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慎到(2 / 3)

慎到的“虛君”政治理論與當時大行其道的君主專製理論不能相提並論,與其它法家人物大異其趣。

第二節 “尚法”理論

如上所述,慎到主張君道無為,反對君主獨斷專行。他將君主個人事必躬親的治理方式稱之為“身治”,他說: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矣。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鉤。非以鉤策為過於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賞罰,而無望於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君人》)

慎到這裏實際上是在比較主觀任意和客觀標準的優劣,特別強調的是兩者分別導致不同的後果,慎到提出的“身治”概念指的是君主個人之治,和一般意義的“人治”概念不完全一樣。他認為君主實行“身治”就使“國家之政要在一人之心矣”,(《威德》)而“一人之識識天下,誰子之識能足焉?”(《逸文》)個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再高明的個人如果失去了客觀標準,主觀任意,“以心裁輕重”,必然導致“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的結果。反之,如果像分馬用策、分田用鉤那樣,君主治理國家依靠“法”這種客觀準繩,“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君臣》)就能做到賞罰分明,民怨不生,上下和順。所謂“事斷於法,是國之大道也。”(《逸文》)

在慎到的心目中,法是什麼呢?他說:

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動”或作“功”),至公大定(正)之製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逸文》)

法是一種最公正的製度,是一種客觀的準繩,是非曲直依其衡量,功名利祿靠它劃分。所以,法是一個社會公平合理,人人各守其職、各安其分的製度保障。這是先秦時期給法所下的最深刻和恰當的定義之一。

慎到的深刻性還表現在對法產生的客觀自然性認識上。荀子批評“慎子蔽於法而不知賢”,(《荀子·解蔽》),其實這並非“蔽”,而是“明”。慎到反對賢人政治,否定聖人“身治”,明了所謂聖人製法這種流行說法的荒唐,進而提出了法是因乎人情、合乎人心而產生這一極具思想價值的觀點。他說: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因循》)“因循”是慎到思想中的核心概念。“因循者,因人之情,循人之欲。”“因人之情”就是順應人的自然本性,此乃“天道”之大者。而人情是什麼呢?慎到認為“人莫不自為也”,即人總是自利、“為我”的,趨利是人的本性。“能辭萬鍾之祿於朝陛,不能不拾一金於無人之地;能謹百節之禮於廟宇,不能不弛一容於獨居之餘。蓋人情每狎於所私故也。”“家富則疏族聚,家貧則兄弟離,非不相愛,利不足相容也”。(《逸文》)他還入木三分地說:“匠人成棺,不憎人死,利之所在,忘其醜也。”法就是根據人好利惡害之情而製定的:

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逸文》)

他認為法不是哪個聖人主觀的臆造,也不是天地間憑空地生出,而是“因人之情”,“發於人間,合乎人心”,即人類社會根據人情和人心,或者說,根據具有普遍性和客觀性的人類理性而建立起來的客觀準繩。“因”是一個頗富黃老思想的概念,《管子·心術上》:“無為之道,因也。因也者,無益無損也。……因也者,舍己而以物為法者也。”因者,因任也,“因性任物”,(《呂氏春秋·執一》)因任自然之謂也。“這與老子的‘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莊子所謂‘順物自然而無容私’、楊朱之‘貴己’之論一脈相承,不同之處,則是有法這個‘無知之物’。”梁啟超曰:“‘以物為法’乃可以‘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是故法治主義者。其實則物治主義也。”盡管過分宣揚因任自然不可避免會帶來思維方法的僵化,有陷入客觀主義泥潭之虞。但不能否認的是,慎到對法的本質的認識和揭示,是對聖人製法說的顛覆,可與亞裏士多德關於法律是“不受情欲影響的理智”說相媲美,可謂空穀足音,其境界和深邃足令慎到在法律思想方麵睥睨先秦諸子。

