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講法評判――法理性(1 / 1)

法官的裁判始終都要貫穿一種道義責任,從尊重訴權到維護合法權益都要依法律體現對是非、善惡的理性判斷和評價能力。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法律信仰是法官在從審判工作中基於對法律的認知、理解和領悟基礎上產生的一種神聖體現,是對法的一種理性認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對事實認定,證據分析,要用法言法語講清,據法說理,援法評判。闡明是A,不是B,其法律依據是什麼,要用具體的法律條款項目來闡述。每一個案都蘊涵著特有的法律問題,因此,須根據與案相關的法律理論、法律原則及具體的法律規範,說清法理。如即將結婚的一對青年男女,讓裝修公司正裝修新房,油漆工卻吊死在新房內,女方得知後堅決不在新房內結婚。為此,訴訟法院,是損害?是違約?否!但法官須以公序良俗原則判之。法官必須準確釋法。在一個具體案件的裁判中,法律理由包括對法律作出一定解釋的理由,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的理由以及揭示法律根據和案件事實具有法律上的邏輯聯係的理由。張誌銘先生還提出了加強裁判決疑性。所謂裁判的決疑性,就是要在針對具體案件的爭議事實,對當事人提出的各種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作出回應。這樣可以克服現行文書中存在套路化、固定化的做法,也可克服對爭議難評判的問題避而不談的現象。當遇到法律規範無明文規定,或立法真空和存在盲區時,就必須發揮法官積極創造性、靈活性,以法理作出裁判。“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著名的美國法官卡多佐指出:“在正式的法律淵源沉默無言或不充分時,我會毫不遲疑地指示以下麵的話作為法官的基本指導方針:他應當服從當立法者自己來管製這個問題時將會有的目標,並以此來塑造他的法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