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複性司法的概念、曆史淵源以及與傳統刑事司法的區別(1 / 1)

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馬小紅

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曉

近一二十年來,西方國家興起了一場新的刑事司法改革運動,深刻地影響著西方國家的刑事司法走向犯罪預防模式。這場運動就是恢複性司法運動。“恢複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日本譯作“修複性司法”,香港地區譯作“複合正義”,台灣地區譯作“恢複式正義”,我國學者向朝陽和馬靜華將其稱作“恢複正義”(與報應正義相對應)。恢複性司法是聯合國的標準翻譯,它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後期,被用來描述當時出現在北美的恢複性司法程序。世界上最早的一個恢複性司法程序出現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奇納。1974年,當地的兩個年輕人實施了一係列的破壞性犯罪行為,他們打破窗戶,刺破輪胎,損壞教堂、商店,共侵犯了22個被害人的財產。在法庭上這兩個年輕人承認了被指控的罪行,但後來卻沒有將法院判決的對被害人的補償金交到法院,在當地緩刑局和門諾派教徒中央委員會的共同努力下,兩名犯罪人與22名被害人分別進行了會見。通過會見,兩人從被害人的陳述中切實了解到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和不便,並意識到賠償金不是對自己行為的罰款,而是給被害人的補償。6個月後,兩人交清了全部賠償金。這一案例被視為是恢複性司法程序的起源。

在新西蘭毛利人聚集居住地區,一些像盜竊、襲擊之類的輕罪等都被交由當地的年長者處理,即通過毛利人的家庭群體會議模式解決。例如,在一強奸未遂的案件中,一名17歲的男孩被指稱脫掉了一名16歲少女的內褲之後終止了行為。當地毛利人的酋長蘭格蒂勒就主持了一個“會”,少女及其近親屬都參加了這個會。在男孩作出答辯後,參加會議的一名年長的婦女便開始痛斥男孩的罪惡。不一會兒,這名男孩和他的家人便流下了眼淚。接下來,對這個男孩的懲罰就是要求其在12個月內,無論村裏何時有婚宴,他的家庭都要供應肉和蔬菜。這個少女和其家庭成員得在男孩家庭成員工作的時候為其提供飯菜。通過這項共同工作,兩方漸漸走到一起,顯示出和解傾向。整個“執行”程序花了兩年時間,沒有警察的介入,少女在程序中受到正當的對待,其心理創傷得到醫治,那個男孩也沒留下犯罪記錄,體現了一種恢複、治療和協商的精神。1989年,新西蘭《兒童、青年及其家庭法》肯定了當地土著人毛利人的明顯帶有恢複性特征的犯罪處理方式,並要求司法機關對青少年犯罪隻能在以恢複性司法方式不能適當處理時才可以動用正規刑事司法程序。1995年新西蘭政府開始倡導恢複性司法項目。

2002年4月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第十一屆會議通過了《關於在刑事事項中采用恢複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的草案。在西歐諸國,北美,拉美的巴西、智利、阿根廷,亞洲新加坡及澳洲的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幾個國家,恢複性司法計劃獲得了飛速的發展。

那麼什麼是恢複性司法呢?廣義上說,恢複性司法是指讓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恢複到犯罪前的狀態的一切司法活動,包括對被害人的國家補償製度等;狹義上說,恢複性司法為特定犯罪的各方當事人提供確定的機會參與犯罪問題的解決方案,為有意願的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區成員創造見麵的機會,討論犯罪及其所造成的後果,期待犯罪人采取步驟修複所造成的損害,重新整合為完整的社會成員。其司法理念在於:犯罪不應當被認為是對公共規則的違反或者對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應當被認為是對被害人的損害、對社區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及對公共秩序的挑戰。本文僅就狹義方麵作一探討。和解(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協商(由被害人、犯罪人及其他人參加)、圓形會談(由被害人、犯罪人及多方參與)逐漸被認為是恢複性司法的三種主要表現形式。

與傳統的報應型刑事司法模式相比較,恢複性司法模式有很多不同的特點。被稱作第一位創立了綜合性恢複性司法模式的美國學者霍華德?塞爾作了如下比較:

霍華德?塞爾還提出傳統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是:“行為觸犯的是什麼法律?”“誰實施的行為?”“行為實施者應該得到什麼樣的處理?”重點是圍繞著防止再犯、剝奪犯罪人的權利、恢複已遭到破壞的法益以及懲罰犯罪人等方麵;而恢複性司法的核心問題是:“誰是被害者?”“他們的需要是什麼?”“這些是誰的責任?”,重點在於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社會甚至行為者本人帶來的損害,對被害人所做的補償、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恢複(著眼於降低未來的犯罪率)以及犯罪行為最直接傷害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