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研究態度、範疇與方法(2 / 3)

在當代中國,思想史研究的通病,往往在於研究者自覺或不自覺陷入“古已有之”的思維窠臼,總是企圖發掘解決現實難題或構建現代製度的“本土資源”。然而,“試圖從思想史中找到解決我們眼下問題的途徑,不僅是一種方法論謬誤,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道德錯誤。”對政治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而言,更是如此。先秦時代的法律思想,是時代的產物,既有閃光的火花、睿智的哲理,又有著先天性缺陷所導致的陳腐與愚昧,需要冷靜的反思與理性的批判。以史為鏡,可以知興衰。中國的現在及未來,乃是中國曆史的延續與發展,所以讀懂法律的曆史,可以幫助我們認識法律的現在和把握法律的未來走向。中國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內涵極其豐富,其中精華與糟粕互見,這就需要我們去認真地挖掘、辨析和甄別。如果我們錯把糟粕當作精華去發揚光大,當作“本土資源”去建設現代法治,隻會帶來南轅北轍的結果。這方麵的教訓實在是太深刻了,應當引起人們的高度警覺。

第二節 對象與範疇

思想史是曆史學的核心範疇。“史學首先是人文學。它關心的是人,研究的是人,探討的是過去時空中人的思想、觀念、行為及其意義。”曆史敘事當然是曆史學研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但敘事的目的終究在於揭示事件後麵人的思想動機與文化意義,進而真正解讀曆史。“曆史的過程不是單純事件的過程而是行動的過程,它有一個由思想的過程所構成的內在方麵;而曆史學家所要尋求的正是這些思想過程。一切曆史都是思想史。”而中國史學素有“重人不重事”的傳統,人物傳記是史籍的核心內容,各類題材的史書大多也以記載人物的言行為主。是以“對於中國文化的研究,主要應當歸結到思想史的研究。”我們當然不讚成“世界的曆史就是偉人們的傳記”這種偏頗說法,但無論是從材料的角度著眼,還是考慮到曆史人物的言行思想對中國曆史的影響力度,都有理由讓我們相信思想史的研究在中國整個史學研究中的特殊地位和核心價值。

本書以先秦諸子的法律思想為研究對象。春秋以前,文獻缺失,史跡渺茫。盛周時代,學在官府,僅見之議論,“隻含零星之政治觀念,而未足語於思想。”洎春秋以降,私學興盛,所謂政治思想以及法律思想沛然而生。梁啟超曾言:先秦時代的“政治思想,真算得百花齊放,萬壑爭流。後來從秦漢到清末,二千年間,都不能出其範圍。……若研究過去的政治思想,僅拿先秦做研究範圍,也就夠了。”此話雖嫌絕對,但不無道理。蕭公權也說:“先秦思想,對春秋以前為融舊鑄新,對秦漢以後為開宗立範”。鑒於政治與法律的一體性,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以先秦為範疇的意義自不待言。而先秦號稱十家九流,“然政治思想之體大思精,可以成家而文獻足征者,隻儒、墨、道、法之四派。”此四派之法律思想足以涵蓋先秦之大概。先秦時代思想之豐富多彩,首先表現在家派的林立。“從思想史看,隻有形成流派的思想,才能把認識推向深入,才能構成一種強大的社會力量。流派對曆史的影響比之個人要大得多。”而家派之別,尤其是不少人物的分類歸屬,多有異說,素所棘手。梁啟超對此也曾感歎:“分類本屬至難之業,而學派之分類,則難之又難。後起之學派,對於其先焉者必有所學,而所受恒不限於一家。並時之學派,彼此交光互影,有其相異之部分。故嚴格的馭以論理,而簿其類使適當,為事殆不可能也。”自古先秦諸子家派之界定,多有歧異,本書不多糾纏而從眾說。

