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友蘭先生在其著作《三鬆堂自序》中講了其父在光緒年間在縣官任上所判的一個案子。此案是三角戀愛或多角戀愛的事。審後,馮老先生寫了篇四六駢體判決:“嗚呼!玷白壁以多瑕,厲實階離魂倩女;棼朱絲而不治,罪應坐月下老人。所有兩造不合之處,俱各免議。此諭。”據說,判決一下,一縣為之傳誦。看來,馮老先生不失為一個明智通達、體恤民情的父母官。判決所依據的並非法律條文,而是情理。
可見,注重道德、情理教化,能達到止爭定紛、息訴寧人的效果。看來,我們這個以“禮”形成的人倫社會關係和以德統化的幾千年國度裏,光憑法來規範、整治、維持秩序是不行的,必須注重德禮、情理教化。這樣的說理,才能使當事人服判。“法的有效性是建立在道德基礎上的,因為法的目的是指向道德目標的。”判決說理通過“適當的道德譴責的表達,對罪犯及其他人進行有效的灌輸與強化,從而恢複對被背離之道德法典的尊重”。
蘇力先生指出:“在任何社會裏,優秀的司法者,無論是職業的還是非職業的總是那些對人情世故有深刻理解的人們,是那些有相當豐富社會生活經驗的人。”而我們的裁判文書近幾年也注重說理,但是,上訪、申訴的人為什麼有增無減呢?筆者認為,我們的裁判文書隻是套路化地講法,而忽視了德禮教化,情理感化,人倫軟化;單純地從法律而法律的說理是不能取得息訴、罷訪的社會效果。兩千多年前的孔子,對此問題看得很準,認為“折民惟刑”,無濟於事,如用道德教化,人民會自願歸順。故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我們不妨注意學習古代人文判詞中親情關懷、人倫崇敬、以情感化的情理性之說教。做到法情交融,對當事人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也許會取得定紛止爭,服判息訴的更好的社會效果,因為它符合傳統法文化下的訴訟心理與訴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