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食品召回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07年7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8號)。按照該規定,食品召回即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2011年5月,質監總局再次發布了修訂《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的征求意見稿。本章根據《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介紹食品召回管理相關知識。
一、 食品召回製度
(一) 食品召回製度的發展過程
召回製度最早是在汽車行業實施的,隨著汽車召回製度的實施,產品召回製度的範圍開始向玩具和食品等領域延伸。伴隨著我國食品安全體係的逐步發展,食品召回製度也日漸完善。食品召回是近十年來,伴隨著食品安全體係建立,參考了其他各類產品的召回而不斷建立起來的一個新方法、新製度。從國際範圍來看,美國、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日本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食品召回製度。我國食品召回製度的建立有如下一些重要的發展曆程:
200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7號令頒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規定了“食品公告追回”製度。
200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第23號)。
2006年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台的《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試行),是我國首部較為係統的、具有操作性的關於食品召回的地方性規定。
2007年《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明確規定了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製度,並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2007年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對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的實施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
2008年廣東、北京分別開始實施《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都對食品召回製度作出規定。
2009年《食品安全法》通過,第53條對我國食品召回作出了相關規定。
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修訂《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目前,國務院法製辦正在就《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向公眾征求意見。
(二) 食品召回製度的法律規定
食品召回製度是順應食品安全和市場經濟法治化的必然要求而建立的,它通過抑製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並通過製度向消費者作出質量承諾,消除消費者的信息恐慌,最終實現市場穩定。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召回做了如下規定: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製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二、 食品召回程序
食品召回程序是食品召回過程中必須按照規定執行的一係列活動,是食品召回在實際實施之中最重要的過程,該過程決定了食品召回的體係架構,是食品召回製度在實踐中的體現,是食品召回的行動指南。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不安全食品召回的實施主體,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範圍內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召回監督工作。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安全食品必須召回:
(1)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 已經誘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3) 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4) 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5)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一) 食品召回類型
食品召回可分為主動召回及責令召回兩種類型。
1 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自行檢查,或者通過銷售商、消費者的報告或投訴,或者通過有關監管部門通知等方式,獲知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存在缺陷時,主動實施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動。
2 責令召回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或在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確認食品及其原料屬於被汙染的,省級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食品生產企業召回並向社會公告的活動。
(二) 召回程序
1 主動召回程序
(1) 企業向監管部門提出食品召回報告
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並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並采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食品召回計劃的內容包括:
① 食品名稱、數量、批次、銷售區域。
② 可能存在的危害。
③ 擬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預期效果。
④ 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2) 召回過程記錄及報告
食品生產企業在實施召回過程中,應當記錄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情況,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數量和處理情況,並及時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3) 不安全食品處理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① 如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後的產品重新用於食品生產和銷售。
② 如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銷毀措施,銷毀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企業在采取通過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說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等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4) 召回總結及上報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召回期限屆滿7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
食品召回期限屆滿但未完成召回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繼續或者再次進行食品召回,每隔2日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並在完成食品召回後7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
2 責令召回程序
(1) 責令召回的三種情形
①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省級質量監督部門可以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責令其召回並向社會公告。
② 在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確認食品及其原料屬於被汙染的,省級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企業召回並向社會公告。
③ 必要時,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食品生產企業召回並向社會公告。
(2) 責令召回的程序
① 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食品生產企業召回食品的,應當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按照上述主動召回程序的要求實施召回,並可以責令其每隔2日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② 責令召回完成後,省級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三) 召回監督
(1) 質量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食品召回行為進行監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① 進入生產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② 查閱、複製召回通知記錄、召回過程記錄、召回食品處理記錄等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③ 對企業未確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自願召回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2) 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三、 相關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對食品經營者的缺陷食品召回義務和職責都作了明確規定,對因違反相關規定的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一) 食品經營者的召回義務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製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