思想史研究的核心問題與主要範疇是政治思想,我同意“中國傳統思想的主體是政治思想”的判斷。因為包括哲學、倫理學、法律等在內的其它思想與學說,在中國傳統思想體係中無不衍生於政治並最終服務於政治。尤其是法律,本身就與政治密不可分,兩者的範疇在許多方麵是交叉的,甚至是重疊的。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法律從未作為一門科學而真正獨立出來,法律問題本質上是一個政治問題。故所謂法律思想隻是政治思想的一部分,當然也是最為核心和關鍵的部分。梁啟超說:“政治思想之深入國民意識中者,恒結晶為法律及製度,而政治之活力,常使晶體的法製生動搖。故兩者相互之機括,又治斯學者所最宜注意也。”劉澤華認為先秦諸子思想文化最基本的特征是“人性學說與君主專製主義”,兩者“構成中國先秦思想文化的內核。”這個“內核”的許多問題,本身就屬法律領域,或與法律息息相關。這也告訴我們,研究法律思想的意義,是超越於法律文化本身,涵攝政治乃至整個中國古代思想史研究領域,其價值不言而喻。

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曆史上曾經出現的圍繞法律展開或直接間接與法律相關的思想或學說。本書旨在研究探討先秦時期不同人物、不同學派法律思想的內容、特征、性質,辨析這些思想的來源、發展流變及其相互關係,揭示它們對當時乃至後世的社會政治、法律、文化的影響與意義,尤其是對中華法係的形成所具有的影響或貢獻,進而對其是非得失作出客觀公允的評價。盡管從整體上看,先秦諸子的法律思想沒有許多人想象的那樣輝煌,但難能可貴的是他們即便置身難以創造新文化、新思維的曆史局限中,依然有慧眼獨到之處、靈光閃現之念。這些思想的火花雖然遠不足以照亮黑暗,但畢竟曾經如此奪目地劃破了夜空,雖然很微弱、甚至也很短暫,但曆史價值極高,值得認真挖掘和總結。

第三節 方法與材料

一、研究方法

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完善並齊備的研究方法乃是開展學術研究的利器。先秦法律思想的研究涉及到包括曆史、文字、哲學、政治學等多個學科領域,故研究方法不能拘泥束縛,而應該兼收並用,推陳出新。

(一)傳統方法。包括列傳體例、訓詁及集釋方法。按照順序或分類,圍繞思想家的學說和著作展開的列傳式研究,這一最古老傳統的方法是研究的基礎,至今依然不失為最有效和廣泛運用的方法。“列傳式的研究,是研究思想史(包括政治思想史在內)的基本方式之一。甚至可以這樣說,列傳式的研究是基礎性的研究。”朱子曰:“汨沒於章句訓詁之間,黽勉於規矩繩約之內。”研究思想史,首先是從對象人物的著作尤其是代表作一字一句開始,通過訓詁來辨名析理,準確把握其含義。清儒錢大昕說:“有文字而後有詁訓,有詁訓而後有義理;詁訓者,義理之所由出,非別有義理出乎詁訓之外者也。”在掌握基本的“章句訓詁”工夫的同時,對一些重要觀點,尤其是有歧義的觀點,利用集釋的方法,廣泛借鑒前輩學者的成果,通過比較甄別,去偽存真。由於先秦諸子思想博大繁雜,需要我們提煉、貫通以及闡發,但須於“規矩繩約之內”,盡可能符合原著者的本意。

但需要注意的是,傳統方法本身存在缺陷,因為“從原則上看,傳統的方法無法使我們對思想史上的文本形成充分的理解。之所以如此,其根源在於:假如我們想理解這樣的文本,我們不僅要能夠說出著作家言論的意涵,而且要清楚該著作家發表這些言論時的意圖。”徐複觀甚至認為“這種以語源為治思想史的方法,其實完全是由缺乏文化演進觀念而來的錯覺。從阮元到現代,凡由此種錯覺以治思想史的,其結論幾無不乖謬。”此種說法雖不免誇張了些,但提醒我們研究諸子思想,一方麵要與他們生活的社會與時代背景相溝連,了解人物的活動境況與人生際遇。“凡思想皆應時代之要求而發生,不察其過去及當時之社會狀況,則無以見思想之來源。凡一思想之傳播,影響必及於社會,不察其後此之社會狀況,則無以定思想之評價。”“頌其詩,讀其書,不知其人可乎?”(《孟子·萬章下》)知其人,才可能把握其立說的語境及針對性;另一方麵也意味著有必要利用其它的研究手段和方法作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