之也。”明為用夷禮,故賤之。知杞複稱“子”,用夷禮也。

吳子使劄來聘。吳子,餘祭。既遣劄聘上國而後死。劄以六月到魯,未聞喪也。不稱公子,其禮未同於上國。劄,側八反。

[疏]注“吳子”至“上國”。正義曰:上雲:“閽弑吳子”,此言吳子使聘,傳曰“其出聘也,通嗣君也。”不知通嗣君,通誰嗣也。賈逵、服虔皆以為夷末新即位,使來通聘。案隱三年,“武氏子來求賻”,文九年,“毛伯來求金”,並不言王使,傳皆雲“王未葬也”。是知先君未葬,嗣君不得命臣。此與閽弑吳子文不隔月,吳、魯相去,經塗至遠,豈以君死之月即命臣乎,而得書“吳子使”也?且傳稱季劄至魯,遍觀周樂,至戚聞鍾聲,譏孫文子雲“君又在殯,而可以樂乎”?自請觀樂,譏人聽樂,曠世大賢,豈當若是?故杜以為通嗣君,通餘祭嗣也。二十五年,遏為巢牛臣所殺,餘祭嗣立,至此始使劄通上國。吳子未死之前,命劄出使,既遣劄聘而後身死。劄以六月到魯,未及聞喪,故每事皆行吉禮也。經傳皆無劄至之月,知以六月到者,以“城杞”在五月之下,城杞既訖,乃有士鞅來聘,杞子來盟。若共在月中,則不容此事下文有“秋”,知劄以六月至也。劄去之後,吳始告喪。告以五月被弑,故追書在聘上耳。劄實公子,不書公子者,吳是東夷,其禮未同於上國,故使不書氏。以劄是卿,故書其名耳。《釋例》曰:“吳晚通上國,故其君臣朝會,不同於例,亦猶楚之初始也。”昭二十七年,傳稱“延州來季子聘於上國”,是吳謂諸夏為上國也。

秋,九月,葬衛獻公。無傳。

齊高止出奔北燕。止,高厚之子。燕音煙。

冬,仲孫羯如晉。

【傳】二十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釋不朝正於廟也。(釋,解也。告廟在楚,解公所以不朝正。)

[疏]注“釋”至“朝正”。正義曰:公本在國,每月之朔,常以朝享之禮親自祭廟。今以在外之故,闕於此禮。國之守臣,於此朔日,告廟雲“公在楚”,史官因書於策。傳解其告廟之意。告雲“公在楚”者,解釋公所以不得親自朝正也。

楚人使公親襚,諸侯有遣使賵襚之禮。今楚欲遣使之比。襚音遂。《說文》雲:“衣死人衣。”遣使,所吏反,下同。賵,芳鳳反,一本作贈。比,必利反。

[疏]“楚人使公親襚”。正義曰:《檀弓》雲:“襄公朝於荊,康王卒。荊人曰:‘必請襲。’魯人曰:‘非禮也。’荊人強之,巫先拂柩。荊人悔之。”《記》之所言,即是此事,所異者,此言請“襚”,彼言“請襲”;此言“袚殯”,彼言“拂柩”。雖俱說此事,先後不同禮。死而沐浴,即襲。襲後始小斂、大斂,乃殯。案往年傳公及漢,聞康王卒,公欲反。則康王之卒,公未至楚。“楚人使公親襚”,傳在此年言之,則此年始令公親襚,襚不得為襲也。卒已逾月,不得柩仍在地,足知殯是而柩非,《記》虛而傳實也。然則襚衣所以衣屍,既殯而使公襚者,致襚所以結恩好,其衣不必充用。《雜記》記致襚之禮雲“委衣於殯東”,是既殯猶致襚也。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僖薨十年猶致之,況既殯也?注“諸侯”至“之比”。正義曰:《雜記》雲:“吊者含襚賵臨。”是諸侯之臣使於鄰國之禮也。楚人以諸侯相於有遣使賵襚之禮。今以公身既在,意在輕魯,欲以公依遣使之比,使公親行之也。

