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入恢複性司法理念,豐富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理論內涵,加強調解的自覺性
恢複性司法作為國外一項刑事司法改革運動,起源於20世紀60年代的北美洲。它認為,現代刑事司法製度主要是報應性刑罰,通過對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製來懲罰和打擊罪犯,除了懲罰犯罪人之外其他並無益處,因此是一種有害的正義。恢複性司法試圖對現代刑事司法理論和製度進行全麵的更新和改造,認為刑事司法的任務不僅是懲罰犯罪人,而且要全麵恢複犯罪人因犯罪對被害人和社會造成的損失,達到一種無害的正義。2002年4月,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第11屆會議通過了《關於在刑事事項中采用恢複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的決議草案,並鼓勵各會員國在製定和實施恢複性司法程序時利用該項決議。至此,恢複性司法作為一項新的司法模式在國際上得到普遍認可,並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的一種潮流。
恢複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有:恢複性司法的犯罪觀認為,犯罪不僅是對法律的違反,對政府權威的侵犯,更是對被害人、社會甚至犯罪人自己的傷害;恢複性司法的目標是修複因犯罪而造成的社會關係的各種損害;恢複性司法的參與成員應多元化,除了犯罪人和被害人,還有雙方家庭成員、親友及其他受犯罪影響的人都可參加到犯罪的處理過程中來;恢複性司法倡導合意型的衝突解決方式,不主張所有的犯罪都交由司法機關來處理,認為由當事人進行合意的衝突解決方式應優於刑事司法模式。恢複性司法的價值在於改變了傳統刑事司法中隻重視國家追訴犯罪的職能,輕視被害人的保護,而且兼顧被害人的精神利益與物質利益的恢複,淡化被害人的報應情感。
恢複性司法與我國傳統觀念和刑事附帶民事調解製度的實踐非常契合,它所倡導的理念與我們目前加強調解、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是一致的。因此,引入恢複性司法在我國有著積極的現實基礎和意義。首先我國自古以來“以和為貴”的理念便深入人心,“勸訴”“息訴”“無訴”傳統觀念指導人們的行為,這種文化和法律觀念為恢複性司法順暢運行創造了重要條件。其次,恢複性司法強調調解的運用,而調解傳統在我國源遠流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法律規定和在司法實踐中廣泛應用,為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對話、溝通從而達成諒解提供了平台,也有利於犯罪人真誠悔罪,回歸社會。再次,我國正倡導構建和諧社會,和諧是人類在社會生活中所追求的崇高目標,刑事司法要在良性運轉的狀態下實現自身的功能,就必須適應所在國家的社會環境,刑事司法理念也應隨著社會需要發生變化,化解社會中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也成為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標,這些都與恢複性司法理念有不謀而合之處。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尤其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以及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情況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應該說與恢複性司法的本質有異曲同工之妙。
長期以來,我們對刑事附帶民事的調解的研究不夠,重視不夠,隻重視如何懲治犯罪,如何嚴打以防止甚至製止犯罪,而很少從被害人角度考慮,也很少從恢複破壞了的社會關係上考慮。恢複性司法的理念給了我們進一步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研究的理念支撐。使我們找到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的價值所在,即在犯罪發生後,在第三方的介入下,促使被害人與被告人直接商談以解決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的糾紛,目的是為了恢複被告人所破壞的社會關係,彌補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重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和睦關係,並使被告人改過自新,重歸社會,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它實質上是對被害人、侵害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保護。我們應認真研究並吸收恢複性司法的新理念,來豐富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製度的內涵。
引入恢複性司法理念,就要求我們用新的理念來指導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進一步加強調解的自覺性,轉變觀念,認識到調解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它不僅符合現代刑事司法的發展趨勢,而且符合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要注重發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調解的重要作用……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肖揚院長在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這一講話,與恢複性司法理念的精神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