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戰爭動員機製下的農民分家行為:以興縣4村為中心的考察(1 / 3)

在中國社會,分家是一種重要的家庭製度。然而,是否分家?何時分家?如何分家?為何分家?則在不同曆史時期、不同地域具有一定差異性。分家不僅影響家庭組織形式和人口繁衍,且與社會經濟關係密切。抗戰時期,中共在各抗日根據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動員所有能夠動員的資源來反抗日本入侵,並保證抗日軍隊及黨政工作人員供給需要,這些措施主要包括籌糧籌款、兵役、戰勤服務及其他社會負擔。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特別在戰爭初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軍隊、群眾組織各自籌款、籌糧、募捐、罰款等現象,如籌集糧款時間、數量、次數、標準既無統一章程又無統籌機關及負擔最高限額,負擔不均現象十分突顯。為應對中共負擔政策,晉西北農村社會內部經曆了各種各樣的演變,而當時出現的相當普遍的農民分家行為正是這一背景的產物,它構成戰時農民心理的另一麵相。本節以檔案資料為基本曆史資源,以晉西北抗日根據地中心區域興縣任家灣、花園溝、唐家吉、黑峪口4村為主要分析對象,來考察戰時中共負擔政策與各階層農戶分家行為之間的內在聯係以及農村社會發生的某些微妙變化。

(一)農民的抗戰負擔

分家析產作為中國社會重要的家庭製度在唐宋以前就已形成。在傳統時代,分家通常是由兩個以上已婚或成年兄弟分割繼承財產的行為,但筆者在這裏研究的分家基本屬於一種非常態下的分家現象,它是基於戰爭環境下中共抗戰負擔政策作用的結果。

全麵抗戰爆發後,八路軍東渡黃河進入晉西北,積極開展根據地創建工作,以動員一切可能的資源應對日軍進攻。但到1939年12月“晉西事變”前,共產黨領導下的八路軍及其他抗日武裝主要通過“戰動總會”、“犧盟會”等抗日統一戰線組織提供各種戰勤保障,其方式主要是推動閻錫山政府經各縣發出的布告,廢除苛捐雜稅,並以閻氏“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為動員口號實行合理負擔。然而,由於該地區兩種政權、兩種軍隊並存的政治格局,以致缺乏統一的推行“合理負擔”政策的實施組織,造成具體行動中各行其是的不良後果,使得整個物資動員和征收非常混亂。例如,農救會規定“合理負擔要使之完全合理”,但各階層貧富相差很大,就是各階層內部也不一樣,用什麼標準來衡量貧富差距和負擔能力、怎樣做才能“使之完全合理”卻無明確規定,這樣在執行過程中難免會有很大的隨意性。錢糧和戰勤負擔無正式征用辦法,八路軍和新軍等抗日武裝薪餉和糧秣主要從當地征用,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遊擊隊或自衛隊等地方武裝所需糧款等則完全由本地負擔。因戰爭關係,部隊流動性大,又無相應征收機構,幾乎依需而征、隨需隨征,發生各地群眾負擔畸重畸輕的不合理情形,而且這種征用方式嚴重影響了群眾抗戰熱情並造成人力財力上的浪費。晉西北農民救國聯合會決議規定不論村區等花費與攤派款一切由全縣富戶負擔,嚴重侵犯地主富農利益,背離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原則。“晉西事變”後,中共於1940年1月成立晉西北行政公署,並為解決急迫的抗戰供給問題相繼頒布一係列財經政策,其中救國公糧是戰時最主要且經常化的一項社會動員。除此之外,還有田賦、村攤款和各種戰勤服務等。

1.公糧政策及其實施情形

1940年1月,晉西北行署甫經成立就發動獻金、獻糧、獻軍鞋和擴兵的“四大動員”運動。隨之,又公布《征收抗日公糧條例》,規定征收公糧以戶計,以現存糧為對象,全家每口扣除種子、口糧1石後累進征收,餘糧1石以下征10%,2石以下征15%,依次每增1石遞征5%,直到9石征50%;每戶人均餘糧超過5石者,超過部分全部充做抗日公糧。該條例主要以地主富農為征收對象,中農負擔較少,貧農很少或無負擔,且未規定征糧次數,幾乎隨需隨征。後因獻糧計劃未完成而無法解決部隊供給問題又進行3次代購和1次預借,計購糧9432石,並從晉中平川地區調糧8000石,才勉強保證部隊最低需求。為糾正征糧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消解群眾顧慮,晉西北行署於同年10月公布修改後的《抗日救國公糧條例(草案)》,宣布實行每年征收一次公糧製度,規定以每戶全年全部收入按比例計征,人均5鬥以下免征,滿5鬥征1%,滿6鬥征2%,一直到1石,每增1鬥增加1%;1石以上到1.5石以下征8%,直到5石,每增5鬥增加2%;5石以上6石以下征24%,直到10石,每增1.5石增加2%;10石以上征30%;超出10石不再累進。照此規定即開始第二次征糧工作。由於缺乏深入調查研究,條例高估了各階層收入,導致征收比例與征收任務嚴重脫節,所征公糧僅達需要之半。為彌補不足,又提出以政治動員補救比例征收不足的方針。

