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戰爭動員機製下的農民分家行為:以興縣4村為中心的考察(2 / 3)

2.田賦和村攤款

邊區財政收入的又一項重要來源是田賦。戰爭初期,為籌措抗日經費,保留這一稅種。1937年每兩征收省鈔5.35元(正糧與附加均增加),1938年每兩征收省鈔3.8元(正糧2元,畝捐0.2元,區警0.2元,省款0.2元,地方附加0.12元,其餘為“匠價”與“兵米”),1939年每兩征收省鈔2.58元(正糧2元,省款0.2元,畝捐0.2元,地方附加0.12元,其他為“匠價”和“兵米”)。鑒於舊田賦征收上存在的諸多問題,1940年8月行署第二次行政會議決定重新整理。整理辦法是,“將所有土地分為水地、平地、旱地三種,各種以產糧地價及其情形分為上中下三級。依上述三等九級與全縣原有田賦總數算出應得分數。”由於這種辦法過於煩瑣,實際並未執行,仍按舊田賦征收,即每兩征收農鈔2.57元。到1941年,邊區政府為減輕人民負擔,豁免上、下忙全部田賦。1942年,行署第三次行政會議決定整理田賦,全麵開征,辦法如下:“在有糧冊之地區,有糧無地者免征,有地無糧者增派,取消各種中間剝削,盡可能照顧地多糧少、地少糧多等不合理現象的整理;在丟失糧冊的地區,進行調查登記地畝,按舊日標準重派新糧,取消各種中間剝削。”實際征收中,每兩征白洋1.5元。1943年邊區政府停止田賦征收。

村攤款亦是農民的一項主要負擔。該項負擔在閻錫山時期很重,到抗戰爆發後則進一步加重。因此,1940年9月晉西北行署第二次行政會議決定整頓村款攤派,具體辦法如下:(1)所有村款開支概由縣統籌。村攤派以行政村為單位,按人民財產及收入計算征收,每年兩次。收入繳縣,支出向縣領報。(2)村民村款負擔按資產總值及全年收入統一折成分數,按“分”攤派。資產計分法依照全家每口資產計算,不及50元不計,滿50元計一厘;收入計算法依照全家每人收入計算,平均收入不足50元者不計,50元作一分。計分采用累進法,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上者每100元計80分,全家資產和收入分數相加之和即為全家應得分數。(3)每人應繳之數最高不得超過本人總收入35%。(4)敵占區及新政權力量薄弱地區仍沿用舊厘股攤派辦法。該項辦法相對合理,但因當時許多村政權尚未改造,財產與收入計算複雜,實際執行起來困難很多。鑒於此,晉西北行署於同年11月進行調整,即民戶村款負擔應依據實有財產多寡及人口數並本著累進原則由全體村民民主決定。根據這些原則,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另行規定了本地區村攤款征收辦法,總括起來有4種做法:(1)等級攤派,即將全村負擔戶分成七等,按等攤派;(2)厘股攤派,即先訂最低負擔戶為一分,以該戶為標準,根據財產收入情況分別確定各戶應負擔分數,按分攤派;(3)合理負擔,即按財產收入價值按累進原則確定分數,分數多多負擔,分數少少負擔;(4)按公糧攤派,即每石公糧附征比例由村民民主確定。以1941年任家灣村為例,村攤款總體情形大致如下:3戶富農出米7.83鬥,占全部村攤款33.5%,占其收入2%;20戶中農出米14.31鬥,占全部村攤款61.3%,占其收入1.44%;13戶貧農中11戶村款負擔占全部村攤款4.9%,占其收入0.61%。1942年村攤款情形:3戶富農出米305斤、農鈔127.6元(按時物價每94元折米1鬥),總折米13.054鬥;21戶中農中19戶出米583斤、農鈔243.6元,總折米25.41鬥;14戶貧農中2戶出米20斤、農鈔8.7元,總折米0.862鬥。

