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訴訟過程法院、當事人都要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和精力,這些因審判活動消耗的有形的和無形的資源就是訴訟費用。正如有學者所言:“不是所有的司法判決都能產生正義,但是每一個司法判決都會消耗資源”。世界上不同法係國家,由於文化傳統、國家體製、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在訴訟費製度的建立上也體現出了一定的差異化。
一般認為訴訟費用的構成,即“生產正義的成本”包括兩部分:國家負擔的審理成本和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在大陸法係國家,如德國訴訟費用由法院費用(手續費、經費)和律師費用兩部分組成。由於德國實行製強製律師代理製,因此律師費用也屬於法定的訴訟費用範疇。在日本訴訟費用是指為了使訴訟活動得以進行而在製度上要求當事人負擔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審判費用”(手續費或規費)和“當事人費用”(報酬、旅費等)兩部分,由於日本不采用強製律師代理製度,因此不承認律師報酬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法國實行“司法免費”原則。在法國訴訟費用是勝訴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敗訴方當事人支付的由訴訟案件引起的各種費用的一部分。英美法係國家,如英國訴訟費用是指因訴訟當事人支付的任何訴訟費,包括法院收費或報酬、補償費用,由勝訴方所支付的訴訟成本最終均由敗訴方承擔。美國的訴訟費用包括兩部分,即案件受理費與當事人費用。美國采取象征意義上的收費,案件一律按件收取微不足道的受理費。當事人費用除製定法另有明文規定外,一般由敗訴方當然補償給勝訴方。對於律師費用原則上由當事人各自負擔。俄羅斯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費用包括國家規費和與審理案件相關的其他各種費用。
訴訟費用的構成解決的隻是訴訟費用的概念性問題,而訴訟費用由誰承擔,即如何在國家、訴訟當事人之間分配訴訟費用的負擔,因直接涉及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的高低,對當事人實現訴權、行使接近正義的權利的影響尤為明顯,則成為訴訟費製度中最實際、最核心的問題。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是訴訟費用承擔的統一規則,其中關於不具有報酬含義的訴訟輔助費用(訴訟支出費用),即當事人因為訴訟需要而必須向法院之外的人支出的費用的承擔,認識上基本一致都認為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隻是存在量上的區別。而對於應當向國家(法院)交納的具有報酬性質的裁判費用(相當於我國的案件受理費)或稱審判費用的承擔,則體現出截然不同的態度和根本性的差異,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國家承擔說(也稱司法免費原則,無償訴訟原則)
這種理論認為現代國家是租稅國家,保護權利是法治國家應有之責,司法機關具有公共服務的性質,執行法律是其根本性義務。公民訴權是憲法性權利,不應因經濟原因無法得以實現。即使是民事訴訟,就個案來講其目的更注重於當事人的私權保護,但通過民事訴訟所確立的法律規則,則對維護社會正義和法律秩序有著更深層次的意義,這才是訴訟生來具有的屬性,所以國家應當承擔訴訟費用。
(二)當事人承擔說(受益人承擔說)
司法資源屬於公共服務設施,民事訴訟不同刑事訴訟,更注重於私權的保護,在訴權理論上也將“訴的利益”作為行使訴權的一種前提條件,“無利益即無訴權”。如果采用免費訴訟,則會使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轉嫁給整個社會,從而使社會公共資源或服務為部分人利用,對於沒有利用公共設施或沒有享受公共服務的其他納稅人來說實在是不公平的。尤其在國家尚未達到足夠富裕、財政還比較緊張的情況下,由國家投資的公共設施或提供的公共服務,通過適當收費以補足財政實屬必要,同時可以保障法院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訴訟費由原告預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既可以防止濫用訴權,又可以對民事違法者起到製裁作用,促進其對法律的遵守。所以訴訟費應向直接利用公共設施的當事人,即特定公共設施受益人收取或回收部分費用,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