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上海開埠後的華洋共居與城市發展(1 / 3)

上海開埠後的華洋共居與城市發展

城市經濟與社會

作者:張生

摘要:上海在開埠通商之後,外國商人在領事的保護下,以低廉的價格取得了上海土地的永久使用權。戰爭發生,華洋共居使上海租界人口驟增,房屋供求關係比例失衡,盡管中外房地產商建造新屋,但房屋仍供不應求,上海城市發展步入了一個新階段。

關鍵詞:上海;華洋共居;城市發展

中圖分類號:F1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4)-01-56(5)

上海在開埠通商之後,土地章程頒布以前,1843年的《虎門條約》中稱:中華地方官必須與英國領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於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係準英人租賃。其租價必照五港口之現在所值高低為準,務求平允。英國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築房屋若幹間,或租屋若幹所,通報地方官,轉報立案。惟房屋之增減,視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視乎貿易之衰旺,難以預訂額數。[1]

但1843年11月17日,上海正式開埠之前,第一批到達上海的英國商人,在上海城內租用民房,並迫不急待的開始租地。其時華人居民並不願意把土地賣給外國人,因而索價奇昂,滬上官吏也借口說,土地係人民私產,官家無強迫出售之理,變相的拒絕外國人的購地要求。當時的英國商人認為:購地之難,實百倍於吳淞之役。[2]

到1844年5月,共有8個英國洋行按此方式租賃了9號土地,基於此,蘇鬆太道宮慕久與英國領事巴富爾商議許久,終於劃定了英租界的界址,1849年,敏體尼與麟桂談判之後,劃定了法租界的界址。英、美租界設立之初,因領事本意均是將租界內所有土地由外僑逐漸收買,使租界成為專供外僑居住的區域。

1 上海租地章程的簽訂

1845年,英國領事巴富爾與上海道台宮慕久商訂《土地章程》(Land Regulations),其中規定:該地域內的本地人,不得將房屋相互租賃,或再行建造房屋,以租予華人商賈,外商不得建造房屋以租予華人或供給華人之用。租界內實行“華洋分居”。除了受雇於外僑的華人之外,其他華籍居民一概不準在租界內居住。

土地章程之後,外商租賃土地的方式發生了變化,通常以永租製來租地,即中國民間通常留行的“賣田不賣佃”。經過確定的永租製有以下幾個要點:①劃定允許英國臣民永租土地的界址,即以後的英租界(法租界、美租界,乃至公共租界)。②英(外)國僑民隻準租地,不準買地。③英(外)國僑民租賃土地為永遠租賃,華人原業主不準另索加價,也不準“自討退地”;英(外)國僑民租地人可以任意退租,退租時華人原業主必須將“押金”退還。④契證的申辦須由租地人向外國領事館申請,先由駐滬領事審核,而後移轉道台,由中英(外)雙方派出官員共同勘測、丈量、繪圖,並將情況向道台彙報。⑤外國僑民永租土地使用的契證必須經道台蓋章才能生效(故而以後習稱“道契”)。⑥外國租地人不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所租土地轉讓給與中國無約國的外國人,華人也不準在界內自行租地。⑦外國租地人按照固定的1500文/畝向中國政府繳納年租,其永租權即受到道台的保護。

上海土地永租權實行後,大部分外國商人在外國領事的保護和慫恿下,以低廉的價格取得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權。尤其從第3個要點看來,地皮在以後增值的過程中,所有利潤均由外國商人獲得,而與中國原業主無關,也無法再議加添租價。1845年的《土地章程》,並沒有禁止租界內華人原住民的相關內容,但在洋商高價租賃的誘惑下,多數華籍居民放棄了田產,僅有少數堅不售地的田戶存在。

2 小刀會起義與華洋雜居之始

1853年9月,小刀會起義軍攻占上海縣城後,大批華人進入租界避難,正如多數研究者指出的,小刀會起義打破了“華洋分居”的禁例,並且小刀會起義及清軍在鎮壓過程中的燒殺也對上海發展破壞巨大。據當時的目擊者稱:假使我們把郊區計算在內,至少足有半個上海,全被大火或槍炮所毀滅了。一度商業繁榮的區域,已經變得麵目全非。縣城中心,幾乎沒有一家商店,沒有一所像樣的住宅,從東門直到十字路口文監師教堂旁邊,全部被大火燒掉。這時,英租界華人從原來的500人增至2萬人,租界當局出於稅收、房租等方麵考慮,默許了華洋雜居,但人多屋少,住房嚴重缺乏。

英國商人趁機賺錢,將土地租與難民,或建房屋供難民居住。為有利可圖,許多外國房地產公司因之而起,投機家蜂湧而至。原來的大班、水手、夥伕、鴉片販子,搖身一變,全都成了房地產商人。從1853年9月到1854年7月,在租界內的廣東路、福州路一帶,以最快的速度建造了800多幢簡陋木板房,以高價租給逃入租界的華人,收益比做其他生意大,周轉更快更穩妥,盈利甚豐。木板簡屋一時成了租界土地上最搶眼的建築群。[3]

人口驟增,供求關係比例失衡,使得一批批簡屋拔地而起,但仍供不應求。從此“租界本專為外僑居住而設之原始觀念,乃首先以租界外之情勢紛擾,以及內戰方烈,而被改變”。具有經濟能力租賃木板簡屋的華人,以富商、地主為主。難民仍聚居於街道,或生活在洋涇浜與黃浦江的船上。《北華捷報》抱怨說:外僑集團約占地1500畝,建有住房150所,而中國人占地200畝,建有800所住房。可想而知,這樣稠密的人口集聚,肯定會產生各種危險。1854年7月11日,據道路碼頭委員會提交的年度報告中顯示,這些中國難民的湧入,使租界內交通、治安和衛生狀況受到很大影響。

圖中的法租界,領事館周圍除墓地以外,幾乎全被中國民房包圍。外國僑商初居上海,尚未形成久居之心,投機發財是其唯一目的。但英國駐滬領事阿禮國同大部分洋商之間產生分歧,焦點在於是否還應當在租界內嚴格實行“華洋分居”。阿禮國主張租界自成一體,堅持把外僑社區和華人社區隔離開來。而在滬洋商及租地人關心如何不失時機地發財致富,他們堅持認為,如果資金沒有更有利的投資途徑,就將地皮再租給中國人,或建造房屋出租,以獲取利潤。

3 租界對於華洋雜居後的城市治理

在公共租界,關於當時的地價,蘭寧夫婦(G. Lanning and S. Couling)在最早的《上海史》(The History of Shanghai)中說,地價被人為哄抬了,原來40元一畝的地皮,現在漲到每畝300元。另外一個更誇張的數字是,原來46到74英鎊一英畝的地皮,抬升到8000到12000英鎊。法租界情況稍遜,但地價漲勢同樣驚人。最早在上海做起租地造屋生意的法國商人雷米,1840年占得洋涇浜南畔2385畝土地,共花費45.6萬元,平均每畝191元(約合銀136兩)。至1856年,法租界召開第一次地主大會,法租界內外國人占有的土地,平均每畝漲至868元(約合銀616兩),是雷米1849年出價的4.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