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析認證――事理性(1 / 1)

所謂事理是指事物(或事件)自身內在的基本規律和道理。民事案件與民事當事人的日常生活、生產息息相關,判斷當事人主張是否成立,就要判斷證據是否能證明案件事實,法官根據經驗作出判斷。如離婚案件中,有些當事人為了達到爭財產的目的,常常舉一些假證,分居一年半載,卻借了幾萬元的外債,法官就要根據生活環境,去分析其證據的真偽。

分析證據,離不開當時環境,當事人心理。古人斷案高手也如此。於成龍是明末的一個清官。他在判有些案件時,對於無證據案的判決,讓我們就不可思議,但事理的論說,讓社會安定,讓當事人息訴。如年過花甲的錢氏老嫗,在糕點鋪買月餅,錢氏買了60個月餅,每個五文,共計三百,忙亂中,雙方為錢是否已付發生了爭執,於成龍路過此地,就判了此案,判道:“月餅六十,製錢三百。人多擁擠之時,必有錯誤;聲音嗷嘈之際,易至混淆。錢氏年至六旬,看似誠懇,絕不是空手套白狼之人;糕店名弛通省,頗負信譽,也不會做訛詐老婦之事。就說夥計有詐,詐錢不能歸己;應是有機可乘,他人順手牽羊。若判錢氏再出三百,未免無辜受累;若判糕店已收三百,豈不糕店太冤?不如社會讚助,大家慷慨解囊。一人一文,並不傷你元氣;你幫我助,息此無益之爭。為善莫過如此;決訟隻為公平。此判。”姑且不論判決如何,但於成龍分析的事理,令人折服。

事理必須從法院認定事實和分析證據出發去闡明。從證據是否有證明力去分析,為什麼采信,為什麼不予采信。對有理而無據可證的,也即常說的“合理不合法”現象也要講清道理,使當事人贏個明白,輸個服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