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是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基礎上進行的,我國公司企業改革的現狀是國企社會負擔過重的現象並沒有得到切實緩解,所以《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麵過多地規定實施綠色社會責任的條款是不可取的。隻要全社會樹立公司企業應當承擔保護環境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理念,在《公司法》總則中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的原則性條款,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完全能夠處理公司的相關行為。
(四)企業環境保護國際化的要求
中國已經加入了WTO,這意味著國內市場的國際化,意味著必須按照國際統一規則搞市場經濟。應對入世後國內外市場的環保挑戰,中國的公司企業必須樹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理念,提升環境競爭力,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既是環保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現代社會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資源性企業是環境保護強大主體
從經濟理論分析,資源性企業造成的環境汙染是“市場失靈”的結果,也就是社會經濟活動外部不經濟的表現。要消除這種外部不經濟性,需要政府、企業與社會個人的共同努力,形成環境保護主體多元化局麵。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製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政府作為環境公益代表在環境保護領域發揮作用是現實的選擇。政府的外部控製對環境保護來講必不可少,政府法令的一般普適性效力,會遏製企業的環境汙染問題;政府通過財政支持如低息貸款等經濟手段支持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嚴厲處罰造成環境汙染的企業以引導企業的決策,要比在企業的治理結構中引入環境公益更為有效。個人是企業環境汙染的受害者,為防止環境汙染造成危害,越來越多的個人願意支付部分環境治理費用,為社會經濟發展奉獻力量,構成環境保護的有益組成部分。
資源性企業往往是環境汙染的主要產生者,由於環境汙染外部不經濟性和企業追求高額利潤的特點,企業必須要遵守市場規則,達到國家規定的各項環境標準,才能正常地展開經濟活動。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采取各種措施和投入一定資金,滿足國家製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要求,生產的商品達到相應的產品質量、安全、健康和環境等標準,最大限度地實現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環境保護目標。在環境保護資金投資方麵,投資機製應該與我國經濟體製相適應。在計劃經濟體製下,環境保護投入的重要來源是政府財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根據“汙染者付費原則”和“使用者付費原則”,明確政府與企業的環境保護投入體製。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投資機製沒有在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進行環境事權的清晰分配,與市場經濟還存在相當的不適應,集中表現在現行的投資機製沒有充分體現“汙染者付費原則”和“使用者付費原則”,沒有明晰各方麵環境保護投資權責關係,而把汙染治理的責任過多地推向政府。從西方國家環境保護成功的經驗看,近60%的汙染削減和控製投資是由企業和個人直接支付,我國的發展方向必然是政府、企業與個人相結合,企業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與完善和企業經營機製的轉換,政府將退出企業生產投資和經營決策領域。作為環境管理與監督者,政府應該主要利用法律規章和經濟杠杆對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監管,借助政策資源創立汙染治理市場。而企業要相應地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包括環境汙染的風險),按照“汙染者付費原則”,直接削減產生的汙染或補償有關環境損失。為了降低削減汙染的全社會成本,企業可以通過企業內部處理、委托專業化公司處理、排汙權交易、交納排汙費等不同方式實現環境汙染外部成本內部化。企業要為削減汙染而付費,也可直接對那些可營利的、以市場為導向的環境保護產品或其技術開發和經營進行投資。
四、資源性企業營利性目標的修正
資源性企業作為營利性組織,生產經營必然要考慮成本核算。對環境消耗支付代價,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似乎會降低企業的競爭力而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承擔綠色社會責任的公司企業不得不獨自承擔治理環境汙染的全部費用而喪失競爭力,被市場所淘汰。而其他“搭便車”享受環境利益的公司企業卻在競爭中如魚得水。
傳統的經濟理論把自然資源的費用以及沒有體現在市場交易中的環境保護費用(即環境成本)排除在商品價格之外,導致現實生活中出現了資源無價、原料低價、產品高價的不合理現象。根據“誰汙染誰付費”的原則,環境與資源費用計算到商品成本中,生產過程中消耗的成本價值與環境成本共同轉化為商品的價格。環境因素以成本的形式體現在商品的交換中,迫使公司企業在追求營利性目標時,不得不考慮承擔綠色社會責任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