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諧的觀念
中國傳統文化中,道德的戒律和要求與法律並行不悖,甚至高於法律,“仁”和“中庸”是中國道德的最高境界。在儒家看來,和諧是至上的理念,而訴訟是消極的社會現象,訴訟的理想狀態是簡訴甚至無訴。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儒家思想要求官員就糾紛進行調解,以尋求雙方當事人都樂意自願接受的解決方案,用勸說、教育的方法使當事人對自己原來的主張予以反思,以幫助他們在庭外和解。這種既能解決糾紛、又能保持和諧的矛盾解決方式,與“恢複性司法理念”有某種程度的暗合。恢複性司法是以和諧為導向,作為一種新的糾紛解決範式,其強調治療因犯罪引起的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區的創傷,恢複原有的和諧的社會關係和秩序。因此,引入恢複性司法有利於和諧社會價值目標的實現。
(二)製度的資源
一是自訴案件的刑事調解與和解。
二是刑事法中規定有非刑罰的處罰方法。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三是司法解釋將賠償作為量刑情節。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第5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幹意見》提出,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社會穩定,要“保留死刑,嚴格控製死刑”,“對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後一解釋雖然是針對死刑案件,但也反映了賠償對量刑的影響。
(三)實踐的經驗
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符合恢複性司法理念的做法。
1.公訴案件的和解。江蘇無錫市錫山區法院自2006年以來,在刑事自訴、輕微傷害及未成年犯罪三類案件中的88件,對恢複性司法做了有益的嚐試與探索,並將適用恢複性司法的適用範圍具體化:刑事自訴、未成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和部分重傷案件(主要為鄰裏糾紛引發的無預謀、激憤傷害案及被害人有過錯的重傷案)。他們審理的一典型案例如下:2006年8月27日,在無錫市錫山區東亭鎮柏莊集貿市場,被告人李昌奎和其妻與隔壁水果攤攤主水某發生糾紛,進而由吵架升級為混戰。李見水某手持鐵鍁向其揮來,就順手拿起水果攤上的水果刀向水某刺去。經鑒定,水某腹部刀刺傷致小腸破裂。當地檢察院以李昌奎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水某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該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本案係因鄰裏糾紛引發的輕微傷害案件,雙方當事人係同族堂兄弟關係,沒有多大矛盾,可適用非刑罰化處理機製。經協調雙方當事人溝通,在2007年4月26日法庭上麵對加害人真心的懺悔,水某表示接受道歉,並表示自己當初也有過錯,不願看到李昌奎因此被判刑而影響其家庭的生活,還替李昌奎求情,請求從輕量刑。最終,法院對李昌奎作出了緩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