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訴信訪問題的主要成因(1 / 1)

當前涉訴信訪形勢嚴峻,究其原因是多方麵的,除涉訴信訪渠道不通暢、涉訴信訪秩序規範缺失、對違法信訪缺乏必要的製裁措施等原因外,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司法公信力下降。我國三大訴訟法對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期限、次數、理由等或未做規定、或規定不明,導致終審裁判後當事人長期反複申訴或申請再審,終審裁判終審不終,經常被複查,並隨時有可能被推翻,損害了司法裁判的權威性、穩定性,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涉訴信訪增多。同時,長期以來困擾人民法院的執行難問題導致法院裁判往往成為一紙空文,這也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增加了涉訴信訪案件處理的難度。

第二,對法院工作多元監督的負效應。對法院的審判工作,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權進行監督;各級黨委、人大、其他有關部門及人大代表、新聞媒體、社會各界也隨時對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且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對法院審判工作監督的多元化導致當事人在案件處理結果不合其目的和要求時,不是理性地去認識、對待終審裁判,而是選擇找上級法院、檢察院、黨委、人大進行信訪,或是向新聞媒體等進行反映,以影響法院審判,給法院施加壓力,達到其推翻終審裁判、滿足自己不正當要求的目的。

第三,涉訴信訪終結機製的缺失。涉訴信訪案件中信訪有理的隻占極少一部分,大多數涉訴信訪都是無理信訪,還有一些屬案件有瑕疵,但無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對這些無理涉訴信訪和無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的瑕疵案件當事人的信訪,法院缺乏有效的對策和處置措施,當事人就同一案件以同一理由在上下級法院及其他相關部門反複信訪,法院反複複查駁回,始終無法終結,形成涉訴信訪老戶。前幾年,人民法院根據中共中央政法委的規定對涉訴信訪老戶進行了甄別、建檔,對其中一部分涉訴信訪老戶的案件已按程序報終結訪,但這些涉訴信訪老戶仍到處上訪,法院不得不按有關部門的批示再次複查,致使終結訪不終結,導致重複信訪,無限申訴信訪。

第四,少數案件裁判不公或案件處理中存在瑕疵。有些法官在自由裁量的範圍內辦人情案、關係案;有些法官隻注重實體判決,輕視程序公正,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當事人對實體判決不服,因程序上存在瑕疵導致對裁判的公正性懷疑;有些法院審判程序不公開,不透明,當事人享有的正當訴權得不到保護;有些案件在實體處理、裁判文書等方麵說理不充分,存在疏漏。這些問題,即使有一定道理,但大部分難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得以糾正,涉訴信訪當事人信訪的目的難以實現,很難使其服判息訴。

第五,少數法官素質偏低。辦理案件憑經驗,方法簡單,製作的裁判文書論證不充分,說理不透;有些法官不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不注意約束自己的業外活動,導致當事人對裁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有些法官責任心不強,隻求結案了事,不在案結事了、說服當事人服判息訴上下工夫,對結案後當事人的來訪,不認真接待,不做判決釋明和思想疏導工作,簡單地以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訴將當事人應付走,導致案結事未了,矛盾糾紛再起,引發涉訴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