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現代人們的智識,不難想象出地處黃土高原而生態環境惡劣的內陸省份山西西北部地區農民在抗戰前後的生活境遇。農業雇工屬於農村社會中的底層階級,他們無地或土地不敷耕種,不得不從自己所有土地的生產中遊離出來,以出賣勞動力謀生或獲取收益補充。然而,20世紀三四十年代的晉西北,交通閉塞、商品經濟與近代工業欠發育,這部分人又無法在農業之外尋找到更多的求存職業,隻好依附於那些較大的土地所有者或勞動力不足的農戶並成為他們的雇傭勞動者。在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占主體的晉西北農村社會,農業雇工作為一個階層僅占戶口總量的極小比例。根據中共晉西區黨委1941年關於興縣、臨縣、離石、方山、汾陽、文水、交城、陽曲、靜樂、嵐縣、寧武、忻州、五寨、崞縣、河曲、保德、右南、懷仁等18縣數百個村莊的調查,雇農2925戶占戶口總數8.17%;興縣、臨縣、忻州、保德、嵐縣、交城等6縣17個行政村1937年雇農25戶占戶口總數6%,1940~1941年雇農21戶仍占戶口總數6%。同時,他們擁有的主要生產資料也極其微薄,中共晉綏分局調查研究室1946年關於老區9縣20村的調查顯示,1939年占人口總數5.5%的105戶雇農擁有0.46%的土地,每戶平均有地4.04畝,每人平均有地1.26畝。中共晉西區黨委1941年關於前述18縣調查材料表明,雇農階層擁有土地44706畝占土地總數1.569%,每戶平均土地15.5畝(戶均人口3.5人),每人平均4.3畝。同一時期關於12縣的牲畜調查又顯示,占戶數2.4%的139戶雇農僅有9頭牲畜,占牲畜總數0.34%。盡管這一群體所占農戶比例很小,但若能真正發現他們生活的實相,則對於描述20世紀三四十年代中國“邊緣”地區農民的生存狀態非常有益。本節選擇興縣楊家坡村作為中心觀察點,主要在於有關該村農工生活的資料十分詳細與完整,足可達成筆者研究目標。
(一)楊家坡村雇工之一般情形
楊家坡村是興縣一個擁有9個自然村的行政村所在地,位於縣城以北,兩地相距20餘裏,亦是中國共產黨到達晉西北後工作基礎較好的一個村莊。興縣在晉省西北部,其東部、東南、西南部三麵環山,並依次同保德、岢嵐、方山、臨縣接壤,西隔黃河與陝北神府縣相望。這裏山川環繞、溝坡縱橫,道路崎嶇、交通不便、環境閉塞,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依然處於傳統小農經濟的汪洋之中,絕大多數農民生存賴於土地一途。
土地是農業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勞動力則是農業生產中最活躍的元素或生產力的基本組成部分。傳統小農社會農村勞動力大致分為家工和雇工兩種:家工乃為農場主自己及其家屬,包括精於農事的壯年男子以及婦女和老弱,他們為自己勞作,不領取工資和其他報酬。其工作隨個人性別、年齡和體質而定,工作時間和工作效率亦隨實際需要而變動。雇工則是農場主用錢雇傭來的,他們一般與農主沒有多少或根本就沒有什麼感情上的聯係,而是為謀生受雇之人。因之,他們必須有良好的體魄,並在農事上是曾經相當訓練的熟手,否則無人雇傭。
