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什麼是利益呢?利益在中國《辭源》與《現代漢語詞典》釋義為“好處”或“功用”,它同“弊”或“害”是相對的,即指能滿足人們物質或精神需要的事物,俗話所謂“好處”。《牛津法律大辭典》對“利益”所下定義為:“個人或者個人的集團尋求得到滿足和保護的權利請求、要求、願望或需求。”馬克思主義認為,利益是人們一切活動的客觀動因,利和害是促成人的各種行為直接的驅動力。所謂利益,就是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那些社會條件,是人基於自身的需要對社會條件的選取,它們是客觀的、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但又會由人來選取和追尋。利益本身是多元的,根據法益主體的分類,可以將法益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其中,國家法益是指以國家作為法律人格者所擁有的公法益;社會法益是指以社會整體作為法律人格者所擁有的社會共同生活之公共利益;個人法益是由自然人所擁有並由法律加以保護的重要生活利益。在市場體製下,利益格局多元化,既有私人利益,也有國家利益,還有社會公共利益,私權社會化和企業責任社會化明顯,公私法日益融合,促成了公益和私益的共生。公共利益最特別之處,在於其“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及“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兩個主要方麵。由於其不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隻可被描述而無法對其定義”,所以我們隻總結出公共利益的四個基本要素,具體包括:(1)公共利益必須具有公共性。這種公共性表現為地域的廣泛性,受益對象的廣泛性;(2)公共利益必須具有利益的重要性。這種利益的重要性表現為明顯大於利益和為一定區域的人們所共同認可;(3)公共利益必須具有現實性。所謂現實性,即公共利益是可見的或者是經過努力在一定時期內是可以實現的,而不是虛無縹緲或者可望而不可即的;(4)公共利益必須通過正當程序而實現。總之,公共利益,從範圍上來講應該包括國家利益和嚴格意義上的公共利益。從內容上來講,則是指根據一般情況無法確認具體受益人數量的利益。
(二)行政公益訴訟的界定
公益訴訟起源於古羅馬,公益訴訟是和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公益訴訟乃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訴訟不僅將曆來比較含糊而不確定的人民主權轉換成為明確而清晰的現實權利,而且通過訴訟使這種權利易於安全行使,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經濟價值、政治意義、法治意義都是十分巨大的。具體來講,行政公益訴訟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法律允許無直接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的程序規則。馬懷德教授也從訴訟主體的角度指出:公益訴訟是指公民為維護公益,就與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目前,關於行政公益訴訟製度隻限於理論探討,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行政公益訴訟這一訴訟類型,它與傳統行政訴訟相比有以下之特征:1.目的的公益性。其目的一般而言是為了公共利益免受侵害;2.被告的恒定性。它的被告是行政主體,即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組織;3.原告的廣泛性。其原告並不局限於具體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的特定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成為原告;4.對象的特定性。隻要行政主體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致使公共利益受損,就可以引起行政公益訴訟;5.訴訟的預防性。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免受行政行為的侵害,因為一旦社會公共利益受到現實侵害,不但會造成大量的資源浪費而且有些利益損失是無法彌補的。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行政機關的職權也在日益擴張,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甚至於抽象行政行為所產生的影響往往會涉及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而我國法律並沒有專門設立保護公共利益的訴訟製度。雖然《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但是這裏的“保障”是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製度框架內和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該法律本身並沒有設立以保護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獨立的訴訟種類。因此,人們無法直接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來保護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製度成功地實現了這一轉變,不僅為人民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提供了新途徑,而且將其成功地嫁接到了訴訟製度上,發展和完善了傳統的訴訟製度,公益訴訟將公民個人對國家事務的治理權從一種有名無實的權利進化成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權利,為我們提供了一條通過訴訟推進民治的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