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農民家庭生活——兼論“地主階層”經濟水平之變化(2 / 3)

晉西北地瘠民貧,經濟文化落後,絕大多數農民收入微薄而生活水平異常低下。收入水平決定生活檔次,隻有對農民收入與支出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才能發現他們生活的實相。不同階層農民之間的收入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故而其生活程度與水平也呈現出明顯的多樣性和多層次性。下麵就以所謂“地主階層”作為一個考察樣本,看看那些經濟最為富裕的農民家庭又是如何生活的?

(二)地主家庭生活及其經濟水平之變化

抗戰之前,地主物質生活相對較為優裕,其財產大多由繼承祖業而來,亦有通過經商積累了資本再購置大量土地進行農業經營而形成者。例如,臨縣地主喬運昌,青年時代曾做工、租地、舉借高利貸,後因經商賺錢而發家翻身,並成為當地家資殷實的富戶。作為一個階層,地主一般擁有從事農業生產較充裕的資本、土地、畜力以及質量較好的農具。他們通常家中養有役用牲畜馬、牛、驢等,有的還養豬或養羊,其中養羊最多者達上百隻乃至數百隻。根據中共晉西區黨委1941年對18縣的調查,占人口3.07%的1016戶地主擁有14.6%的土地,土地比率是人口比率的4.76倍。又據中共晉綏分局關於興縣、臨縣、臨南、保德、河曲、岢嵐、五寨、寧武、陽曲9縣20村的調查,1939年占人口7.8%的62戶地主擁有37.7%的土地,每戶平均土地583畝,人均76.9畝。中共晉西區黨委1941年對興縣、臨縣、保德、方山、靜樂、臨南、五寨、交城8縣13村的調查亦表明,占戶數2%的56戶地主擁有騾、驢、牛3種役用牲畜87頭,每戶平均1.55頭,占牲畜總數的6.6%。相對優越的生產資料與生產力條件,決定了地主階層的整體經濟狀況。

地主要比其他階層占有的土地多得多,然而當地的自然條件和生產力水平遠遠不能使其建立規模較大的經營式農場,他們往往將遠在外村或離村較遠的土地出租給土地不足或沒有土地的農民,而留下較近的質量較好的土地由自己經營或雇工經營。有的地主甚至還經營工商業,如興縣楊家坡村地主楊邦禎在縣城與人合開了有名的雜貨商店“裕豐棧”,楊邦興則在本村開設粉坊、油坊,兩家還兼放高利貸。

地主之家的食物組合或衣食住行等生活水準,就當地物質條件而言,其他階層無法可比。例如,興縣楊家坡村地主“平常都能吃白麵、蓧麵、蕎麵,不吃黑豆糊糊和炒麵,吃菜是頓頓有,一月還能平均吃兩頓肉”,春節期間則吃餃子、糕、豬肉和白麵等上等食物。趙村地主富農“每天吃米穀、蓧麵,過時節即吃白麵。冬天喝酒及油茶,家裏準備著酒;穿衣方麵(如梁某)每年要換五次衣服——單衣、夾衣、薄棉衣、厚棉衣、皮衣”等。臨縣後月鏡村地主過年過節殺豬宰羊。郝家坡村地主家裏單、夾、棉3種衣服每人可均每種1套總計3套,中農每人平均2套,貧雇農每人則僅平均1套。地主一般住房也比較寬敞,有的甚至還有多餘的房屋出租,如臨縣兔阪村喬文斌有房屋23間,其中15間租給佃戶。他們生活比較講究,在晉西北算作奢侈品的化妝類商品如白蘭皂、日光皂,嗜好類商品如鴉片、仙島煙,來自日軍占領區的必需品如三鹿洋布、斜紋布等,亦能常常購買或消費。地主本人及其子女大都接受過或多或少的文化教育,那些受過教育的地主在村中擁有或高或低的威望,他們擔任鄉村職務,成為鄉村社會的領導人,而其受過教育的子女則往往留在縣城,在政府機關、軍隊、工廠中工作。這部分人實際上乃是當時晉西北鄉村社會精英的主要組成部分。他們中有些人則依靠自己的聲望、權勢以及對機會的把握,積聚了大量的財富,過著相當優裕的生活。臨縣南塔村地主李樹蓮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例子。