3.戰勤服務

戰爭不僅需有巨大的物力財力做支撐,還需以源源不斷的人力做後盾。晉西北行署為調節抗戰勤務並平衡人力物力負擔,於1941年11月1日製定和公布《抗戰勤務動員條例》,規定:凡根據地內男女居民年齡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者(殘廢病疾者除外)及有運輸力之牲畜車輛均須服抗戰勤務;抗戰勤務分運輸、擔架、縫紉3種,男子服務於較笨重的工作,如運輸軍需品、公糧、傷員等,女子服務於輕便工作,如縫紉、洗衣、做鞋等;抗戰勤務以有力出力為原則,一律不付報酬。1942年,又為有效動員人力物力,邊區政府調整戰爭勤務動員製度,公布修訂後的《晉綏邊區抗戰勤務動員條例》。修訂內容如下:(1)擴大服勤範圍,規定年齡在16歲~18歲男子、51歲~60歲女子須服較輕勤務,如帶路、送信、趕牲口等;(2)取消勤務負擔控製,即取消原定每人每月服勤5工的工數限度;(3)限製用差數量,規定凡距本機關30裏~40裏之公糧運輸均由機關或部隊自行背運。此條例一直沿用到抗戰結束。

總之,類似任家灣村乃至整個晉西北絕大多數村莊,非農業收入在農戶總收入中所占份額不大,故公糧和村攤款就構成各階層農戶的主要負擔。此外,還有一定數量的其他差役負擔。以任家灣為例,幾年來該村農戶總負擔量不但未減輕反而有進一步增加趨勢,這就影響了農民經濟的發展。這些都同中共進行戰爭動員的負擔政策密切相關,同時也同中日戰爭所造成的破壞有關。所以說,戰爭破壞與戰爭動員對晉西北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大量人口或參軍或死亡或移居別處以及繁重的差役負擔和戰爭初期有增無減的錢糧負擔等,對農村經濟造成了極不利的影響,其經濟能力整體下降了。這可以從各階層農戶經濟地位的某些升降變化看出來——原有的1戶富農因一分為三以及連年居高不下的抗戰負擔而經濟水平遠不如從前,其中分家後有兩家已降落為中農。所謂由中農上升為富農的兩戶人家實則經濟上未曾發生改善,隻不過因子當兵缺乏勞動力導致經營方式改變或使用雇傭勞動之故。1戶中農因分家下降至貧農,11戶處於停滯狀態,4戶經濟下滑,僅有6戶尚能維持或相對稍有發展。1戶貧農因分家變得更困難,其餘經濟身份依舊或相對稍有改善。雇農有兩戶因無人雇傭並利用地價跌落之機購買些許土地轉化為貧農,兩戶則因無人雇傭而生活狀況進一步惡化。貧民仍在“朝不保夕”的饑餓線上苦苦掙紮。所以說攤派等沉重的負擔一直是20世紀以來困擾中國農民經濟發展和導致農民生活水準不斷惡化的主因。

進一步說,從1937年日本侵晉和中共勢力進入晉西北到1940年代初期,該地區所有村莊均敏銳地感受到了戰爭破壞、戰爭動員以及中共發動的社會經濟革命的影響,並在這些因素作用下都基本上沿著下列方式演變著:人口在整體上呈現出減少趨勢;農戶非正常分家析產現象成為一道耀眼的景觀;村裏耕地開始逐步最大化地得到利用,但由於農戶為逃避錢糧和各種差役負擔而引起的普遍的非正常分家析產以及中共對農村社會經濟資源的重新整合,地權變得更加分散,耕地更加碎化,農戶農場平均麵積下降,家庭式的小農經濟越來越穩固;農戶錢糧稅收和各種差役負擔有的絕對增加,有的相對增加,每個村莊幾乎均同時存在這兩種情形。

(二)抗戰負擔實施中的問題

研究各個時期農民經濟必須考察其賦稅及各種負擔情況,但要真正弄清此問題亦非易事。可以肯定地說,抗戰頭幾年農民各種賦稅負擔提高了,原因在於攤款增加以及牲畜、農具和勞動力受到損失等因素引起產量下降。下麵我們就來考察有關中共負擔政策所存在的問題。

