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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農村經濟承包合同中的問題與建議

經管視線

作者:王愛文

摘要:由於當前我國廣大農村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綜合素質較低,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幹部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實際工作中忽視對合同的管理,出現越來越多的農村經濟承包合同糾紛問題,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降低農民的積極性和黨的農村政策的落實。因此做好農村經濟承包合同管理非常重要。本文分析了當前農村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並給出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農村經濟;承包合同;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01

一、農村經濟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分析我國農村經濟承包合同,筆者對其中存在的問題總結了三點。

第一,忽視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中明確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此項規定明確指出鄉鎮政府在合同管理中的指導作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鄉鎮政府及廣大幹部並沒有充分重視合同的管理,使得農村經濟承包合同的訂立和執行都沒有得到相應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經濟承包合同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現階段,大部分農村經濟承包合同都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不具備正規合同的格式,內容不嚴謹規範、承包基數製定不科學等現象突出,往往會導致合同糾紛問題,破壞農村社會的穩定和團結,對於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非常嚴重的危害。

第三,缺乏健全的經濟承包合同管理體製。沒有明確規定各級合同管理組織機構的職責權限,對於形成的或正在形成的經濟承包合同沒有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體係,使得合同歸檔管理這方麵存在很大的欠缺[1]。

二、問題的原因分析

針對以上出現的問題,筆者總結其原因,概括總結為以下三點。

第一,農村幹部綜合素質匱乏。鄉鎮政府管理層及合同直接管理人員沒有認識到自己在合同管理中的指導和帶頭地位,使得農村經濟承包合同管理從根本上被輕視。大部分農村幹部都是從當地農村選舉或舉薦出來的,大多文化水平有限,也沒有經過正規的合同管理方麵的培訓,缺乏做好合同管理的思想、信心和能力。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幹部較低的文化水平直接限製了他們對相應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和接受能力,大部分農村幹部都沒有相應的法律常識和政策積澱,使得合同管理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第二,缺乏專業的合同常識和知識。農村經濟承包合同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現在,有些合同在訂立和變更時,並不是以書麵的形式出現,而是以口頭形式,這使得合同當事人雙方在時間較長的合同期限內很容易改變約定,很容易產生合同糾紛,給雙方都帶來麻煩和損失。很多合同並沒有將雙方的權責做出明確規定,使得違約、追責等無法解決。有的合同中缺乏相關法律條款的引用,使得合同失去了應有的科學性。而上述幾個問題出現的直接原因就是農村幹部的文化水平、法律常識較低,從而在經濟承包合同內容方麵做不到專業化和科學化[2]。

第三,自身條件的限製和外部環境的影響。農村合同管理受到諸多自身條件的限製,比如理論和實踐的匱乏、物資的緊缺、專業人員的缺乏、思想意識方麵的薄弱等,使得農村經濟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較於一般的合同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和困難。另外,由於許多外部環境的影響,比如政府和農民的不支持、政策法規的變動、經濟承包市場的變化等,使得農村經濟承包合同在製度的確立和執行方麵得不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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