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社會主義製度下,很多經濟工作是靠行政手段來推行的。用行政手段來幹預經濟工作,會不會違背經濟規律,阻礙經濟的發展呢?這要看這種行政幹預是否得當。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是經濟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兩種基本方法,它們各自有不同的作用,但都必須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才能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在過去一些年份,我國經濟工作中過分強調了行政手段的作用,忽視了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又往往變成少數領導人的瞎指揮,離開了實際情況,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造成重大損失。這是必須堅決糾正的。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行政手段的必要性。
行政手段在經濟活動中所以是必不可免的,這是因為任何經濟都與政治有一定的關係,特別在社會主義製度下生產資料是公有的,我國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製采取了國家所有製的形式,這樣,社會主義的國家就擔負著組織管理經濟的職能。社會主義公有製決定了社會主義經濟的主體是計劃經濟,對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活動要求實行集中統一的計劃管理。因此,社會主義的國家機關對社會主義的主要經濟活動實行統一領導,對這些經濟生活進行直接的幹預就是客觀的必然。
行政方法、行政幹預是國家政權中的行政機關根據社會主義法製,運用行政權力,通過強製方法對經濟活動進行的調節。除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幹預以外,各經濟組織也設有行政機構,實行必要的行政管理。拿市場管理來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國家給予的權力,根據有關法規、條例,對集市貿易上市的商品品種、價格給予必要的幹預。誰違犯了規定,就要給以適當的製裁。這是行政的方法。國家的商業部門也在市場上出售商品或收購商品,來調節供求、穩定價格。這是經濟的方法。再拿企業的勞動管理來說,實行定額管理、獎金製度,是經濟的方法;規定勞動紀律、實行考勤製度,對違犯者實行紀律製裁,則是行政的方法。
行政幹預運用得恰當,不但不會阻礙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會大大促進它。當然行政幹預要起到這種促進作用,就必須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經濟法律、命令、條例、規定是行政幹預的依據,這些都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來製訂和完善。
製訂生產計劃、確定投資方案、批準基建項目,必須遵守社會主義再生產的客觀規律、體現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規律的要求。市場、物價、稅收、信貸的管理,則必須符合價值規律、貨幣流通規律等要求。
究竟怎樣算是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應該有全麵、正確的理解。規律是事物內部的本質的聯係。按規律辦事就必須全麵把握事物內部的、各方麵的聯係,正確反映這些聯係,而不能表麵地、片麵地看問題。拿價格問題來說,不能簡單地認為允許價格自由浮動就是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凍結物價就是違背經濟規律。這是因為價格固然要體現勞動產品與消耗在它上麵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聯係,也就是要符合價值規律的要求。但是,價格還與其他許多事物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例如,它和國家計劃、人民生活就有著密切的關係。因而,價格也受其他經濟規律的製約。在一定條件下,凍結物價、使價格與價值背離,非但不違反經濟規律,而且是更深刻、更全麵地反映了經濟生活多方麵的內在聯係,是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
行政方法與經濟方法既有分工,又必須緊密結合。行政方法與經濟方法並不是截然對立、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交錯、互相滲透的。有的行政幹預,本身就具有經濟的內容,有的經濟活動必須依靠行政方法來實現。比如,國家關於稅收、價格、信貸等等的規定,就既是行政幹預,又是運用經濟杠杆來調節的經濟手段。
行政幹預必須建立在調查研究、發揚民主的基礎上,而不允許少數人獨斷專行,搞瞎指揮。行政幹預是強製性的,要求下級服從上級,個人服從組織。領導機關和領導人的指揮,都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命令、條例和規定。重大的行政措施要經過周密細致的調查研究、發動廣大群眾討論、由專家們論證,並且經過典型試驗,最後才能由領導機關集體研究決定。
推行行政手段還必須與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任何一項行政措施,都應該向下級、向群眾認真宣傳解釋,使大家了解它的意義,從而能夠自覺地去執行。
原載1981年5月18日《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