戰爭進入1941年時,軍隊給養特別食糧供給問題成為邊區財政工作的最大問題。為此,同年10月開始第三次征糧。開征前,邊區政府公布修訂後的《征收抗日救國公糧條例》,條例規定公糧每年征收一次,夏收超過全年產量1/3的地區亦按一次征收,如不能一次囤積者按夏季分兩次囤積。在起征點和比例上規定,全家每人年收入折合小米平均未滿4鬥免征,滿4鬥征1%;4鬥以上到6.75鬥每增0.25鬥增征0.5%;6.75鬥以上到9.25鬥每增0.25鬥增征0.8%;9.25鬥以上到1.3石每增1鬥增征1%;1.3石以上每增0.25鬥增征0.5%;2石以上征30%,不再累進。與此同時,還公布《公草征收保管支付辦法》,規定每石公糧附征150斤公草,其中穀草80%、雜草20%(公糧收款地區不征)。由於中、貧農在此次公糧征收中負擔加重,邊區政府又發出補充指示,規定一般工人和雇工在計算收入時可按全部收入折半計算,本人計入家庭人口中;貧農可減去牛租、借入的種子、夏收前借入口糧等3項債務後再計算應征收比例;小販凡資本額在500元以下者以其全部盈餘數之半為基數計征。

隨著日軍大力推行“治安強化運動”,根據地人口銳減,土地麵積大大縮小,邊區政府依照中央指示提出減輕民負1/4並將全年公糧總征收任務壓縮到16萬石。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和經驗教訓於1942年實行《修正征收救國公糧條例》,規定征收公糧計算收入時對剝削收入和勞動收入按不同比率折合計征:(1)自種地產糧按六成折米。(2)租種與夥種地地租均按七成折米,唯由佃戶所償還之借糧借種部分應先扣除,不算收入,收租或分益在1石以下者同自種。(3)租入地與夥入地產糧除繳租外按五成折米。又為避免雜糧產區負擔太重,在收入折合率上給予照顧,規定小麥占全戶總產量1/5以上者小麥部分先以1.5倍折成粗糧再按上述辦法折米征收,黑豆、黃豆、蕎麥、大麥、高粱合計占全戶總產量1/3以上者先以八成折成粗糧再依上述辦法折米征收。適當擴大征收範圍,規定非農業收益折算比例為:(1)工資及薪俸以四成折算。(2)除紡織業不計收入外其他工礦事業純收益以八成折算。(3)經營商業(公私合辦在內)純收益以九成折算,肩挑小販資本額在本幣3000元以下者純收益以四成折算。(4)出貸現金現糧所得利息以半數折算。(5)經行署審定備案的公營商業不征公糧,其他部隊機關之工商業與一般工商業同。(6)公營煤窯、粉坊、酒坊、油坊、鐵匠爐均征公糧,計算收入與民商相同。副業不超過正產1/10或副業(紡織業不在此限)不超過正業1/5以上者不征公糧,超過者隻征超過部分,以促進農村副業的恢複與發展,增加農民收入。為補救上年貧苦農民負擔過重的缺陷,提高起征點,改進稅率,使之能公平合理地適應各階層負擔能力。修訂後的稅率規定,征收比例以每口年均所得為計算標準,每人收入未滿5鬥免征,5鬥為起征額,征收5%;5鬥以上每增收1鬥加征1%,遞增至3石征30%,3石以上不再累進。為克服征收比例與實際需要之間的矛盾,在征收工作上采取“計分攤征辦法”,即經過折合後的全家總收入每鬥以1分計,乘以應征比例求出每戶應征分數,然後以全行政村分數總和除以分配全村征收公糧任務數得出每分應攤數額,算出每戶應征公糧數。

