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趙合理

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規定的犯罪類型都是以單獨犯罪形式出現的,其中大量是由一定特殊主體才能構成的身份犯,如貪汙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罪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這些罪在單獨犯罪的情況下,因主體要件不符,非身份人無論如何不能構成身份犯。但司法實踐中,非身份者與身份者相互勾結犯罪的現象大量存在。司法實務部門對這類內外勾結的共同犯罪的定罪處罰可謂千姿百態。如何處理這些沒有身份的人與有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就是共犯和身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