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是道德的底線,是每個公民必備的道德品質,是現代社會生活對每個公民的基本要求。隻有守法,才有可能成為道德高尚的人;一個不守法的人,必定是不道德的人。所以說,守法是一個公民的立身之本,也是處世之本。守法,推動著我們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全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又推動著法製建設的曆史進程。這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辯證法。
“守法”,規範的主要是公民與國家的關係,即把“守法”作為公民對國家的道德責任的“底線”。在我們為推進中國的民主法製建設、為建立一個法治國家而奮鬥的時候,“守法”是每一個公民必備的品質,也是實現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基礎。
守法是公民道德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它要求公民不僅要有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法律意識,還要有把法律意識轉化為自覺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法律行為,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和履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範。
(一)“守法”道德規範的基本內涵“守法主體”、“守法範圍”、“守法內容”是“守法”道德規範中三個重要的概念,必須予以明確。守法主體是指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應當遵守法律的主體即一定守法行為的實施者。按照憲法的規定,在我國守法的主體包括:第一,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國共產黨是我們國家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決定了它嚴格守法比其他社會組織守法具有更重大和更強烈的影響。國家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職能,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和外交等活動進行全麵管理。國家機關的性質及其在國家職務活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決定了國家機關在保證法律實施中具有尤為重要的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人必須帶頭遵守和執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守法主體中最普遍、最廣泛的主體。公民守法,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普遍要求,也是我國建立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社會主義法律從本質上講是人民利益和意誌的體現和反映,是人民自己的法,因此,守法對於公民來講,實際上就是按照自己的意誌和要求辦事,這也就決定了公民應當也能夠以主人翁的態度和責任感自覺地遵守法律。
第三,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必須遵守我國法律,在我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各種活動。這是維護我國主權和利益的體現。
守法範圍是指守法主體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的種類。守法範圍直接決定於一個國家法的淵源。在我國,守法的主體要遵守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律,守法的範圍主要是各種製定法,包括我國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經濟特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等。此外,有些非規範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等也屬於守法的範圍,它們是法所明確授權的特定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根據法的有關規定和原則作出的,因此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
守法內容包括履行法律義務和行使法律權利,兩者密切聯係,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義務和行使法律權利的有機統一。履行法律義務是指人們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保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義務可分為兩種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極的法律義務,這是指人們遵守法律規範中的禁止性規範,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人們隻要依法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便是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義務,即為守法。二是履行積極的法律義務。這是指人們遵守法律規範中的命令性規範,作出一定的行為。人們隻有依法作出一定的行為才能構成守法,反之,如果無視法所規定的積極義務,拒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雖然作出了一定的行為卻不符合法的要求,都不是守法行為,而是違法行為。行使法律權利是指人們通過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行使法律權利是指人們遵守法律規範中的授權性規範。它既可以是權利享有者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是權利享有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
人們隻有依法行使權利才是守法。具體地說,人們所行使的權利必須是法律所授予的權利,即合法的權利;行使權利時必須采取正當、合法的方式和手段;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二)遵紀守法的時代價值“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對於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提高我國公民遵紀守法的道德素養,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無規矩難以成方圓。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人人守法紀,凡事依法紀,則社會安定,經濟發展。倘若沒有紀律的規範,失去法度的控製,各項秩序就無從保證,人們生存、發展的環境就會遭到破壞,人民群眾就不可能安居樂業。在我國,依法治國的方略正在大力實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深入人心。我們每個公民更應該懂得遵紀守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明紀、知法、守法,推動法治建設和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