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確認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應當是以一個歸責原則為主而建構的歸則原則體係後,就應討論這一體係到底應由哪些歸責原則構成。
在對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實然性討論中,我們認為是客觀過錯歸責。那麼該歸責原則能否適應國家賠償法的應然性呢?歸責原則是基於所“歸責”之責任的特性而來的。我國國家賠償的客觀過錯的基礎是國家在公權力活動中有過錯而造成了社會的私權利主體的損失,國家承擔責任的基礎沒有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國家賠償歸責的客觀過錯還是成立的。
國家賠償是客觀過錯歸責,那麼從反麵講就是國家無客觀過錯的行為造成私權利的侵害法律則不賠。對這一標準是否適應我國國家賠償的發展呢?從長遠來講,在國家賠償立法中最主要的是國家公權力的利益與社會私權利的利益這兩大價值訴求相互衝突。由我們在國家賠償之基礎上得出的結論:無論從國家賠償的價值追求還是國家賠償的憲政作用,國家賠償都應加大對社會私權利的保護。那麼,對於國家無客觀過錯而社會私權利也無過錯的損害就應由國家相應的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為對於私權利主體之間尚可依公平原則分擔相互無過錯的損失,國家與私權利主體之間當然也可以適用這一原則了,所以公平原則應當作為對國家賠償的客觀過錯歸責原則的補充而引入到國家賠償之中來。
對於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中為人們所稱讚的無過錯歸責原則,我們認為不宜引入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之中。一般支持無過錯歸責的理由認為該原則更能貫徹對受侵害一方權利保護的原則。我們認為:首先,無過錯原則是基於保險理論而提出的,不包含道德評價功能;而作為公法的國家賠償法是有道德評價的,無過錯歸責不能滿足該作用。其次,客觀過錯中侵權的免責事由有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等,而無過錯歸責責排斥以上免責事由,從權利義務相平衡角度看該原則是一個極端的原則。
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中的主流觀點違法歸責充其量隻是客觀過錯的一個判斷標準,它不能獨立成為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隨著社會的政治、經濟的發展,隨著人們對責任產生的原因的深入認識而發展的。也許以後人們對國家賠償歸責原則還會提出新的歸責原則,但我們基於對現有的認識到的歸責原則的分析可以提出,我國應建立以客觀過錯歸責為主以公平歸責為輔的國家賠償歸責體係。
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被立法機關提上日程,歸責原則是確定各項具體規定的前提和指導思想,因此歸責原則的確立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在我國建立客觀過錯歸責為主以公平歸責為輔的國家賠償歸責體係更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