依據布羅代爾的觀點,像地位、聲望、影響與智識之類的“象征資本”是可以轉化為有形的物質資本的。杜讚奇的研究亦指出,體現在“麵子”觀念裏的資本乃是地方精英在中國鄉村社會占據統治地位的關鍵要素。而李樹蓮原畢業於北平平民大學商業科,曾任岢嵐、交城、祁縣的區長,累計曆時五年。後辭職返鄉經商,並利用各種有利資源,到抗戰之前就發展為全縣第三等富戶。李擁有大量的土地、房屋和貨幣資本,戰前出租土地、房屋以及經商並放高利貸,每年收入大洋3000餘元,除去各種攤款或負擔1000元,剩餘2000餘元用於生活開支與再生產投入,其生活和經濟境遇可以想見。抗戰爆發後,李樹蓮的生活出現重大轉折。日軍侵晉以及晉西北鄉村隨之發生的革命,打破了往日生活的發展勢頭。在戰爭與革命的雙重背景下,李的整個經濟狀況開始逐步惡化。日軍的燒殺掠奪、戰爭對資源的動員以及革命對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整合,大大削弱了他的經濟實力。例如,1940年日軍兩次掃蕩晉西北,李的房屋被燒毀,物品遭受搶掠,直接損失白洋5400元。本年度又支付各種負擔白洋2084元、公糧50石折合洋500元,總計2584元,收入已遠遠不抵支出。中共方麵的調查資料顯示,李樹蓮的經濟生活在抗戰發生至1941年間是這樣一步一步地走向衰落的:1937年收入與1936年相差不多,負擔救國捐700元、縣府捐650元、動委會950元、什捐500元、出糧10餘石,共計白洋2380元,占收入的79.3%。1938年利息比1936年少了1倍,負擔攤派款600元、出糧20餘石,土匪搶劫2000元,共計白洋2760元。1939年商號倒閉,利息停頓,地租收糧20餘石,房賃收洋100餘元,自種地收省鈔5000元左右。負擔糧食5000餘元、雜款600元,共計5600元。1940年收入房賃法幣600餘元、地租40餘石,合銀洋260元,自種地夥分糧5石(每石價10元)、出賣房一處收洋270元,水地43.5畝、山地12畝收洋620元。本年負擔有糧食129.6石、預借款2300省鈔(7元合銀洋1元)、(原字無法辨認)洋320元、春耕貸法幣100元、零星出法幣7600元,共出洋2084元,公糧50石,又有春夏敵人兩次進攻燒搶共損失5400元。1941年當調查人員調查時,收入尚不能確定,但已交村糧510餘石、村款農鈔275元、草110斤,新公糧還未統計在內。而1941年李樹蓮全家12口人(男5女7),其中有男女小孩各1人,共有財產:山地270坰、平地111畝、水地95畝、灘地4畝,原有地租糧106.61石、地租銀洋120.5元和法幣952元。房子除被焚燒以外還有3處,與人共住2處,白文有破房子1處。過去經常養馬,此時牲畜副產均無。地主、商人兼高利貸者李樹蓮的例子說明,日軍的焚燒掠奪、土匪的搶劫、戰爭環境下商業的停頓以及各政權組織為動員所有社會資源進行抗戰而加之於地主階層逐年居高不下的各種捐稅負擔,直接削弱了晉西北鄉村的地主經濟。李樹蓮在抗戰前四年間,僅日軍和土匪的焚燒搶掠,就遭受直接財產損失白洋7400元。此外,商號倒閉、減息政策導致利息收入陷於停頓。其家庭收入的來源或渠道越來越少,最終隻限於農業一項。同時,在收入逐年減少的情況下,而各種攤派負擔卻越來越重,李不得不變賣土地房產,縮小家庭經濟規模,以支撐突如其來的巨大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