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省另報道: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賴某、周某搶劫並致被害人蔡某死亡。在東莞公訴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被害人的家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因該案的發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極端困頓的境地,蔡某的女兒也因此麵臨失學。針對這一情況,東莞市中級法院法官多次組織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細致的調解。被告人王某的家屬同意先行賠償原告人5萬元人民幣,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原告人對此結果表示滿意。最後,法院根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對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死緩。本案的處理,雖然引起網絡的熱炒、專家學者的爭論,但不少專家認為其思路值得肯定,無礙司法公正。
2.社區矯治。社區矯治,是指將經法院宣告緩刑和經法院裁定假釋以及由監獄等部門予以監外執行的罪犯放在社區,在機關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誌願者的協助下,由專門的國家機構矯正其犯罪意識和惡習的刑罰執行活動。上海市和北京市分別在2002年和2003年開始社區矯治工作的試點。其間,豐台區也開展了“社區矯正”工作。2007年5月,北京市豐台區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的審理中引入了社區矯正庭前調查製度。2006年2月20日淩晨,豐台區東鐵營“福義鑫”歌廳裏,服務員與被害人萬永強發生爭執後,即打電話給被告人王長國。王長國聞訊後糾集數人趕到歌廳,與萬永強發生口角並用茶壺砸萬永強的頭部,另一人持刀將萬永強臀部紮傷、腹部開放性損傷,失血性休克,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事發後,王長國給萬永強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豐台法院在開庭審理前邀請司法所矯正科對王長國進行社會調查。司法所通過對其個人狀況、家庭和鄰裏關係、單位表現、社會交往等方麵作出了書麵調查報告。庭審中,在公訴人出示完證據後,司法所即向法庭陳述了社會調查報告,建議法庭從輕量刑、判決,並同意接受王長國進行社區矯正。最終法院判決引述了該調查報告,對王長國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該案被媒體稱為“首次在全國法院係統將社會道德調查納入量刑參考”。該案反映了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已步入新台階,為恢複性司法總結了新的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