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公共利益受損的現狀及我國行政公益訴訟製度的缺失原因(2 / 2)

(二)我國行政公益訴訟製度的缺失原因

我國為什麼在進行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沒有建立起行政公益訴訟製度呢?結合我國的國情,現就將缺失的原因分析如下:(1)行政權力的膨脹以及司法功能的狹窄。現代社會,行政權力不斷膨脹,公權之行使對公共利益造成的侵害開始出現並越來越多,必須依靠一個中立機構法院來製衡行政權。(2)傳統的訴的利益觀的製約。在無利益即無訴權的原則下,一般認為,作為訴權要件的訴的利益是法院進行裁判的前提,對於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法院是不會承認其原告資格的。(3)認為設立行政公益訴訟會導致濫訴。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會隨之增加,甚至會導致原告濫用訴權,加重法院負擔的不良後果。(4)我國現行法律對原告資格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關於原告資格的規定,導致在一些有損公共利益的案件發生後,雖然間接受害者眾多,但是他們卻無法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5)我國現行法律對受案範圍的限製。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在司法實踐中是不爭的事實,但實際上抽象行政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與公共利益的關係更為密切,因而損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就更大。現行法律對受案範圍的限製性規定對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權益,尤其是公共利益是非常不利的。(6)權利意識和訴訟觀念的影響。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正在隨著法治化的進程漸漸覺醒,但傳統的“明哲保身”和“各人自掃門前雪”的思想影響深遠。況且,公共利益的損害在很多情況下不易讓我們察覺或者像個人利益受到損害時那樣感到強烈。因此,公民基於自身利益而放棄公益訴訟自然順理成章。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行政公益訴訟製度的根本原因就在於訴訟理念的匱乏。因為製度上的缺陷歸根結底是由於理念上的障礙所造成的,製度不過是理念的外化而已。因此,我們應當更新理念,從而創新製度,賦予普通公眾以行政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以權利製約權力”,從而有效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增強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樹立“陽光政府”形象,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建立起真正的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