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恢複性司法的規製――中國模式(1 / 1)

我國如何引進恢複性司法?德國在世界範圍內提供了一種最為係統完整的立法參考思路。他們在立法引入上表現嚴謹。從實驗的區域範圍看,先從小麵積實驗入手,然後不斷擴大試點區域,由點及麵;從實驗的案件範圍看,先從適宜和解並易於和解的財產案件、一般傷害案件著手,然後再擴展到名譽犯罪、性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等其他案型;從操作的方式看,首先在正式立法前進行操作實驗,然後根據操作實驗的運作狀況、反饋效果來調整相關製度安排並形成正式法律規定。立法構件基本上循著由少年法到刑法、再由刑法到刑事訴訟法的順序進行,是在從特別法到普通法、從實體法到程序法的軌跡上運行。從具體製度安排看,在刑法上和解被確立為一種減輕、免刑事由或是一種緩刑、假釋、刑罰保留警告後的觀察性負擔;在刑事訴訟法上,和解被確立為一種暫時停止追訴後的觀察性事由;在少年刑法上,和解不僅被確立為一種追訴停止事由,而且被規定為一種緩刑、假釋後觀察性負擔。認為,引入恢複性司法,必須將其作為傳統刑事司法程序的補充,而不是替代性司法模式,必須吸收借鑒英美法係的一般經驗和大陸法係中德國的經驗,以及德國循序漸進的原則,不能因為立法沒有規定就不敢大膽探索。對案件的適用範圍、條件、程序等方麵進行必要的規範,在約束中探索和發展。

1.案件適用範圍。並非所有的案件都適合采用恢複性司法方案,應限定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自訴案件、部分重傷案件、鄰裏家庭糾紛引發的激憤傷害案和被害人有過錯的重傷案、交通肇事案、過失犯罪、初犯和偶犯。

2.適用條件。一是雙方真誠自願。犯罪人的悔罪和賠償必須是出於內心的自願,受害人接受對話形式而放棄對犯罪人的追究也必須出自真實願望,並非外界施壓或強迫而為。二是雙方平等。三是公權介入。由司法機關介入對雙方地位和權利讓渡進行許可性審查,防止加害人以錢買法或受害人被威懾不敢主張權利的現象發生。因我國的司法能力和水平遠遠落後於西方國家,故不宜在刑事司法的各個階段都適用恢複性司法方案。應特別規定交通肇事案件在起訴前由交警部門介入,符合自訴案件條件的由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其他案件在審判階段由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擔當調解人或者由退休法官擔當調解人,犯罪人的賠償可作為從輕、減輕和判處緩刑的參考;在執行階段由監獄充當調解人,賠償作為減刑或假釋的條件之一。

3.運作模式。可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特點設置三種運作模式:調解模式、會議模式和圓桌模式,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

4.注意的問題。第一,應製定使用恢複性司法模式的準則和標準。第二,對恢複性程序期間的協商、討論應予保密且事後不得對外透漏。第三,在訴訟階段之前的恢複性程序若無法達成協議,應將案件交由司法機關處理,符合自訴案件條件的應鼓勵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作出如何繼續處理的決定。不得將未達成協議作為加重處罰的理由。第四,受害人和犯罪人通常應就案件所涉基本事實達成一致意見作為參與恢複性程序的基礎,而不應在隨後的訴訟中將其作為犯罪人認罪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