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辦理普通護照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國家計委計價格[2000]293號文件的規定,公民辦理普通護照為200元/證,遺失補發為400元/證,加頁、合訂、加注、延期為20元/證。

51.其他出入境證件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的《關於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複函》(價費字[1993]164號)的規定:

出入境通行證:兩次有效,每證50元;多次有效,每證100元。

往來港澳通行證:每證50元;延期、加注,每項次20元。

前往港澳通行證:每證50元。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證件加注,每項次20元;一次出入境簽注、延期停留、暫住加注,每項次20元;多次入境簽注,每次100元;一次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每證50元(收等價外彙)。

台灣同胞定居證:每證50元。

華僑回國定居證:每證50元。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每證30元;簽證、加注、延期,每項次20元。

52.防偽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關於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和《國家計委、公安部關於加強居民身份證收費管理的通知》(1997年8月27日)規定:

新的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經濟特區為每證20元;丟失補領的,每證20元,經濟特區每證40元。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貧困縣,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貧困戶,每證5元;特困戶免收。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製定的臨時身份證收費標準,超過10元的,必須降到10元以下(含10元)。

53.國家有關居民身份證收費的其他規定有哪些?

《國家計委、公安部關於加強居民身份證收費管理的通知》(1997年8月27日)規定:

(1)為滿足居民急需,公安機關應本著辦證人自願的原則,開展加快製作居民身份證業務,其範圍僅限於辦理公證、升學、就業、外出等權益事務。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部門製定。凡在7天以內居民領到身份證的,可按加快製證標準收費;超過7天的,不得按加快製證標準收費。

(2)采用新工藝之前頒發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未滿的,仍然有效,各地公安機關不得要求居民提前換領新的防偽居民身份證。

(3)各地公安機關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在辦理居民身份證過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形式的其他費用,也不得代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門收取任何費用。公安機關應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費標準和辦證程序,接受社會各方麵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54.邊防檢查收費包括哪些種類?

主要包括:(1)證件費;(2)口岸以外邊防檢查、監護費;(3)往來港澳小型船舶查驗簿收費;(4)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和臨時出海船民證工本費。

55.邊防檢查證件工本費包括哪些項目?其收費標準是什麼?

《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規定,由邊防機關簽發的證件,在簽發時按以下標準收費(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1)人員證件費:[1]隨船工作證10元;[2]船員登陸證8元;[3]台灣船員登陸證8元;[4]船員住宿證8元;[5]長期登輪證10元,臨時登輪證2元;[6]停留許可證5元;[7]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2元;[8]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10元;[9]台灣同胞旅行證明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