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案件,說理時要善於把情、理、法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寓情於裁判文書中,不僅做到依法治人,以德服人,而且還要做到以情感人,以情動人,力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很好的統一。前幾年上海等地法院在裁判文書改革中,嚐試在判決後附“法官後語”,認為“裁判理由”在於理性的求真,奉行科學主義;而“法官後語”在於道德上求善,體現人本主義,這就丟失或離析了法律、權利和義務、司法裁判本身所固有的道德內涵,忽視了現代法治的德性要求。其實沒有必要搞“判後寄語”。因為法官審判過程就是道德選擇過程,文書中要將法與德有機結合,體現教化與息訴的作用,說理的裁判功能亦在於此。“在一個追求法治的現代社會中,裁判者應該認識和堅信司法裁判本身所固有的道德內涵,應該在裁判中揭示這種道德內涵,並在裁判文書中有機地表達這種內涵。”我們自古就有寓情於理的判文。中國古代社會在裁判文書中十分注重以人情倫理分析增加裁判自身的正當性和個案裁判對社會公眾的教化作用,這與以“禮”為教的中國法文化背景自然有著一脈相承的關係。在古代中國,與正義概念最接近的大概是“公道”的觀念。當百姓在衙門口撞鼓鳴冤的時候,一定是想從青天大老爺那裏討一點“公道”的。所謂公道,無非是合於情理。因此,我們必須注重利用本土化的優勢資源,寓教於案,法德結合,情法交融,取得定紛止爭的效果。
我們應善於汲取古代判詞中切情入理教化的優點。如唐代白居易對“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怒不許”為題的擬判詞:“二姓好合,義有時絕;三年生育,恩不可遺。鳳雖阻於和鳴,烏豈忘於反哺,旋觀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斷弦未續;孔氏出母,疏網將加。誠鞠育之可思,何患難之不救?況不安爾室,盡孝猶尉母心;薄送我畿,贖罪寧辭子蔭……”宋代洪邁在《容齋續筆》中對白的《甲乙判》則認為“讀之愈多,使人不厭;若此之類,不背人情,合於法意,比喻甚明,非‘青錢學士’所能及也”。這種評價是公允的。這段判詞讀來動人心弦,親情人倫,借物喻理,感人情懷。如“鳳雖阻於和鳴,烏豈忘於返哺。”撫育之恩不容忘懷,母親有難,怎麼可以置之不救呢?鳥類尚且知恩,何況萬物之靈的人類?
明清兩代判詞以散體判為主,發展為“簡當為貴”,且“切情入理”為其特點。多為實判。明代判牘專著中以李清的《折獄新語》最為著名,大都是他早年在寧波府任推官時審理案獄所經辦的實事,加以整理而成。而清代以李漁的《資治新書》、蒯德模的《吳中判牘》、樊增祥的《樊山判牘》等最為著名。讓我們看一下“孫氏飲恨自盡案”清趙五弦的判詞:“審得仲向道鳥獸行也,與陳某分屬翁婿。其繼嶽母孫氏,年雖少艾,猶之乎母也,輒敢伺隙淩犯,裂衣強奸,以致孫氏飲恨自盡。傷哉孫氏!有古烈婦風焉。上淫曰蒸,明幹無上之條;強死曰厲,幽有難消之憾。所當遄殛,以正人倫者也。”這份刑事判詞,言簡意深,愛憎分明,理應判處仲向道死刑迅速執行,維護社會倫理道德關係。再看蒯德模審“丁四姐婚後出走案”的判詞:“丁四姐,一酒家女耳,年十七,嫁與榮金和為妻。居鄰城市,學作當壚。來自田家,未諳負耒,以致見憎翁姑,難安家室。彼婦已經走出……乃舅家則控請官追,母氏又托詞賊擄,此中虛實,究未可知。迨武雲鵬以收留之詞自呈,乃知桃花因雨墜落,尚有餘春;柳絮因風,原無定所。丁年正妙,難禁司馬之琴心;武夫可依,偏愛子南之戎服……如斯婢子,見者皆憐;何況老奴,戀焉怎舍?本縣用儒家之權變,參佛氏之圓通,破小拘墟,成大歡喜。斷令償以百元,平茲兩造。一則黃金買笑,得安歌舞之身;一則白首同歸,另覓糟糠之婦。因錯就錯,弦無用其更張;居安斯安,民或欣其得所。自謂是矣,聞者何如?”這份判詞“切情入理”,“據情定案,援筆直書”,仗義執言,關懷平民弱女,很有人道主義精神,且判詞能體現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案情節,值得我們資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