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相關法規不允許越級上訪。當事人為什麼不去選擇那些合法的、低成本的渠道,在當地依照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或申訴,而偏偏選擇高風險、高成本而且為法律所禁止的越級上訪、京訪呢?很多學者認為民眾的“青天意識”和“臣民意識”不可忽視。信訪群眾常說“中央是好的,下麵的把經念歪了,縣裏的官員要查起來十之八九非貪即賄。”有的法院幹部也說:“如今,越級訪的人總覺得上麵才有青天,下麵都在胡鬧,因此就跑到省裏、北京上訪去了。”這種說法既有一定的依據和基礎,但又對民眾的理性有所忽視。若合法的、低成本的渠道起到應有的作用,為什麼民眾還要選擇這種高成本的救濟方式呢?一方麵原因是基層不積極解決那些應該解決也可以解決的問題,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圍追堵截”上,結果堵不勝堵、截不勝截,才造成部分群眾越級上訪、京訪。另一方麵原因是當事者信上不信下,而媒體的渲染又擴大了這一效應,有的人更加確信更高級的權威對下級產生的力量。找的機關越高、找的領導級別越高、來的信訪次數越多,信訪問題越有可能得到解決。因為機關越高、領導職務越高,能夠調動的社會資源就越多。信訪者需要借助這種力量,這樣法律就處於尷尬境地,而信訪製度給人們留下的博弈空間,堅定了信訪者越級訪的信心。
在法院辦理的來訪案件中,重複訪居高不下,占到了相當的比例,而且絕大多數是以上訪老戶為主的纏訪、鬧訪為主。上訪老戶成為許多法院信訪工作的重中之重。成因主要有:第一,初訪接待實效較低。由於信訪工作的特點,對高素質審判人員缺乏吸引力,接訪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缺乏疏導息訴的方法,接待工作缺乏針對性和說服力,導致上訪人重複訪和越級訪;由於法院經費緊張、物質裝備落後,不能適應出訪任務的要求。這種局麵使得初訪接待難免出現敷衍、走過場。第二,審判監督製度存在不足。現行的申訴和申請再審製度由於相關法律規定不盡完善,在申請的主體、時間、審級、次數及理由等五個方麵存在著無限製性。當事人故意借申訴規避執行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方當事人敗訴後,通過重複訪可以引起法院多次審查,拖延強製履行期限,利用這個時間差,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使生效裁判的執行不了了之。第三,司法機關的裁決、處理不公正。司法不公是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但它到底具有多大的普遍性,目前還無法得出確切的實證結論。同一案件的幾次審判中,不同法官對證據采信不一,裁判的結果也不一樣,因而導致當事人重複信訪的現象也時常出現。
另外,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之一。呈現出上升幅度大、人數多、規模大、持續時間長、行為激烈,嚴重影響局部地區的社會穩定。主要有兩方麵的原因:第一,從深層次說,群眾能夠采取集體行動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一種群體認同。轉型社會裏,文化網絡或利益共同體正以宗族、親戚、朋友、權力、市場等關係重構,促成了當事人的群體認同感的形成。比如集體訪多產生在農村土地承包、企業兼並、拆遷安置等糾紛案件中。第二,製造聲勢,引起社會和領導的關注。群體訪人數多,動輒就堵塞交通、封堵法院大門,引起社會公眾和領導的關注,使得處訪的資源、力量和獲勝的砝碼向其傾斜。
(三)上級交辦的信訪案,息訴罷訪率低,案結事不了
據某省法院關於2004年2月-2006年8月集中處理上級交辦涉訴信訪工作的統計看,全省法院係統已辦結上級(包括中央和省上)交辦的上訪案件1780多件,辦結率達98.6%,但息訴罷訪率低,僅有68.4%,還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雖然已辦結,但上訪人員仍上訪不止。主要原因有兩個:(1)社會信訪工作的合力未得到充分彰顯。法院運用法律手段是處理涉訴上訪問題的主要途徑,但司法程序已完,救濟手段已窮盡的案件當事人仍無理纏訪、鬧訪,急需社會各方麵的力量特別是需要依靠各級黨委政府在人力財力方麵的大力支持,通過經濟補償、社會救助、思想教育等多種手段和措施綜合處理;(2)對無理上訪的案件,重複交辦,反複複查。一個案件,當事人一上訪就交辦,而且是多層次、多渠道,反複複查,形成“駁而不回,終而不結,案結事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