1943年後,邊區政府在積極修養民力以增財源的同時,為在有限條件下盡可能地使各階層民眾公糧負擔更趨合理並調動廣大民眾抗日積極性,又根據發展變化了的客觀情況對公糧征收政策予以重大修改和調整。1942年10月,邊區政府為貫徹臨參會公布的施政綱領所規定的實行合理財政稅收製度的精神,決定停止田賦、村款、村糧、營業稅征收,將人民負擔統一到公糧中(除保留出入境稅外),並改“抗日救國公糧”為“統一救國公糧”。1943年秋,《晉綏邊區統一救國公糧征收條例》正式頒行,該條例對1942年征收辦法作出如下修改:增收財產稅,修訂農業收入折米折合率,調整非農業收益征免範圍和計算標準,增加扶持中、貧農經濟發展的規定,修訂稅率。條例充分體現了對農副業和工商業的鼓勵扶持,比較好地照顧了貧苦農民的困難;密切配合了減租減息運動;采取了晉察冀和晉冀魯豫根據地的統一累進稅率,以“富力”作為計征標準,以“分數”作為稅率。1944年邊區政府頒布的公糧條例則進一步貫徹獎勵生產的政策,如對擴大生產買入地和開墾生熟荒地的財產稅實行免征、減征,並對有關軍火工業生產實行免征公糧。由於1943年後減租減息政策的普遍實行,中共的階級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經常在公糧政策中體現以及土地占有情況的變化,都給公糧征收帶來新問題,邊區政府因之於1945年10頒布《修正公糧征收條例》,對農業稅征收辦法進行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改進是將農業收入計算標準田由實際產量改為常年產量,常年產量一次評定後在一定時期內不再變更。在這個時期內,土地實際產量高於常年產量的不多計算,少於常年產量的一般不少計,這就使負擔政策不僅為了求得公平合理而且具有獎勵勞動、刺激生產的作用。此外,條例還規定對在征稅範圍之外擁有優厚資產積蓄者酌征資產米。

1943年~1945年3次征糧,邊區政府考慮到農村經濟剛開始恢複,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很低,原來負擔較重,在安排統一救國公糧任務時基本上沒有增加,盡可能讓農民在戰爭中得到休養。1943年征糧正稅征收任務與1942年差不多,共完成220856石。1944年,政府根據減輕人民負擔、大力發展生產、扶持廣大貧苦農民經濟上升的方針,公糧任務不但未增反減1.4萬大石,共征糧215313石。同年8月後,因抗戰轉入反攻,軍政人員迅速增加(由原來5萬人增到6.9萬人,到日本投降前又增至12萬人左右),財政收支困難加大,因此在1945年征糧中不得已又增加征收任務,共完成71600石。總之,這三次征糧執行情況較好,不僅保證了軍事上糧食供給需要,而且政策相對明確,各階層負擔占其收入比例變化不大,征收製度漸趨正規化。

綜上所述,抗戰時期晉西北民眾抗戰負擔主要以救國公糧為主。在救國公糧征收過程中,邊區政府盡管每年都會頒布新的公糧征收條例並規定具體的征收標準,但在實際過程中基本上是通過政治動員完成,以致出現征收不公平不合理現象,甚至受蘇維埃時期征糧傳統影響,將公糧攤派到少數地主富農身上。由於這些弊端,曾一度加重農民負擔,導致民眾產生逃避公糧和對公糧征收抵觸情緒。1943年後,邊區各年製定的征收救國公糧條例日趨完善,征收方法有所改進,其目的是為擯棄過去“抓大頭,瞅目標”的做法,按照中共中央和邊區政府政策使80%以上民眾都能負擔抗日經費,農民負擔有所減輕。

有關救國公糧征收情形,我們以任家灣村為例說明。據張聞天調查,該村1940年公糧征收如下:1戶富農納糧4.27石,占收入31.4%;22戶中農中21戶納糧79.2石,占收入23.3%;13戶貧農中3戶納糧0.69石,占收入14.3%,所有納糧戶公糧負擔占總收入23.18%。與此前相比,富農由9.7%增加到17.9%,中農由84.1%降到79.2%,貧農由6.2%降為2.9%。1941年公糧征收情況為3戶富農全部納糧10.93石,分別占調查收入和自報收入的28.9%、47.1%;20戶中農全部納糧16.785石,占調查收入和自報收入的19.02%、25.4%;14戶貧農中有9戶納糧0.86石,占調查收入和自報收入的5.44%、5.4%。而1942年公糧共征收小米161587石,超額完成計劃數,但比上年實征數減少22.2%,基本達到減輕民負1/4的目標。據部分縣份調查,各階層公糧負擔占年收入比例如下:地主26.9%,富農24.9%,中農18.8%,貧農10.9%,平均17.4%,均低於前兩年公糧平均負擔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