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機製保障運行下的公正實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與法院審判互動關係研究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天運 劉群
當今司法活動被認為是國家向社會提供的一項“公共物品”,其主要功能是生產和分配社會正義。司法在生產和分配社會正義的同時必定會消耗資源產生成本,這些成本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訴訟成本或稱因訴訟支付的費用。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逐步確立了民事訴訟(此後還包括行政訴訟)的收費製度,在此框架下經過了近20年的運行。近年來,訴訟費收費問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主要問題或爭論在於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是否過高,如何監督法院訴訟費的收取,消除“亂收費”現象。對此社會各界與法院有著不同的聲音,社會上普遍認為法院的訴訟費收費過高,且由於缺乏監督,因而不同程度上存在“亂收費”現象,一些學者也對訴訟費征收的標準、方式提出了不同的見解,要求降低費用的呼聲日漸高漲。法院則認為現行的收費標準已執行近20年,早已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實際中雖然存在著個別違規收費的現象,但卻完全能夠通過規範和自律予以遏製和解決,另一方麵則從審判實踐出發曆數種種理由,認為當前國家對法院的財政投入不足,難以適應審判工作的發展形勢,訴訟費已成為彌補審判經費和開支的唯一來源,如果國家財政不能有效增加對司法的投入,再降低訴訟費的交納標準,將會嚴重影響了審判工作和司法體製改革的進程。法院爭取國家增加投入,改善窘境的呼籲也日趨急迫。
這場關於訴訟費用問題爭論的實質,反映的是法律價值觀和司法體製之間存在的適應性矛盾。要解決這一社會利益的分配問題,需要國家從整體利益的層麵審時度勢,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來衡平不同社會利益的影響力,從而在其之間作以取舍,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出台標誌著這場爭論暫告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