對法的客觀性的弘揚,是慎到法律觀的核心之一。前麵曾經引述過的那段有關君主“身治”、“心裁”之弊的文字,主要是以對比的手法來襯托以法而治之利。更多的時候,慎到是通過借喻的方式,大談法作為一種客觀準則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逸文》)

厝鈞石,使禹察錙銖之重,則不識也。懸於權衡,則犛發之不可差,則不待禹之智,中人之知,莫不足以識之矣。(同上)

蓍龜,所以立公識也;權衡,所以立公正也:書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審也;法製禮籍,所以立公義也。(《威德》)

後來法家人物每喜以權衡尺寸喻法,看來不過是拾慎到餘唾了。梁啟超說:“鈞石權衡,皆‘無知之物’,而其效力能比聖智之禹尤強,此即‘物治主義’之根本精神也。其應用於政治,自然是舍人取法”。慎到一再地將法和純客觀性和物質化的權衡、度量相提並論,目的在於宣揚法作為判斷是非、實現公正的準繩的客觀性,從而對當時流行的“聖人製法”論提出挑戰。同時,慎到刻意對君主“身治”與“法治”的優劣進行比較,不厭其煩地宣揚以法為治的必要性。他“終日言成文典”,(《荀子·非十二子》)進而提出“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的口號。胡適對上述引文進行分析時曾說:“儒家的孟子主張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張用‘聖王為師’,這都是‘法’字模範的本義。慎子的‘法治主義’,便比儒家進一層了。慎子所說的‘法’,不是先王的舊法,乃是‘誅賞予奪’的標準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的客觀性。這種客觀的標準,如鈞石權衡,因為是‘無知之物’,故最正確、最公道、最可靠。”胡適對慎到這一思想的把握應該說是非常準確的,也得到了學者們的認同。所以,從本質上看,慎到的“尚法”思想,以及對主觀任意性的批判和對客觀標準的弘揚,從國家政治的角度來說,是對由來已久且深入人心的人治思想的徹底否定,多少具備了一些真正“法治主義”的意味。如果說先秦思想界存在“法治主義”的話,我們或能從慎到的思想裏找到一絲端倪。

第三節 “事斷於法”

慎到的“尚法”理論賦予了法的神聖性和權威性,然而囿於時代的局限,他不得不將法的神聖性和權威性的實現歸還給君主個人。慎到說:

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君人》)

為人君者不多聽,據法倚數,以觀得失。無法之言,不聽於耳;無法之勞,不圖於功;無勞之親,不任於官。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君臣》)

骨肉可刑,親戚可滅,至法不可闕也。(《逸文》)

君主將法作為察言觀行、授官任事的依據,在治理國家時法無所不在、無事不斷。而且在執法上遵循“壹刑”原則,不避親疏,這都是典型的法家口吻,也頗有一些法律至上的味道,論者也往往以“事斷於法”一語而賦予慎到思想的“法治主義”色彩。但我們必須看到,慎到是在反對君主“身治”的基礎上,為君主選擇“事斷於法”的統治方式。這種統治方式的核心是君主個人,法隻不過是其實現統治的工具而已。在《逸文》中,“事斷於法”的前提是“民一於君”,故不僅無損於君主的獨製,且由於它能避免君主“身治”所導致的危害,反而成為君主實現位尊權重的方法。這是慎到言論中反映出來的頗具辨證法的思路。

盡管“事斷於法”的主張與現代意義的“法治主義”不可同日而語,但它畢竟是在否定君主個人專製獨裁的前提下,為君主製的政治統治提供的一套理想化的方法。它是對當時流行的“賢人政治”理論的批判,更對以君主專製為特征的傳統的“人治主義”構成了嚴厲的挑戰。這是中國思想史上難得的觀念創新,值得大書特書一筆。因為“人治主義”統治中國思想界數千年,這種挑戰實不多見。

慎到的法不是一成不變、一視同仁的僵化體係,他注意到了需要變化的兩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