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把土地製度改革上升為國家安全戰略(2 / 3)

由“理論”轉化為政策,需要把握兩個原則:

第一,任何一項經濟活動,或經濟活動的某個層麵,隻要其產生的“外部性”很小,即隻要其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不發生明顯衝突,就可認定其有私人屬性,相反,則可認定其有公共屬性。實踐中,雖然這兩種屬性是“漸變的譜係”,並沒有嚴格的界限,但不能由此認為無法進行製度設計。

第二,即使一項經濟活動有公共性,也不一定要搞共同共有產權。作為公共機構的政府可以通過類似用途管製的辦法,對私人產權進行分割或約束。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這是一種普遍的情形。

在這兩個原則之下,下述四種土地所有權類型的適應性的現實形態更容易理解。

(一)用途管製約束下的私人所有(或形式共有,實質私有;或承包權物權化)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私人產權,尤其沒有絕對的私人土地產權。普遍存在的是政府對土地實行用途管製情形下的私人產權。

一切私人經濟活動對土地的占用,都適合土地的私人所有或形式共有、實質私有。本文特別強調以下兩種情形。

這種所有權類型適合的第一種經濟活動是直接農業生產。直接農業生產活動具有強烈的私人屬性,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農戶按照市場規律生產可以滿足個人利益,且至少不直接危害公共利益。如果沒有土地用途管製,農地也可能被用來做建設用地。若大量農戶這樣做,可能會影響農產品供求平衡,從而影響到國家食品安全,形成農戶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但是,為克服這種衝突,隻需將公權用於對土地的用途管製即可,不必建立土地的國家所有權。

這種所有權類型適合的第二種經濟活動是宅基地利用。私人適當的宅基地利用方式並不侵害公共利益,因此對宅基地不必實行任何形式的共同共有產權。實踐中也可能出現侵害公共利益的宅基地利用方式,政府可以用規劃和用途管製對不當方式進行限製,同樣不必建立共同共有產權。

(二)私人合作所有(按份共有)

在國際上,農業領域針對土地建立按份共有的產權形式甚少,但在我國有某種特殊意義。因我國農戶土地承包麵積比較小,而一些設施對農業的土地利用有較強的不可分性,農戶不得不在土地利用方麵進行合作。但這種情形會隨著土地流轉增多而逐漸變少。大田作物生產,完全不需要建立土地的按份共有產權結構。不少地方在大田作物生產領域推動“股田製”,搞農地的按份共有產業組織,弊大於利。實地研究證明,大田作物生產領域保持承包製,並不妨礙土地整理和機械化生產方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重要的按份共有產權形式,但它適用於農產品流通、加工和生產服務領域,多數情況下不需要引入土地利用領域。

(三)社區公共所有(集體共同共有)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村社集體所有的財物,包括土地。因為這類財物不會量化到個人或家庭,這種產權類型屬共同共有產權。農村舊時代的廟產、公共水塘等公用設施宜實行共同共有產權。現代中國農村的少部分設施也可實行共同共有。

我國現行農村集體經濟製度也屬於共同共有產區類型,但其並不適應農業集體生產。土地承包權的長期化意味著農村經濟領域的共同共有製度解體。

(四)國民共同所有(國家所有或國民共同共有)

凡私人及私人合作經濟活動直接占用土地,以及社區公共事務所需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都適合國家所有。與道路、江河、海洋等有關的土地,盡管可能成為私人經濟活動的場所,但因為符合經濟學關於公共品的定義,也可歸國家所有。換句話說,我國大部分國土可歸國家所有。

城市居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70年這個戒律應該打破。這個戒律暗含的理由是,若沒有70年這樣的期限,土地的國家所有製性質就失去了保證。這個道理實在牽強。若農村耕地的使用權(承包權)長久不變不影響“集體所有製”性質,難道城市土地的使用權突破了70年限製,就影響了國家所有製限製?一個國家的法律,不可這樣不講形式邏輯。形式邏輯沒有了,嚴肅性就沒有了,國家權威就打折扣了。

這30年,我們國家除了國家行為(例如奧運會建設項目、世博會項目等)外,其他情形下,究竟有多少建築物能算得上世界水平?在世界上,那些著名建築物從設計、建造,到竣工、使用,哪一個沒有幾十年能完成?有的建築物的建造曆史達數百年之久。若那些國家也有一個70年土地使用權法律,誰會花功夫搞那些建築物?所以,我看我們國家那些千篇一律的建築物產生的病根,就是土地法律的弊端。以上四種土地所有權類型對應的土地數量,還是國家所有的土地(國民共同共有)在比例上占絕對優勢,估計可占國土麵積的98%左右。所以,盡管引入一定用途的土地的私人所有製度,國家所有的主導格局不會改變。

以上討論為了說清楚實際經濟關係,盡可能使用了經濟學用語,但土地所有權改革可以有靈活性,不必拘泥於嚴格的經濟學用語。例如,城市土地的使用權長期化和農村土地承包權的長期化均有實質意義,不排斥保留名義上的國家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

三、深化土地用途管製改革,提高國土資源利用效率

我國官方的國土管理有一整套規定,號稱“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事實上我國耕地保護狀況很令人擔憂。不是國土官員不努力,而是因以下原因導致這種努力很無助、阻力很大。

第一,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遊戲規則助長地方政府擴大GDP,傾向壓縮農業用地、增加工業及城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