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易少波 王連軍

商業廣場是A公司開發的產權式商鋪地產項目。商業廣場臨街的部分被分割成若幹緊密相連的長方形麵積,每層套內麵積被分割成若幹個區域,每個區域中都被分割成緊密相連的長方形麵積,套內區域間有公共通道。無論套內被分割且相互連接的麵積,還是臨街的相互連接的麵積,除在圖紙上有分界線外,最初的規劃設計、施工,其後的銷售和經營過程中都沒有設立明確的四麵圍牆,商鋪位置隻是圖紙上的標示。在其銷售時,采取了售後返租模式,即A公司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簽訂《返租協議》,A公司租賃買受人購買的全部商鋪,在一定年限內給予買受人固定比例的回報。

本案原告即為購買A公司開發的圖紙上標示為臨街位置的商鋪,並將其購買的商鋪返租給A公司的商鋪投資人,後該市房屋管理機關給包括原告劉某在內的投資人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

返租期即將屆滿前,由於商業廣場經營收益不足以支付給投資人的返租收益。A公司決定不再返租。但多數業主認為商業廣場不能分割,應當進行統一經營和管理。因此在A公司組織下商業廣場80%以上的投資人簽署了《商業廣場業主公約》和《商業廣場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成立了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商業廣場業主委員會給予A公司書麵委托一份,委托A公司進行統一招商、統一經營和統一管理。但原告劉某未簽署上述《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後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A公司騰空房屋返還給原告;並要求A公司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支付自返租期滿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止實際占用其商鋪的使用費。

(二)爭議焦點問題

原告提起訴訟的主要理由是:劉某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其便具有合法、合理使用自己房屋的權利,有權要求被告恢複房屋原狀、返還房屋。

被告答辯的主要觀點是:1.商業廣場“商鋪”及公共通道間沒有分割牆體,每層商鋪是一個整體的客觀狀況,決定了各商鋪業主都不具備獨立經營的條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房屋,獨立經營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2.從權利行使的後果看,原告獨立經營其購買的商鋪,還會妨礙商業廣場進行統一招商經營,損害其他業主合法地行使其所有權中的收益權。因此原告要求返還房屋、獨立經營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商業廣場應由業主組織進行整體經營,其收益由全體業主按比例享有。

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對該商場相應經營場地所有權的性質是什麼?原告是否具有獨立完整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