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幾組數據
筆者通過對陝西省建國以來的人口狀況、全省法院民事審判情況(辦結案件中以判決、調解以及撤訴方式結案的數量情況),以及西安郊縣戶縣建國以來的人口、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狀況、戶縣法院審結民事案件情況等項數據的對比,從中分析歸納出一些基本規律。
對比分析上述數據,可以發現以下特征:
1.人們並不將通過“打官司”作為常用的或主要的糾紛解決辦法,即
以訴訟方法解決糾紛是民間糾紛的非主流解決辦法。從陝西省全省來看,建國初至今,在一年內,通過“打官司”解決民事糾紛者,大致每千人中才會發生一起。像關中平原這個農村村莊規模大致在1000人左右的人口較密集地區,一個村子一年可能僅發生一起官司。這也印證了瞿同祖先生關於中國法律與人民生活關係的一個觀點:“人民方麵更視公門為畏途,不願涉訟。”
2.人們即便采取了通過“打官司”解決糾紛的辦法,最終也大多以調解方式或撤訴的辦法了結糾紛。陝西省法院審結的民事案件中,除上世紀50年代采取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數量和以判決結案的數量大致相同外,從60年代到90年代的30年間,近三分之二的民事案件都是以調解及當事人撤訴方式結案的。即便是90年代以來的近20年間,以調解或當事人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數量亦占審結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特別是21世紀以來,西安市兩級法院民事案件的調撤率都達到了65%以上。這說明,即便是將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人民群眾對調解方式仍抱有較強的心理認同,仍傾向於通過他們熟悉的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或者是即使案件起訴到了法院,隻要訴訟外的民間方式能夠解決糾紛,他們也大多數願意在訴訟外解決,而不願求諸訴訟方式,因為“打官司”這種方式實在對他們世代和諧相處的關係打擊太大,會造成“一場官司、世代結怨”的後果。
3.生產力的發展對人們訴訟觀念和意識具有較強的決定作用。生產力的發展狀況同法院民事案件數量(無論是相對數量還是絕對數量)的增減呈現出同向發展趨勢。生產力發展了,法院民事案件的數量亦相對提高。這一點在上表中案件的相對數量,即人口與案件數量的比例關係體現得非常明顯。1951年陝西省年均824人中才會產生一起到法院“打官司”的民事糾紛,到2004年該比例下降到了339人一起。這期間,陝西省國民生產總值僅1980年至今就翻了兩番以上。這也說明,人們雖不願打官司,盡量采取調解的辦法,但這並不意味著不打官司,為了自身的利益,為了泄憤或調解無效,往往不得已而打官司。
4.生產力的發展影響並決定人們的訴訟意識,但當前它對人們以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的意識似乎尚未造成太大衝擊。可以看到,在生產力快速發展的同時,一方麵,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人在整個社會中所占的人數比例不斷提高,法院受理及審結的民事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另一方麵,從法院的主要結案方式來看,以調解及當事人撤訴方式審結的案件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一直比較穩定地保持在60%以上,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數量比例則一直沒有突破50%,甚至沒有突破35%。調解及撤訴均要求當事人自願,這說明,從建國後到現在的相當長一段曆史時期內,人們對調解這種糾紛解決方法仍然比較熱衷乃至樂於接受。人們對調解方法的熱衷及樂於接受,正反映了人民群眾在幾千年來的反複實踐中總結並傳承下來的民間糾紛解決傳統:“中國人民避免打官司,大多數糾紛都通過調解在法庭外解決。一般說來,人民都遵守習慣,按著習慣辦事,進行各種活動,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調解之所以在農村基層社會是主要的糾紛手段,並成為農民受歡迎的司法產品,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當代中國農村的基本結構還是熟人社會,人際關係比較緊密,互惠性關係普遍存在,並且往往相互牽扯,因此在解決中仍然有緩和人際關係的必要。自封建社會沿襲至今的居民戶籍製度要求每個人必須長期相對固定地生產、生活在某一個特定地區,從出生後直到死亡,這也在客觀上鞏固了熟人社會這種社會模式。而更深刻的原因恐怕也在於當前維持農村(包括城市老社區)社會人們生產生活秩序的仍然是(或者主要是)民間規則,對於長期生活在該區域的人們(尤其是同一村落或社區的居民)來講,“打官司”解決糾紛方式所要付出的社會代價實在太大了,因為,拋棄了自己生活所在地區的民間規則,也就意味著被生活在這個地區上的人們所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