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辦法》出台的社會效果和法律價值內涵(2 / 2)

(三)訴訟公共成本分擔說

其基本指向是使費用的承擔從當事人向國家適當轉移,由國家盡可能多的承擔訴訟成本。因為訴權概念已超越了單純的訴訟法上的意義逐漸上升為一項憲法權利,接近正義、裁判請求權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得到了所有法治社會的普遍確認,已經成為許多國家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和國際人權標準的基本內容,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並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國家有責任也有義務保障人民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如果所有的訴訟費用全由當事人承擔,必然會加重當事人的負擔,如果訴訟成本高昂,也必會影響到當事人選擇訴訟渠道解決糾紛的熱情,而使私力救濟盛行,這與現代法治國家的發展理念格格不入。正如日本法學家棚瀨孝雄所指出的“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於昂貴,則人們隻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希望。”對於國家來說,為民眾提供高效、低廉、公正的司法救濟機製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免費訴訟意味著訴訟成本全部轉移給了社會,按照法院的實際開支全額征收訟費則意味著國家將履行公共職能的成本轉移給了訴訟當事人”。所以在訴訟費用的分擔上既要考慮到國家的負擔問題也要考慮到當事人的承受能力,合理的司法政策總是在兩個極端之間尋求折中。這一學說逐漸成為訴訟費製度發展的主流觀點。

我們不妨把《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稱為舊《辦法》,把國務院製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稱為為新《辦法》。對比新舊《辦法》不難看出,新《辦法》大幅度降低了訴訟費的標準,縮減了交納範圍,選擇了走“廉價訴訟”的道路,是更多的考慮了當事人的利益和如何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問題。其要旨是為使更多的人能夠更加充分利用司法資源這一社會公共服務物品,依法保護自身的利益。這一選擇既符合當今世界範圍內訴訟費用法律製度的發展潮流,同時也體現出了國家對民眾對訴權(人權)保護的重視和加強。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訴訟成本的降低,會極大激起當事人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熱情,而摒棄尋求私立救濟或其他主張權利的辦法,其社會效果則是讓更多的糾紛能夠通過訴訟程序得以及時、合法解決,使社會秩序進入一個良性發展的軌道。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務,是“司法為民”社會主義法製理念和以人為本的法律價值觀內涵的具體化,通過審判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也更加彰顯出司法活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所擔當的積極保障作用,其積極意義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