1.公糧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1940年2月的征糧條例對起征點、稅率規定較高,極不合理,地主富農負擔了大部分公糧,且沒有規定征糧次數。首先,按照晉西北當時實際經濟情況,每戶人均扣除1石口糧及所需種子後起征公糧,中、貧農基本無負擔或負擔很小。其次,條例規定稅率較高,累進間隔較大,這是為了在負擔麵很小的情況下征得一定的糧食,主要是加重地主富農負擔。再次,條例實際上沒有規定最高稅率。規定人均餘糧超過5石超過部分可充作公糧,實質上是在征收地主富農部分餘糧。最後,由於沒有規定征糧次數,部隊接二連三要糧,群眾感到無底,產生厭煩情緒和顧慮。緊接著10月份頒布的第二個征糧條例又高估了各階層收入,稅率不完全符合實際。如規定人均10石糧食以上才征30%,實際征不到糧。1941年公糧政策進一步降低起征點和適用最高稅率的收入數量,這就降低了富農尤其地主的公糧負擔,但因中、貧農收入少,他們負擔卻相對大大增加。加之這次比例過於煩瑣,收入與比例都包含了許多小數,農村幹部群眾很難使用,條例本身應“簡單明確”,過於細密煩瑣就會影響實際工作。這表明公糧政策的製定還處於完善階段。1942年,吸取過去經驗,將公糧政策製定同邊區實際結合,克服了過分打擊地主富農和不適當加重農民負擔的兩種錯誤,公糧征收政策逐步趨於合理。

從製度上看,每次征糧都有征收條例作依據,征收過程要求做到廣泛、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但在實際過程中“強迫攤派”、“抓大頭,瞅目標”現象很嚴重。如在1940年2月第一次獻糧運動中,各地實際上未按照條例進行,一般都是指派命令或挖窖、吊打、處罰等方式,地主有的逃跑,有的恐懼自殺,有的不安於生產,僅逃到敵占區及河西的地主就有900戶。再以完成數看,原定10萬石隻完成7萬石,接著又在6月、8月、10月進行3次代購和1次預借,形成多次索要、隨征隨要現象。10月製定征糧條例時因缺乏深入調查研究,製定條例時高估了各階層收入,導致征收比例與所安排征收任務脫節,所征公糧僅夠需要量半數。為彌補不足,邊區政府又提出以政治動員補救比例征收不足的方針,如晉西區黨委提出“政治動員的好壞對於完成任務起唯一的決定作用”,要求將“‘砸鍋賣鐵也要多出公糧’變成群眾的革命競賽口號”,指示各地分配負擔“最高應到百分之八十戶,最少也應超過百分之五十戶。”這樣做的結果隻能是將邊區頒布的條例拋在腦後,不顧人民力量,一味地進行政治宣傳,使政府法令和實踐背離。1941年10月的第三次征糧同樣出現政治動員現象,幹部為完成任務要求群眾實報產量甚至提高產量——采取“標準田”辦法強迫百姓提高產量。“四大動員”所征糧食絕大部分來自地主老財。據興縣王家塔村調查,全村510戶中負擔戶113戶(負擔麵22.1%)征糧645.6石,地主富農即出497石(占總負擔78%)。因第二次征糧時采取用政治動員補救比例征收不足的方針,有的地方即以動員代替比例,有的地方幹脆采用攤派辦法,脫離實際收入和比例,使公糧政策中征收比例的意義無法執行,這是當時政策上的主要缺點,造成各地區間負擔懸殊很大及部分地主富農超過其收入50%以上的負擔。

第三次征糧中最大的問題是使用“標準田”的方法征收公糧,結果造成各階級各戶負擔上的不公平。“標準田”產量一般依據當地最高產量而定,事實上同樣的土地由不同的階級經營(即在同一階級之內由不同的人來經營也一樣)的收獲量不同。我們以對當時各階級某些個別戶的實際調查情形來看,就會發現這種差別。富農每口收入在2.5石至1石之間,平均為1.68石。中農每口收入在0.55石至2.40石之間,平均為0.905石。貧農每口收入在0.17石至0.75石之間,平均為0.41石。公糧負擔與收入的對比:富農最高比為32.3%,最低比為24.4%,平均為28.9%。中農最高比為36.4%,最低比為1.9%,平均為19.02%。貧農最高比為12.5%,最低比為1.8%,平均為5.44%。其中有一戶富農兩戶中農公糧負擔超出收入的30%。而有三戶中農的負擔,均超過了富農的平均負擔比率,而收入最高的富農卻又低於這個比率,這大都由於所用“標準田”方法計算收入的結果。這樣也使其實征比率超過應征比率,計富農超出9.4%,中農超出35.8%,貧農超出37.5%,可知標準田規定對於貧農是愈吃窮,不公平現象很顯著。因之,標準田所定結果在各階級或各戶之間會產生負擔上的不公平現象,群眾對此不滿意。第四次征糧時,由於各縣區分配數字沒有一定的調查根據,分配數不平衡,導致地區間負擔上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