公患之。穆叔曰:“祓殯而襚,則布幣也。”先使巫祓除殯之凶邪而行襚禮,與朝而布幣無異。祓音拂,徐音廢。邪,似嗟反。

[疏]“祓殯”至“弊也”。正義曰:案:《雜記》諸侯使臣致襚之禮雲“委衣於殯東”。今楚人以公身在,意欲輕魯,公依遣使之比。公以楚人輕己,所以患之。故穆叔雲若使巫人先往祓殯,則是君臨臣喪之禮。祓除既了而行襚禮,布陳衣物,與行朝之時布陳幣帛無異,有何可患?劉炫雲:“朝禮,兩君相見,先授玉,然後致享,乃布陳幣帛於庭也。祓殯者,君臨臣喪之禮。先使祓殯,行臨喪之禮,然後致襚,則全是布幣之禮。言與朝而布幣無異也。君臨臣喪者,由先見臣,故以祓殯比行朝禮,自然致襚似布幣。楚以親襚屈魯,魯以祓殯自尊。令臡曰疏雲,以殯有凶邪,畏惡患之,不肯親襚。穆叔雲,先使巫人祓除殯之凶邪,既無而行襚禮,布陳衣物,與行朝之時布陳幣帛無異。言俱無咎,有何可患?”

乃使巫以桃、茢先祓殯。茢,黍穰。茢音列,徐音例。穰,如羊反。鄭注《周禮》雲:“茢,苕帚。”

[疏]“乃使”至“祓殯”。正義曰:巫者,接神之官。《周禮》:“男巫,王吊則與祝前。”《檀弓》雲:“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惡之也。”鄭玄雲:“為有凶邪之氣在側。桃,鬼所惡。茢,萑苕,可埽不祥。”君臨臣喪禮有此法,故使巫以桃茢先祓殯,若以楚子為臣然,所以屈楚也。茢是帚,蓋桃為棒也。《毛詩傳》曰:“薍為萑。萑苕謂薍穗也。”杜雲“茢黍穰”者,今世所謂苕帚者,或用薍穗,或用黍穰。是二者皆得為之也。

楚人弗禁,既而悔之。禮,君臨臣喪乃祓殯,故楚悔之。

二月,癸卯,齊人葬莊公於北郭。兵死不入兆域,故葬北郭。

[疏]注“兵死”至“北郭”。正義曰:《周禮》:“塚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夏,四月,葬楚康王。公及陳侯、鄭伯、許男送葬,至於西門之外。諸侯之大夫皆至於墓。楚郟敖即位。郟敖,康王子熊麇也。王子圍為令尹。圍,康王弟。鄭行人子羽曰:“是謂不宜,必代之昌。鬆柏之下,其草不殖。”言楚君弱,令尹強,物不兩盛。為昭元年圍弑郟敖起本。

公還,及方城。季武子取卞,取卞邑以自益。使公冶問,問公起居,公冶,季氏屬大夫。璽書追而與之,璽,印也。

[疏]注“璽印也”。正義曰:蔡邕《獨斷》雲:“璽印也。信也。天子璽白玉螭,虎紐。古者尊卑共之。”《月令》曰:“周封璽。”季武子使公冶問,璽書,此諸侯大夫印稱璽也。衛宏雲:“秦以前,民皆以金玉為印,唯其所好。自秦以來,唯天子之印獨稱璽,又以玉,群臣莫敢用也。”案《周禮》“掌節貨賄,用璽節”,鄭玄雲:“今之印章也。”則周時印巳名璽,但上下通用。

曰:“聞守卞者將叛,臣帥徒以討之。既得之矣,敢告。”公冶致使而退,致季氏使命。及舍,而後聞取卞。發書乃聞之。公曰:“欲之而言叛,衹見疏也。”言季氏欲得卞,而欺我言叛,益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