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現行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大量案例積累,行政不作為這種“病”的主要“症狀”有:
1.對於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不為任何的決定。既不告知相對人是否受理,也不作任何的實體決定或者采取任何行為。
2.對於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作出了受理,然後就實體問題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仍不作出任何的決定。
3.行政主體未積極履行法定職權。如:環保部門對汙染企業未實施行政處罰並限令其限期達標排汙。
4.默示行為。這類行為在我國立法中體現較少,筆者將其理解為起到積極作用的不作為。默示行為與明示行為相對應是意思表示的形式之一,指“以間接的使人可以推知其意思的單純的沉默方式和積極作為的沉默方式”。行政行為的默示行為筆者將其定義為經法律特別規定視為承認並能起到積極效果的行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如果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在這裏“逾期不告知”就是許可的一種默示形式,一經法律規定而成立的默示行為即屬有效成立。
5.行政主體履行了一部分職責,但沒有全部履行法定職責。例如,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勘察了現場,扣押了肇事車輛,但沒有積極救助受傷人員。
從上述病症可以看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嚴重脫節的表現。行政主體是國家行政權的執掌者,他們掌握著行政權,卻不充分地行使,其實質就是消極狀態的濫用權力,是權力非物質性腐敗的一種隱蔽形式,它對社會和國家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不可小視:
首先,行政不作為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代政府應當是服務政府,政府應當主動地為社會成員提供所需的服務,滿足人們的生存與發展需求,這是設立政府的根本原因所在。特別是在民主與法製的國家裏,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公職人員是用納稅人的錢供養的,他們理應積極主動地提供服務。這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的行政權既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職責,不履行法定職責就是違法,法治政府的內涵之一就是責任政府,違法就要承擔責任,如果造成損害後果,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絕大多數行政不作為都會直接或間接地造成損害後果,侵犯相對人的權益。
其次,行政不作為造成了公共資源的浪費,並且降低了社會整體的運行效率。國家為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政府無所作為,這本身就是一種浪費,更嚴重的是行政執法人員肩負著公共事務的管理責任,部分人員習慣性的不作為,必然影響整個社會的運行效率。行政不作為破壞社會公平,影響正常秩序。國家行政的目的就在於協調各方的利益關係,解決利益爭端,維護社會穩定有序地發展。而一些行政人員的不作為,使得一部分人的侵權行為得不到製止,另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社會的公平遭到了嚴重的破壞,而長時間的不公平局麵,勢必會影響社會的穩定。
第三,行政不作為混淆是非觀,嚴重影響社會風氣。我國的現狀就是這樣:一些行政執法人員的不作為已經形成了一種習慣,一些不法行為長期得不到製止,甚至周圍的人們也都習以為常了,久而久之,是非觀必然遭到挑戰,社會風氣也會受到嚴重的影響。而這種敗壞的社會風氣又會反過來更加助長行政不作為,從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最後一點,就是行政不作為會敗壞黨和政府的形象。行政執法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著國家賦予的權力,代表著國家的權威。他們不履行法定職責,該辦的事不辦,不僅會敗壞他們自己作為一個掌權者的形象,也間接影響著黨和國家在群眾心中的形象和地位,降低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疏遠黨和群眾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