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英兩國城市規劃管理製度模式的比較與啟示(3 / 3)

與英國相比,美國規劃管理製度模式的主要缺陷在於地方分權和地方自由主義造成區域性問題難以解決,而且由於以區劃製為主要實施手段的城市規劃實質上成為地方自治體確保財源的主要手段之一,難以發揮對城市未來發展的宏觀引導作用。但英國模式的缺陷則在於過於嚴格的規劃控製不僅會帶來較高的管製成本,也可能不利於持續的經濟發展,而且這種製度模式對地方自治能力和社會環境的依賴性較強,適用性較為有限。從美英兩國規劃管理製度模式的形成來看,規劃管理技術、體製、法律等製度手段的形成和技術工具的選擇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基本的社會治理形態,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所在的社會環境和人文背景的製約和影響;作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劃管理的目標、理念和製度工具的形成都是這一基本的前提基礎之上的。另一方麵,城市規劃管理製度模式的形成、建立和發展,往往是發生在各個國家特定的社會人文環境中的一種社會選擇的過程,這同樣也意味著一個國家基本的社會治理形態的形成,必須建立在充分有效的利益博弈的基礎之上;唯有如此,社會治理才能擁有最廣泛和充分的社會共識和利益協同的支撐。

美英兩國各具代表性的規劃管理製度模式形成與發展的經驗,對於建立並完善適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劃管理製度,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1)法律體係:從1980年代我國頒布實施《城市規劃法》以來,城市規劃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的製定和實施經曆了快速發展的時期,目前已經初步建立了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的五層結構為主的、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係。我國的規劃法律體係與英國較為相似,但從其功能作用和內容來看,還有較多的欠缺;尤其在程序性規定、行政主體職責權利關係的界定、規劃指標的規範性內容等方麵還有待充實,土地法、建築法等相關法律也仍需要進一步完善。當然,城市規劃管理法律製度的建立還必須建立在完善的國家基本法律製度的基礎之上,如物權法對個人財產權與公共利益關係的界定、行政法等對行政權和行政行為的規範等,都將對城市規劃管理法律製度的建設產生重大影響,尤其是在規劃管理中程序性規定和相關行政主體權責關係的界定等方麵的法律製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仍有賴於相關行政製度和法製建設的進一步推進。

(2)行政體係:由於我國的地方行政製度和美、英兩國都有較大的區別,財政、立法、政策實施等方麵的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關係,與地方自治的美英兩國有所不同。在城市規劃管理領域,地方政府在財政、地方立法等方麵實質上擁有較大程度的自主權,在政策實施中具有較大的裁量權,但另一方麵,從部門間關係來看,立法、行政、司法的獨立運行、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的治理結構還未得到有效的建立,特別是行政行為的監督和製約機製,無論是從行政體係內部或行政體係外部來看,都仍有待健全和完善。首先是作為立法機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和司法機構對規劃行政的監督、製約機製急需加強,規劃的決策機製和決策程序的完善、補充和調整需要在健全法製的基礎之上逐步實施和開展;其次,迫切需要在規劃行政體係內部推進行政監督機製和行政救濟製度的建設,加強對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的監督和規範;在這方麵,英國的相關製度具有一定的參考借鑒意義。第三,在目前的行政主導型製度環境中,規劃決策程序的民主化建設需要在逐步推進廣泛的公眾參與的同時,盡快建立相應的協議協商機製,加強政府與企業、社會公眾的互動和交流,以提高城市規劃管理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3)技術體係:我國的城市規劃技術體係以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作為結構性劃分,各類規劃的功能作用明確,內容要求和形式較為係統,規劃間相互銜接保持了較強的一致性。目前規劃體係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方麵在於如何加強總體規劃的政策性和宏觀引導性,使得總體規劃能夠更好地適應於城市發展環境快速變化的要求,另一方麵在於如何提高詳細規劃內容和控製指標的標準性、規範性和體係化,使得詳細規劃能夠適應規劃管理的實際需要,更好的發揮開發控製的作用,真正成為開發審查的有力依據。在總體規劃的調整方麵,可以借鑒英國的結構性規劃改革的經驗,在總體規劃的內容中增加經濟開發、環境保護和社會公平的相關政策性要求,提高總體規劃的綜合性政策導向作用。在詳細規劃的調整方麵,則需要根據我國城市發展和規劃行政的現實條件,適當借鑒美國的區劃製和英國的機動性規劃要求,在提高規劃控製指標的係統性、規範性和體係化的同時,通過機動性規劃要求建立具有一定靈活性的、能夠適應實際需要、又具有較高可操作性的規劃控製標準。

(4)實施機製:我國的規劃管理實施保障機製以“一書兩證”為核心,通過對開發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個階段進行具有針對性的審查,以保證城市規劃的政策性引導作用和開發控製作用的有效發揮。由於規劃管理中規劃指標的不規範、規劃政策導向的不明確等一係列因素,使得規劃管理中的不確定性和不透明性有所增加,規劃的權威性受到影響,而開發審查中自由裁量權的問題也會使得規劃管理的效率和合理性、科學性受到一定影響。可以看出,規劃實施體係中存在的問題本質仍然是規劃法律體係、規劃行政和規劃體係不完善所造成的,規劃實施問題的解決也有賴於規劃法律的不斷完善、規劃行政監督機製的建立健全、規劃指標規範性和係統性的提高,才能得以根本解決。另一方麵,雖然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逐步建立和城市開發機製市場化的不斷推進,使得開發利益公共還原問題日益成為一項政府與社會共同關注的政策性問題。雖然在軌道交通等大型公共項目中,以各種形式向周邊地區企事業單位收取開發費用、以解決項目資金問題的手段已經在實踐中不斷被運用,但由於征費行為合法性(雖然是合理的)、征費方式、途徑和費用使用等的不規範性,往往會導致其最終結果與目標的偏離,因此,在城市改造和城市公共項目快速推進的時期,尤其迫切需要借鑒美國和英國的實踐經驗,在各級規劃管理法律法規中明確開發利益公共還原的基本理念,並配合規劃體係的改革,建立製度化的開發利益公共還原的規劃管理手段。

注釋:

①城市規劃委員會是在城市規劃的實施方麵具有基本決策功能的機構,由5-10人的各專業領域市民代表組成。由於各地方的規定不同,既有擁有了大量的決策權的規劃委員會,也有的規劃委員會隻具有簡單的建議谘詢功能,也有一些地方是由市議會兼任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職能。

②規劃訴訟案件中司法判決的主要依據和出發點是合法性,包括對政府行為是否具備正當理由(符合公共利益)、正當程序以及是否存在歧視等不公正性進行審查,而規劃本身的技術合理性並非司法審查過程中的主要關注點。

③特例許可是指由於地塊本身的因素使得土地所有者按照區劃要求進行開發具有一定困難時,為其免除困難而對土地用途或開發指標進行適當調整後給予許可的一種靈活性的規劃管理手法。任意審查是指由城市規劃委員會等部門對開發申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有條件的開發許可(conditional use permit, CUP)的特殊程序。開發協定是指政府與開發者之間簽訂契約,對時間跨度長的分期開發項目給予一次性的開發許可,而條件是開發方須承諾建設某些基礎設施或支付一定的開發費。

④規劃增益是指通過有條件許可和簽訂協議的方式,要求開發方付費或增加開發內容,以負擔相應的公共設施開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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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於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