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田平利 張工

民事執行權過於集中,執行人員幾乎控製著整個執行的過程,同時缺乏應有的製約製度,因而容易導致執行權濫用。這是我國民事執行體製的缺陷之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改革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法明傳[2000]437號文件。文件規定:“應建立執行裁判人員與執行實施人員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的新機製。”該文件體現了我國對民事執行權研究的最新成果,明確提出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相分離,執行裁判人員與執行實施人員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該觀點是十分科學的。但是,由於文件對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的具體權能及二者如何合理地在法院內部分配沒有明確,加之理論界對此看法不一,因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的理念難以落實。另外,在建立執行局及高院統一管理的體製改革浪潮中,這一科學理念在某種程度上被衝淡了。因此,如何落實“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這一科學理念是民事執行體製改革的方向和工作的關鍵。下文就如何構建互相製約的民事執行體製作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