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過行政訴訟“醫治”行政不作為(2 / 2)

(三)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審理

法院在具體審查時,依職權調查為基礎,同時又須注意不能侵犯行政自由裁量權。在案情未達到可為裁判程度時,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法院判斷訴訟有無理由應以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的事實和法律狀態為基準,也即依照從新兼從優原則,決定應使用的法律法規和事實。同時在特定情形下,須以特定時點為基準點,即例外的適用從舊原則。課以義務訴訟的舉證責任,較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複雜。法院作出的課以義務判決,應包含兩方麵的內容,一是確認被告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的違法性;二是命令被告作成原告所申請的行政行為、或者依照法院的司法見解作出一項行政行為。在我國,履行判決內容爭議的焦點則在於除規定明確地履行期限外,是否還應對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予以涉及。

判令履行訴訟首先須滿足普通訴訟的成立要件,同時還要滿足行政不作為的特殊要件,包括訴訟對象必須是一項消極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依法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原告必須已經提出過申請、原告的合法權益可能因行政不作為受到侵害、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沒有作出任何實體行為無充分理由。其中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沒有作出任何實體行為無充分理由,是行政不作為訴訟的審查重點。

(四)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判決

從形式上看我國的行政不作為訴訟製度以判令履行義務訴訟為主、確認違法訴訟為輔。《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幹問題解釋》第57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院判決其履行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可以作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判決”。法律、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為行政不作為成為一種獨立的案件類型提供了法律依據。判令履行訴訟和確認違法訴訟各自具有自身特定的適用範圍、功能和局限性,二者應該做到相互補充。判令履行訴訟能滿足公民的積極請求,實現相對人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特定行政行為的訴訟要求,相比而言確認違法訴訟則不能提供有效充分的保障,但對於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的案件就隻能采取確認違法訴訟的方式,這是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應該明確兩者主次關係以便於相對人選擇正確合適的類型,節省訴訟成本以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相對人可根據自己實際需要選擇一種類型以達到最大限度滿足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立法者之目的。

結語

行政訴訟製度是醫治行政“懶惰病”的一劑良藥,但不是靈丹妙藥。受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能力的影響,行政訴訟製度隻能在一定範圍內解決行政不作為的問題。要根治行政“懶惰病”,必須“防”“治”結合,要從建構和完善責任行政機製司法審查機製這兩方麵著手。其一,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製,形成遏製行政不作為的第一道防線。從製度層麵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製,是遏製行政不作為現象的關鍵。剛性的責任行政機製恰如懸在公務員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可以使公務員的公職行為始終置於一定的壓力和動力之中,從而最大限度地遏製行政不作為現象的泛濫,同時也給人民法院審理行政不作為案件提供了製度依據。其二,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製,是遏製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現象的最後一道防線和屏障。實踐證明,司法審查是遏製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現象的有效武器。可以說,提起行政訴訟已經成為行政相對人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的主要途徑。但是,現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尚不完善,影響著行政訴訟功能的發揮,建議進一步擴大對行政不作為的受案範圍,突破合法性審查的限製,在一定範圍內引入合理性審查原則,隻有這樣內外結合,行政“懶惰病”才可治療,行政肌體才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