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問題的司法(製度)對策(1 / 3)

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緩解人民法院麵臨的涉訴信訪工作的壓力,一方麵要繼續按“寬進嚴出”的思路暢通涉訴信訪渠道,改革涉訴信訪接待辦法,建立完善涉訴信訪日常處理機製、領導責任機製、分級負責機製、外部協調機製等工作機製,全麵落實涉訴信訪工作責任製,筆者認為,應在司法製度上加以創新。

(一)加強製度建設,提高審判質量

胡錦濤總書記在2005年4月接見全國模範法官宋魚水時曾指出,法官要真正做到勝敗皆服,必須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將“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確立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方針。將“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落實到立案、審判、執行和信訪工作之中,規範人民法院審判行為,是減少和預防涉訴信訪的重要途徑。

1.加快法官職業化製度建設

法官職業化建設要求法官應當以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專門職業,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道德,具備較高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必須按照審判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建立一套提高法官綜合素質的製度,采取學習、培訓等一係列措施,確保法官普遍具有相當的法學理論修養和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具有獨立的法官人格、正確的法律意識、極強的社會正義感,不斷提高全體法官的邏輯思維能力、駕馭庭審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適用法律能力。一是法官要有嫻熟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審判技能。要能準確地掌握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規定,準確掌握每一具體條文的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熟知每一條文或每一具體製度在這一法律領域內的地位和作用,這樣才能在審判工作中準確的適用。同時法官還必須掌握專業化的審判技巧,熟練地駕馭任何一個案件。二是法官必須有堅定的現代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司法指導思想,是法院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確立司法方向、找準司法定位、指導司法實踐、影響司法效果的決定性因素。法官如果缺乏堅定的司法理念,就很難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論證,不可能真正實現公平與效率。堅定的司法理念要求廣大法官必須克服和糾正長期以來司法工作重規範輕救濟的思想傾向和習慣做法,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公權力與私權利、審判權與訴權的關係,強化民本意識,弱化職權意識,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轉變、由權力行使者向司法服務者轉變。三是要有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官辦好案件,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的保證。它比法律知識更重要,它不像法律知識那樣主要通過書本可以學習,而是必須通經過長期的訓練、實踐才可以形成。法官必須遵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問題,要善於進行社會利益衡量,形成實質判斷,在此基礎上查找法律上的根據,使利益衡量的結論和法律條文相結合,從而在法律邏輯上使該結論正當化。

2.強化訴訟調解製度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關係的重組和激烈變動,導致新的社會矛盾不斷產生,深層次的社會矛盾逐漸顯現,社會問題急劇增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任務,和諧社會不是一個沒有矛盾和衝突的社會,而是一個能有效化解矛盾衝突的法治社會。訴訟調解由於具有解決糾紛的徹底性,且能最大限度地體現當事人的處分權的特點,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將訴訟調解作為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手段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方法予以確定。人民法院必須強化調解工作,通過講理與講法相結合的辦法使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到雙贏的結合,滿足當事人對法律公正的需求,使案件處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做到案結事了,讓當事人服判息訴,實現肖揚院長提出的新時期訴訟調解“案結事了,勝敗皆服,定紛止爭”的三大目標。

在訴訟調解中,一要端正對調解工作的認識,樹立判調並重的理念。正確處理調解和判決的關係,既不能盲目追求一步到庭,忽視調解的作用;也不能盲目追求調解率,久調不決,當判不判。二要樹立公正的司法理念。從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保持中立的立場,不偏不倚,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注重程序和結果的公正性。三是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從一心為民的宗旨出發,懷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耐心細致地做說服疏導工作。四是樹立案結事了的宗旨。案件調解解決,是實現案結事了的最佳途徑,在處理案件時,必須加大調解力度,動之以情,曉之以法,力爭調解結案,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具體調解案件時,還必須嫻熟地掌握相關法律規定,正確理解和闡釋法律的精神、原則,立法宗旨,把握好調解自願合法原則,根據個案的特點和當事人的心理,案件的爭議焦點、爭議原因,靈活地采取不同的調解方法。選準調解的突破口,製定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營造有利於調解的寬鬆和諧的氛圍。要切實轉換思維方式,講究調解技巧,把握調解時機,巧妙緩和當事人訴訟心理的對抗性,既著眼於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現實糾紛,又放眼於其未來的合作與和睦相處,認真細致地做當事人的工作。對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要力爭調解結案。對一時調解有難度、有阻力的案件,可以再給一些時間,緩和矛盾後再行調解。確實不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定紛止爭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避免矛盾激化,減少、預防當事人上訪申訴、鬧訪。

3.實行判後釋明製度

重複上訴、纏訴纏訪多數情況下是由於審判法官隻管判案,不管息訪,信訪接待法官在不了解案件事實和審理過程的情況下聽取當事人的申訴,初訪接待效果差,成功率低造成的。因此,人民法院必須改變這種審判法官隻管判案,不管息訪的狀況,推行審判法官判後釋明製和審判法官初訪接待製。在宣告判決時,由審判法官負責釋明判決,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當事人說明案件在確認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實體處理方麵的依據,耐心解答當事人的疑問,告知當事人裁判後應注意的事項或風險,爭取當事人服判息訴。在裁判後當事人初次來訪時,仍由審判法官接待,認真填寫初訪接待表,對來訪當事人就案件處理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書麵答複,並進行必要的法製宣傳、思想疏導工作,盡力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困難,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從源頭上治理涉訴信訪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