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恢複性司法的利弊分析(1 / 2)

恢複性司法自產生至今,已成為許多國家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一部分。整個恢複性司法模式都是圍繞著“恢複”運行。這種恢複並不僅僅是向後看,它同樣關注在目前和未來建設一個更和諧的社會。正如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在有關文件中所強調的:其一,它是對付不斷發展變化的犯罪的一種對策,通過使受害人、罪犯和社區複原而尊重每個人的尊嚴與平等,建立理解並促進社會和諧;其二,這種方法能夠使犯罪所影響的人公開交流其感情和經曆,而且是著眼於解決它們的需要;其三,這種方法為受害人提供了獲得補償、增強安全感和尋求將事情了結的機會,使罪犯能夠深刻認識其行為的原因和影響並切實承擔責任,同時使社區能夠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促進社區福利並預防犯罪;其四,恢複性司法促使采取一係列措施,這些措施能夠靈活地進行調整以適應現有刑事司法製度並與這些製度相互補充,同時考慮到法律、社會和文化環境;其五,它並不妨礙國家起訴被指控罪犯的權利。

恢複性司法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方式,與傳統刑事審判程序相比較有顯著的優勢:

第一,尊重被害人權利,滿足被害人的需要。傳統刑事司法僅滿足了其報應情感,而沒有滿足其被害恢複的需要。相反,恢複性司法最核心的價值理念就是被害人保護思想。對被害人來講,恢複性司法在實質上是在保護被害人利益又不妨害公共利益的同時也讓被害人獲得一些實惠,從而達到一種綜合利益的平衡。在該程序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麵對麵的商談中,不但讓被害人在精神上贏得尊重,平複被傷害的心理,重拾生活的安全感,滿足被害人的權利和需要。越來越多的國家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從犯罪人那裏獲得補償是被害人應有的權利。據昂布裏特博士調查顯示,在美國參加調解程序的79%的被害人非常滿意;據恢複性司法專家麥克斯韋和莫裏斯的調查顯示,在新西蘭,60%的被害人認為他們所參與的家庭小組會議有積極意義。在我國附帶民事案件審理中,哪怕是被害人得到部分賠償,他們也能夠滿意,因為審理過程中他們受到了尊重。

第二,有利於犯罪人的再社會化。正規刑事司法讓犯罪人產生的是烙印型恥辱,這種恥辱針對的不是事情本身的錯誤和不道德,而是行為人,它孤立、排斥行為人,使行為人臉譜化,讓其體味到不讚成和羞辱,“居則忽忽若有所亡、出則不知所往”。怎樣對待犯罪人才能使其順利重返社會?“刑法的發展要跨過以前的刑法進行完善的可能不是要彙編一部更好的刑法而是要彙編一部更好的矯正――保障法、一部比刑法更明智更有人情味的法,並要求在教育和社會防衛的意義上理性地對待犯罪人。”選擇恢複性司法就是選擇了理性。經過恢複性司法程序,在譴責犯罪的同時保持著對犯罪人的尊重,通過被害人與加害人就犯罪影響進行討論,喚起他的道德情感,使犯罪人能夠深刻體會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並讓其產生布雷斯韋特理論的“重新融合性恥辱”,使其接受“隻要你改正錯誤就會被社區接納”的信息,從而使其真誠地認錯覺悟,並消除了一些誤解和敵視,且因不再受刑事追訴,從而擺脫了罪犯“標簽”和“臉譜”的不利影響,使其不再對前途產生絕望情緒。據昂布裏特博士調查,87%的犯罪人對恢複性司法程序中的調解程序非常滿意。因此,恢複性司法能夠贏得犯罪人的認同和好感,削弱其反社會意識,從而更加自然地實現回歸社會。

第三,降低了再犯和累犯率,緩解監獄壓力。調查研究數據證明,經過恢複性司法程序處理的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數量,要少於那些被正規刑事司法程序處理的犯罪人。美國明尼蘇達大學1996年的調查顯示,參加恢複性司法程序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為18%,而通過正規刑事司法係統處理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為27%。英國專家馬歇爾和梅麗以及迪格南於1990年分別在英國作調查顯示參加恢複性程序處理的犯罪人的再犯率比參加正規刑事司法係統製裁的再犯率低10%。美國全國少年司法研究中心1992年調查了6336件官方少年假釋案件,發現賠償的使用與一些少年犯罪人中累犯的行為的顯著減少有聯係。降低了再犯和累犯率,其結果自然就緩解了監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