雇工分為長工與短工兩種。在楊家坡村,長工以工作時間長短,可分為下列幾種:(1)滿年工,除舊曆年放假7~8天外,全年均為工作日,牧工、童工多為滿年工。(2)全工,普通是8個月到9個半月,從開始春耕時起到秋收結束,以農業生產的整個過程為工作日。(3)半工,全工之半的意思,給雇主做1/2,為自己做1/2,普通是3天一輪或4天一輪。(4)兩份子工,即給雇主做2/3工,自己做1/3工,具體如何輪作則視雙方約定而行,有給雇主做3天自己做1天的,亦有給雇主做4天自己做2天的。(5)四份子工,如全工是9個半月,給雇主做4/5工,自己租1/5工。這與陳正謨“大抵黃河流域無整足一年之長工雇傭時期”論斷基本吻合,“長工短工,十月一下工”。5種類型的長工中,以全工最多,半工次之,其他形式相對較少。長工的來源亦多是本地家庭貧苦、生活難以維係之人,或是外地逃難而落腳本地的人,如逃荒和躲避兵役之人。短工包括日工和月工兩種,主要受雇於播種、鋤地和收獲等農忙季節,由於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特點,農忙季節往往人手緊張,需要添加雇傭勞動,即便是雇傭長工的家庭為及時完成農作任務也會用幾天短工。日工一般最長為10餘天,時間再長就成為“包月子”了,所謂“包月子”即月工,短則1月,長則3~4個月,甚至半年。短工的來源一般為本村種地較少的農人,有的是現時不務農業的勞力者,亦有個別是來自外村的受雇傭者。短工的勞動條件與物質待遇與長工差不多。
中國農村雇工雇傭手續分為兩種,即“文契約”與“口頭約”。晉西北地區以口頭約居多,興縣楊家坡村就是“口頭約”,雇工與雇主之間的雇傭程序十分簡單,雙方就有關工資和工作時間直接口頭約定,而後雇主將約好的工作時間與工資數目記在賬上,雇工以後每次領取工資也要依次記入賬簿,待到下工之時或年終一並核算。解雇與退工也很隨便,隻要有正當理由或雙方感情不和,可以隨時解退。通常情況下,雇工退工的時候多,雇主解雇的時候極少。雇工嫌雇主飲食差就退工,甚至在夏季為打短賺高工資亦退工;雇主則因甲退仍得雇乙,工資既高人亦難雇,一般不願意解雇,除非雇工工作差或品行不端。也就是說,楊家坡村的雇傭關係是以缺乏約束力的信譽作擔保的。在此雇傭機製之下,雇工可以隨時以某種理由退工,雇主也可隨時解雇工人,雙方均無需追究毀約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雇傭程序在表麵上似乎對雙方都很有利,而實際上從晉西北地廣人稀、荒地很多以及勞動力的整體狀況觀察,可能對受雇人更為有利。不過,從總的趨勢來看,這裏主雇關係一般是和諧的,沒有證據或沒有多少證據表明缺乏約束力的口頭協定更會導致主雇糾紛。
晉西北農業雇工中,長工的主要工作是務地,亦兼做其他雜役,如支差、挑水、馱炭、喂牲口等。楊家坡雇工調查資料顯示,長工戰前做雜役相對較多一點,除日常雜役外,還有馱租子(地主多上門收租)、趕集等,工作比戰時瑣碎,但“苦水”沒有戰時重。長工的作息時間不一,有時雞叫起床,如主家雇有短工就起的更早,秋收時天剛亮就起床,隻有極個別的“陽坡”(即太陽)照山時才起床。春夏秋各季吃飯的時間與地點各不相同。春耕時,一般下午才吃午飯。夏季,午時就可吃飯,有的雇主派人把飯送到地裏,有的雇主因長工少而家裏又沒人送飯時則允許雇工回家吃飯。秋季,地近在家裏吃,地遠則在地裏吃,時間遲早不定。晚飯後,喂畢牲口方可入睡。一年之中,隻在夏季從立夏到立秋兩個多月裏可以午休不到一個鍾點左右,天氣特別熱的時候適當延長一點,其他季節沒有休息時間。也就是說,雇工每天起床後開始工作一直到夜晚,除吃三頓飯和夏天午休外,整天都是工作時間,即便是天陰下雨無法上地時,還得做各種雜務,每日工作至少在14小時以上。據有的雇工稱,“戰前人們生產情緒高,早起晚睡,每日工作時間更長”。春、夏、秋三季的農業生產中,耕地和秋收對農業勞動者來說是勞動量最大和最辛苦的工作。短工一般夏天鋤地,春天耕地、播種,秋天收割、打場,冬天做雜役。不過,春夏秋也有雇短工作雜役的,如破柴、支差等,但總的來講秋冬兩季雇短工者少,戰時各季雇短工做雜役的比戰前少。
晉西北長工工資多以年計,工作時間一般8~10個月,工資水平因人而異,因地而懸殊。在楊家坡,戰前長工工資最高為大洋50元,最低30元,普通35元,其高低取決於工作時間之短長與務工質量。不過,這僅是對青壯年的雇工而言的。年齡尚小和年紀較大的雇工,工資水準一般都很低。如該村老長工劉根子1931~1935年工資一直是25元,中間沒有變更過。長工工資一般約定為貨幣,但平常支取時則多是糧食,按當時的糧價用錢折合。短工工資,日工以日計,月工以月計,但因短工的雇傭多在農忙時期,期間各家農場幾乎是同一時間雇傭,勞動力需求量大,雇工市場緊張,同時勞動的強度亦遠勝於平日,故工資要比平日高的多。短工的工資形態與長工不同,多約定為糧食,戰前一般是小米,戰時普遍是黑豆。工資標準以季節和勞動強度劃分等第。以楊家坡戰時日工為例,大致分為4個等級:春天2升黑豆,合白洋1.3角。夏天4升黑豆,合白洋2.5角,這是由於鋤地時雇工的需求量大且需要急迫,工資所以較高,若遇雨天最高可漲到黑豆5升多,合白洋3角。秋天4升黑豆,合白洋2角。冬天3升黑豆,合白洋1角。
在實際工作中,每個雇工實際無法領到約定數的全額工資,因為他本人在一年之中難免染病或有自己的零星事情要做,而誤工則扣工資,誤一日扣一日。雇主若遇雇工農忙時誤工,則不以長工每日平均數扣除,而以當時短工工資數折扣,除非雇人替工。例如,夏季農忙時短工工資幾乎是長工日均工資1倍,許多雇主均按此數扣除。雇工約定工資雖是白洋,但因其家境貧寒,缺衣少食,而實際上多是領取糧食和油、鹽、布匹等,而有的雇主在糧食賤時不付工資,糧價貴時才交付工資,甚至事前與雇工講好條件,一切要買雇主所有的東西。也就是說,雇工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都取之於雇主,雇主好像是雇工的“消費合作社”。其所取用之什物一般以當時市價折合,從工資中扣除。有時雇工明知什物折合價格要比市價高,但仍得向唯一的雇主“光顧”。因為他們有自己的經濟核算以及難以言喻的苦衷,即到市集購買就得誤工,而且工資不得預支,隻有在主雇關係融洽時,或雇工發病和婚喪嫁娶時,才可預支一點。雇工家庭平日都在等米下炊,其工資在不能預借的情況下隻能是隨工支取隨時使用,每次都領不到多少錢,自己購買則不勝其煩。雇工平時取用最多的是糧食,而春夏之季糧價昂貴,僅此一項就占去工資大半,至秋後“下工”時則工資基本告罄。
在楊家坡村,雇主付酬的形式有的很特殊。例如,呂老蛇13歲開始為自己的舅舅做工,四年沒有回過家,在雇工類型上屬於滿年工,但他既不約定也不賺取工錢,舅舅則以為其娶妻並管吃穿作為交換,這正是陳正謨稱之為的“娶妻成家之長工”。另一種是“捎種地”,即地主除給自己雇傭的長工工資外,還給一些土地耕種。雇工弓和尚就是這樣的例子,其1939年作長工9個月,雇主除支付省鈔107元的工資外,另給10坰免租土地的使用權和種地時雇主供應飲食的待遇。還有一種類似於陳正謨所稱的“養老長工”,如雇工劉老根,孤身一人,沒有財產與親人,在地主楊篤仁家做工28年,其中1931~1935年是滿年工,主雇關係如同家人。盡管他的工資很低,平日吃飯卻與雇主家人一樣,雇主每年供給單、棉兩身衣服。1935年去世後,楊花費10元大洋為其買衣購棺,將之埋葬。
雇工除工資之外的待遇就是雇主包管食宿。雇工平時與雇主的家屬用一樣的飯食,雇主卻時常另外開“小灶”。仁厚的雇主給雇工吃的飯好些,奸猾的則差一點。但總的說來,雇工在雇主家的飯食質量比一般佃農在自家食用的好些。至於住宿,因大多數雇工都是本村人,他們住在自己家中,隻有來自外村者才住雇主的“長工房”。“長工房”條件很差,有的雇主家春夏季在此煮豬食,不僅氣味難聞,而且在夏天簡直能“活熱死人”。除食宿外,有的雇主尤其是自家種植煙草的雇主有時還會向雇工提供一些煙草。煙本是一種奢侈品,但因雇工生活勞苦沉重、枯燥單調,所以煙草、鴉片與賭博自然而然地被“看作調劑沉悶而單調的生活的娛樂活動”,是其“牛馬生涯中的一點小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